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籌建處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煤礦籌建處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第一條 機電運輸設備必須實行預防性計劃檢修,機電動力部應按月編製機電設備的檢修計劃並下達各有關單位實施。
第二條 編製設備檢修計劃應根據設備現狀、過煤量及檢修周期,結合生產情況進行合理安排,設備中、小型檢修計劃要由籌建處審批,大修計劃應報公司機電動力部審批。
第三條 設備大、中修及礦井設備停產檢修應事先編製大修費用預算、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措施、檢修質量標準、設備檢修圖表,並報請有關部門及領導審批。
第四條 礦井預防性檢修天數(包括節假日)全年不應少於12—15天。
第五條 礦井主運輸係統的日常維修每天要保證2—4小時的檢查檢修時間。
第六條 礦井配電係統每年應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修,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七條 礦井停產檢修應集中力量係統檢修和進行各種保護裝置的試驗整定。
第八條 每次檢修任務都應指定技術、安全負責人並明確分工,重大檢修項目應成立檢修指揮小組,在檢修中要加強調度工作,隨時檢查檢修質量和檢修進度。
第九條 大、中修及礦井停產檢修後的設備要試運轉,並嚴格檢查驗收,檢查情況應詳細記錄,大型設備的檢修記錄應載入設備技術檔案。
第十條 設備的大修應執行大修的開、竣工報告製度。
第十一條 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測定應編製在設備檢修計劃內,由公司相關部門按計劃進行,技術測定的資料應齊全完整,並有03manbetx
報告。
第十二條 籌建處機電動力部負責檢查設備計劃檢修的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