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危害管理製度
第一條、礦井要設有專門防塵隊伍。建立各種記錄、圖紙、台賬齊全,記錄準確。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實行齊抓共管,各分口領導、礦長對分管範圍內防塵工作負責。各生產區隊和輔助區隊隊長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並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綜合防塵工作。
第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采用靜壓供水的,井下、井上供水水池容量均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h的用水量。采用水源孔供水的,其水量必須滿足防塵用水的需要。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
(二)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於0.3mm。
(三)水的PH值在6~9.5範圍內。水質必須每季測定化驗一次。采掘工作麵巷道管路中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冼一次過濾設施。
第三條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防塵用水的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膠帶斜井及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進、回風道、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進、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輸送機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膠帶巷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固定手柄三通閥門,其它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防塵管路要吊掛或墊起,達到平直,並進行防腐處理。
第四條 采煤工作麵防塵措施:
(一)采煤工作麵必須敷設完善的防塵管路,三通閥門設置符合規定。衝刷煤塵間隔時間有礦總工程師確定。嚴禁巷道煤塵堆積。
(二)采煤工作麵上出口距安全出口50m範圍內安裝一道淨化水幕,上出口距安全出口30m、50m範圍內各安裝一道淨化水幕,並要靈敏可靠,使用正常,覆蓋巷道全斷麵。
(三)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並堅持正常使用。噴嘴完好不堵塞,並要使用水電閉鎖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推廣使用二次負壓降塵技術。
(四)采煤工作麵放炮打眼必須采用濕式打眼。
(五)各運輸轉載點必須設置自動噴霧裝置,位置恰當,使用正常,使用自動化防塵設施的電器產品必須要有煤安標誌,防爆性能良好。
(六)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並有灌水炮泥的注水器,注水器必須設在安全出口50m內。
(七)炮采工作麵必須實施短壁快速注水,在工作麵前排支柱設置高壓噴霧裝置,放炮時對放炮地點實施高壓水噴霧。
采煤工作麵各種防塵設施在工作麵投產前必須一步到位,安裝齊全。兩礦要製定使用、維修、移挪以及損壞處罰製度,並認真落實。
第五條 掘進工作麵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麵防塵管路達到完善,管路接到距迎頭30m以內,三通閥門齊全。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
(二)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放炮噴霧、衝刷巷幫、裝岩(煤)灑水、淨化通風、放炮使用水炮泥等綜合防塵措施。
放炮噴霧裝置安設在距掘進頭10-15m處,噴霧能覆蓋巷道全斷麵(大於巷道斷麵80%),並在放炮後連續噴霧5min以上。炮掘工作麵必須使用高壓遠程噴霧裝置(風水聯動噴霧或自動噴霧),放炮時能噴到迎頭。並逐步推廣自動化放炮噴霧設施。
灌水炮泥設施距掘進頭不得大於75m。每個炮眼內使用水炮泥數量不少於一塊。
衝刷巷幫應在放炮前後對掘進頭3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淨化水幕安設在距掘進頭50m內,並使用正常,能覆蓋全斷麵。
裝岩(煤)灑水使矸石不產生煤岩塵為限。
(三)錨噴巷道必須采用潮料噴漿。拌好的料應當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錨噴巷道使用除塵風機或除塵器。
(四)綜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綜掘機噴霧裝置和二次負壓降塵裝置,並安裝水電聯運閉鎖裝置。
第六條 主要進風巷道、主要回風巷道、輔助進風巷道、輔助回風巷道、采區進風巷道、采區回風巷道必須安設淨化水幕(進風巷推廣應用自動水幕),數量可根據空氣的濕度(濕度達到95%時,可不設置水幕)、巷道的長度而定,應至少安設一路水幕。所有水幕必須保證完好,使用正常。
第七條 煤和半煤岩巷道掘進時必須實施煤層注水
第八條 實行好個體防護措施,采掘工作麵內的作業人員、回風流中的作業人員及在有粉塵產生點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第九條 各裝載點、卸載點、煤翻籠、溜煤眼及風速大易產生粉塵的運輸大巷等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防塵設施。
第十條 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的各煤層或新揭露的煤層都要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
第十一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一)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二)采掘工作麵的輔助隔爆設施用水量按巷道斷麵麵積計算不得小於200L/m2,排間距應為1.2~3m,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首列水棚在距掘進頭或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60~200m內安設。在應設輔助隔爆水棚的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距離不大於200m。
同排水槽(袋)之間的間隙與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幫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於1.5米,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8米;兩個水槽(袋)之間的間隙不得大於1.2米。水槽(袋)邊與巷幫、支架、頂板、構築物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1米。水槽(袋)底部至頂梁(頂板)的距離不得大於1.6米,否則必須在該水槽(袋)上方增設一個水槽(袋)。水袋棚距離軌道麵高度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內的巷道斷麵應與其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三)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對),掛鉤使用4~8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度,彎勾長度25mm。
(四)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水袋個數、棚區長度、水量、斷麵、棚距等參數。水棚要每周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五)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每半個月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兩礦每月都要有詳細的防塵作業計劃和工作總結,並備有以下資料,明確人員進行管理。
(一)防塵係統圖
(二)防塵設施牌板
(三)測塵台帳
(四)防塵管路台帳
(五)采掘工作麵防塵措施台帳
(六)防塵設施、防塵管路檢查記錄
(七)巷道衝刷記錄;
(八)隔爆設施台帳
(九)大巷刷白記錄
(十)儀器維修記錄
(十一)測塵報表
(十二)煤塵注水台帳、記錄
第十三條 通風防塵,采掘工作麵排塵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
第二節 巷道清塵製度
第十四條 衝塵人員必須對各衝塵地點按規定進行衝刷,各地點不得出現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現象(手捏成團的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定期衝刷巷道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各主要進回風巷道至少每月衝刷一次,各主要運輸巷道、采區進回風巷道至少每10天衝刷一次,對積塵量較大的地點至少每7天衝刷一次,由礦分工的單位負責衝刷。
第十六條 各采掘工作麵距工作麵20m範圍內每班至少衝刷一次,並清掃堆積浮煤,由施工單位負責,20m以外的巷道每7天至少衝刷一次,采煤工作麵由專職衝塵人員負責,掘進工作麵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各轉載點前後20m範圍內由施工單位至少每班衝刷一次,主要上下山人車停車點上下50m範圍內由人車信號工負責至少每天衝刷一次,主要皮帶轉載點和皮帶機房前後20m範圍內由分管機電設備的單位至少每天衝刷一次,各主要運輸上下山車場由負責摘掛的單位至少每天衝刷一次。
第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由施工單位負責對放炮前後30m範圍內進行灑水衝塵,扒裝前後必須灑水滅塵,以不產生煤岩塵為限。
第十九條 各級管理人員和安監人員必須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及時衝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三節 職業危害管理製度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機構,並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建立職業危害健康監控檔案,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防治職業危害效果評價,製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安排職業危害防治資金,製定職業危害培訓計劃,對礦井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危害防治培訓。
第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配備專職測塵員和測塵儀器,各礦井必須建有專門粉塵化驗室,並配備有03manbetx 天平、幹燥器、烘幹器、配件及維修工具等。
第二十三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全塵。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按煤炭部MT79-84《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方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兩礦按規定采集試樣後,送山東省煤礦粉塵監測中心03manbetx 化驗,03manbetx 資料要保存完好。
第二十五條 粉塵測定結果要每月上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