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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17 22:0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第一條 礦井必須按煤與瓦斯突出有關規定,建立專門的防突機構(防突隊)配齊專職人員(10人)其中:設專職技術人員兼防突隊長1人,防突專職人員8人,其中設1人兼防突班長,進行嚴密分工負責,在礦總工程師、通防礦長和通風隊直管下開展施實防突工作,並作好防突各項規定記錄。

  第二條 防突人負責煤與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與瓦斯突出動態和規律,積累03manbetx 基礎資料,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區域劃分,製定防突措施並組織實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檔案。

  第三條 防突隊隊長對防突工作全麵負責,防突隊技術員具體負責技術工作。

  第四條 防突隊幹部經常深入井下,及時發現並處理防突隱患。

  第五條 遵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及防突《01manbetx 01manbetx 》,詳細觀察井下煤層情況,做好各項記錄,認真安全測定每項參數,嚴格執行彙報製度

  第六條 調度室根據掌握的井下防突動態編報防突日報,由防突隊、總工程師和礦長每簽閱批示。

  第七條 礦井必須編製礦井年、季、月防突計劃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八條 采掘單位對檢查出有突出預兆等異常情況時,防突隊、調度室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措施

  第九條 在突出危險區域嚴格按照“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進行施工。防突隊每周對檢查出的防突方麵問題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執行情況進行彙總,並在“一通三防”會上進行通報。

  第十條 防突隊每月定期召開防突例會,對本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下月工作進行安排。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對防突設施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采掘作業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防突部門在進行防突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防突措施執行,各采掘單位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效果檢驗的允許進度執行。

  第十四條 進入突出危險區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不少於一周的防突安全技術培訓,學習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知識,掌握突出預兆和自救方法,並經過嚴格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突出危險區域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突出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室自救器。

  第十六條 加強突出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地質部門及時進行瓦斯地質預報,為編製防突措施提供依據,通風部門和防突科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預測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製訂相應的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發生突出預兆時。瓦檢員或班、組長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停止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撤至進風安全地點。突出後,及時準確地向通風防突調度彙報突出現場情況。防突科技術人員對突出要親臨現場或親自接受瓦檢員關於突出情況彙報,並提出緊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瓦斯突(噴)出的掘進工作麵要在局扇與通風聯絡巷間安設堅固的反向風門兩道(防突風門)。

  第十九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必須堅持設備下井前經機電部門防爆檢查。不防爆的設備不準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麵,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及電氣設備隱患,嚴禁使用失爆設備。

  第二十條 煤與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麵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放炮的製度,禁止一次裝藥分次放炮,放炮時要做到“一炮三檢”。

  第二十一條 突出掘進工作麵嚴格執行放炮停電製度,放炮時要切斷巷道和回風一切電氣設備電源,人員撤至避難硐室或防突門以外的進風地點。必須實行遠距離放炮。

  第二十二條 堅持突出工作麵“十不準生產製度”即:工作麵不按規定預測(校檢)不準生產;突出參數超標,未執行技術措施不準生產;出現噴孔、頂鑽及明顯突出預兆不準生產;沒有允許進尺標記不準生產;躲炮距離、位置、時間不符合要求不準生產;責令停產、停工未經有關科室複查不準生產;防突牌板未按規定填寫不準生產;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沒有斷電撤人、安全出口不暢通不準生產;空幫、空頂、支護不到位或無前探支護不準生產;無壓風自救係統或壓風自救係統無風、壓風自救距工作麵大於40米不準生產。

  第二十三條 防突預測預報的相關規定

  (一)煤巷或半煤巷掘進工作麵

  1、煤巷或半煤巷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預報突出危險性。

  2、新開口的煤巷或半煤巷在掘進到10米以內,通風隊、安監部必須安排防突隊進行一次煤與瓦斯突出預測預報工作。

  3、在經防突措施鑽孔後,達到釋放時間,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煤層,由防突隊下達準許掘進深度的基礎上,每掘進3—5米時,再進行一次施孔防突效果檢驗,經檢驗仍無突出危險後,方可按防突掛牌中公示的準許掘進深度掘進,嚴禁超深度掘進。

  4、施工掘進的煤巷或半煤巷遇地質構造,瓦斯異常時,應進行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工作。

  (二)石門揭煤

  1、石頭揭煤采用鑽屑指標法和綜合指標法預測預報突出危險性。

  2、采用“五步石門揭煤法揭煤”進行揭煤。

  (1)在掘進工作麵距離煤層10米左右時,至少要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的鑽孔,直徑不小於75mm,以確切掌握掘進磧頭距離煤層的準確距離,煤層賦存條件和瓦斯情況。

  (2)掘進工作麵距離煤層5米時,必須進行一次瓦斯壓力R、K1測定,對所揭煤層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3)當壓力小於0.74兆帕,K1值小於0.5時,則無突出危險性,可繼續向前炮掘施工。當瓦斯壓力大於0.74兆帕或K1值大於0.5時,則有突出危險性,因采用鑽機打孔進行瓦斯抽放,隻有當壓力降到0.74兆帕和K1值降到0.5以內時,方能繼續向前炮掘施工。

  (4)在掘進工作麵距離煤層2米時,通風隊必須安排 再進行K1值測定,進行檢驗,若K1值仍小於0.5,則無突出危險性,可將岩柱刷成斜麵,若K1值仍大於0.5,則繼續進行抽放,直到K1值降到0.5以下,消除突出危險性,方能將岩柱刷成斜麵。

  (5)在掘進工作麵刷為斜麵後,通安部還必須進行一次煤與瓦斯突出檢驗工作,隻有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性時,方能按照《防突措施》進行揭煤,確保不發生煤與瓦斯突出。

  第二十四條 突出臨界指標K1值按0.5執行,當K1max≤0.5m/g.min1/2 軟≤0.2≤時,視為無突出危險性。當測得K1ma×≥0.5mIgmin1/2或M軟≥0.2m,視為有突出危險性,采取綜合訪突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消除突出措施

  1、煤層和半煤層巷采用超前鑽孔釋放瓦斯,在掘進工作麵用液體鑽機或風煤鑽打10—12個直徑不小於75mm,垂直深度不小於30—80m的瓦斯釋放孔,釋放時間大於8小時後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性,方能繼續炮掘施工。但釋放孔必須保留5m以上超前距離,安全屏障。

  2、經效果檢驗,有突出危險性,應延長排放時間。再進行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性方能繼續炮掘施工。

  3、若還有突出危險性,必須用鑽機在原斷麵已鑽孔總數的基礎上,增加30—40%的孔數,密集排放或采取鬆動爆破措施,直至消除危險性方能繼續炮掘施工。

  第二十六條 安全防護措施

  井隊調度室必須設井下煤巷及半煤巷掘進地質構造,煤層軟分層,煤層厚度變化等異常情況專用記錄本,由當班班長下班後到井口調度室填寫。

  按有關規定完善風電閉鎖裝置,並確保裝置靈敏可靠。瓦斯自動報警裝置的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斷電範圍及探頭的位置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定》的有關規定。

  1、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確保連續監測作業點的瓦斯情況。

  2、進入有突出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都必須佩帶自救器,並會正確使用。

  3、所有現場作業人員要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熟悉突出預兆。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注意觀察突出預兆。當發現軟分層厚度超過0.2m瓦斯湧出量異常(增大或忽大忽小)打鑽時卡鑽、噴孔、響煤炮、煤外鼓、頂板壓力增大等突出預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全部人員要撤到局部通風機處,並向礦總工程師或安全科、通風隊彙報,通知有關部門帶現場查明原因,並采取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

  4、采取防突措施後,掘進時仍要采取遠距離放炮措施,放炮地點應設立在反向風門外進風側處,放炮30分鍾後,待炮煙散盡,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放炮員方可進入磧頭檢查瓦斯及安全情況,以防延時突出傷人。隻要在磧頭檢查和整個回風流中瓦斯不超限,方可送電作業。

  5、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嚴格瓦斯檢查,瓦檢員要經常檢查瓦斯,並執行現場手上交接班。

  6、放炮母線必須完好,不得有明接頭;所有電器設備要做到完好率達100%,杜絕失爆。

  7、磧頭嚴禁使用風鎬落煤掘進,作業班必須按通風隊下達的準掘深度指標掘進,由當班瓦檢員監督,嚴禁超掘進,,突破安全屏障。采用煤電鑽或風煤鑽打眼時,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否則必須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待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繼續施鑽。

  8、施工排放孔和預測孔時,磧頭作業人員不得超過3人。

  9、凡是有突出危險性煤層中進行半煤或全煤掘進巷,每50米必須設一組不少於5—8個壓風自救袋,(距放炮地點、掘進麵。人員警戒處不超過25—40m,設一組壓風自救係統),供一旦發生突出02manbetx.com 避難自救使用。

  10、在掘進麵附近和放炮地點各設一台電話,並保持與地麵井口值班室的暢通聯係。

  11、在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中進行半煤或全煤掘進前,必須在靠近風測處設立兩道反向風門,風門間距不小於4m,以控製突出時間的瓦斯能沿回風道流入回風係統,放炮人員地點,必須設在兩道風門外靠進風側。

  12、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必須按規定安裝壓風自救係統和供水係統,避難硐室內要按規定安設直通地麵調度室的電話。

  12、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礦防突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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