陸漢彬 謝德友:不能“下不為例”
“下不為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也算是一句出現頻率較高的詞了,它總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才會被說起,隻要此話一出,就表明不該發生的事得到寬大處理,該追究的責任得到了免處或從輕處理。
曾幾何時,“下不為例”成了一些領導處理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常用方法,但這種做法實質是拿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當兒戲,說嚴重點是縱容個別人犯錯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為有了“下不為例”的庇護,才間接縱容了違章違紀行為的滋生和蔓延。
“千裏之堤潰於蟻穴”,人開始都有一種僥幸心理,認為“犯錯一次、膽大一次”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下不為例”就是了,而正是這“下不為例”往往成為某些人走向錯誤泥潭不能自拔根由。如果我們不破除,而讓“下不為例”繼續漫延下去,不對已經發生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那麼“三違”就很難製止。
事實上,教育者“下不為例”的“善意”,未必就能使犯錯誤者領情而痛改前非,少數違章的人正是因為有“下不為例”為理由,而放鬆對自身的要求,最終犯下嚴重錯誤被礦規礦紀處罰,從這個角度看,“下不為例”不僅沒有挽救那些違章違紀者,反而給他們造成犯點錯誤沒什麼大不了的錯覺。從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告別“下不為例”其實就是讓法律、法規、製度說話,犯什麼樣的錯誤接受什麼樣的處罰,不人為設置“保護傘”,這樣才能實現礦規、礦法麵前人人平等。(陸漢彬 謝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