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放炮管理製度
第一節 井下放炮製度
第一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主管部門發給的放炮合格證。
第二條 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回庫房。
第三條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炮藥箱內,並加鎖。
第四條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銅芯導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放炮器鑰匙要有放炮員隨身攜帶。
第五條 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火藥雷管的領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證、操作資格證和信息卡,憑采掘單位開出的火藥雷管領用單領取,領取的火藥雷管數量要當麵點清,填寫火藥手冊和爆炸物品現場使用登記表,做到賬物相符,裝箱上鎖。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第六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第七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淨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第八條 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心線。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條 放炮母線長度的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低於1m時,母線拉夠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低於2m大於1m時,母線拉夠50m放炮。
(三)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到工作麵的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0min。
第十條 放炮嚴格執行“三級信號”製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信號有放炮員檢查好後發出。
第十一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放炮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進行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十二條 放炮員應配備放炮器、母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儀等。
第十三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使用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
在采掘工作麵,兩礦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第十四條 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首先將瞎炮雷管的兩腳線末端扭結,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二)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先出淨浮煤再聯響瞎炮;
(三)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結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五)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六)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七)發現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十五條 用放炮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須灑水降塵。
(五)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放炮前、後灑水滅塵製度。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第十七條 排除放炮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第十八條 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台放炮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條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十九條 放炮器必須有專人維修、更換電池、放炮器保證完好、杜絕失爆,每次維修均要試驗放炮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
第二十條 高瓦斯礦井的放炮聯線方法,隻能用串聯法、嚴禁采用並聯等其他方法。
第二節 一炮三檢爆破製度
第二十一條 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裝藥前,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準許裝藥;放炮前,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準許放炮;放炮後,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立方米時,才準許進入工作地點。
第二十二條 每次放炮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牌板上。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第三節 三保險爆破製度
第二十三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保險”製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麵與裝放炮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放炮地點的巷道口設好警戒,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警戒牌規格不低於250×200×10mm,白底紅字上寫“放炮”二字,字跡要標準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