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籌建處物資領用與回收管理製度
煤礦籌建處物資領用與回收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領用與回收物資管理,根據籌建處實際情況,對領用與回收物資管理職責、管理製度、回收率、獎罰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一、機電動力部管理職責
第一條 負責對物資領用與回收進行統一協調管理,負責協調物資存放地點及類別的指定,負責物資領用與回收票據的簽發,負責製定和修改管理製度,編製回收計劃,對物資領用與回收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管理。
第二條 負責建立籌建處在用物資台帳(內容包括名稱、規格、所屬主機,完好或待修、入井時間、礦內編號、使用地點、使用數量),每月更新一次,表中要有部門負責人及分管礦領導的簽字。
第三條 負責交舊領新情況說明的上報及現場報廢物資的鑒定工作。
第四條 協助計劃經營部對供應站代管物資進行盤點。
第五條 簽發各種票據時,將機電動力部所留票據撕下,並記錄台帳,月底同共應站及區隊進行對帳。
二、供應站管理職責
第六條 負責對物資的管理,負責每天對領用、回收物資係統錄入,帳、卡、物必須統一。
第七條 建立所有外委單位代保管物資出入庫明細台帳,每月給計劃經營部、機電動力部提報一次彙總台賬。
第八條 對新到貨物資必須在24小時之內(需到現場驗收的物資三天內)提報機電動力部。
第九條 配合籌建處對代保管物資每季度進行一次盤點。
第十條 每周一對上周回收、領用票據返回計劃經營部和機電動力部,每月截止25日返回全月的票據(按日期裝訂)及電子版台賬。
三、計劃經營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負責各區隊材料費用統計、考核、核減,回收材料的兌現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對所管庫存物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對所有本礦物資建立明細總台帳,每季度盤點一次並填寫盤點表,盤點表上要有管理員、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簽名,盤點表一式二份,一份存計劃經營部,一份存機電動力部。
第十四條 負責對所管庫存物資進行分類標識管理。
第三章 物資領用管理製度
一、物資領用程序
第十五條 各區隊根據物資分類,填寫《供應站物資出庫單》或《籌建處回收物資領用單》,必須填寫清楚物資的名稱、型號、礦內編號、出廠編號、數量及使用地點。
第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在領用單上簽字後,經機電動力部、分管礦領導審核並簽發,對於冒充機電動力部及礦領導簽字的,罰款當事人500元/次。
供應站根據領用單核實無誤後簽字,並給予發放物資。
二、物資領用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物資領用必須憑票領用,各區隊統一使用《供應站物資出庫單》或《籌建處回收物資領用單》,必須填寫清楚物資的名稱、型號、籌建處編號、出廠編號、數量及使用地點。供應站根據領用單核實無誤後簽字,並給予發放物資。
第十八條 各隊非指定人員一律不得隨意開票領用,否則庫管人員不予發放。
第十九條 遇緊急或02manbetx.com
等特殊情況需領物資時,必須經機電動力部相關人員電話同意,但事後需在24小時內按有關審批程序補辦手續,否則由機電動力部責成庫管人員停發其它物品,且每推遲一天罰款領用人100元;對於日常領用中沒有審批票擅自發放物資的對供應站保管處罰200元/次。
屬公司考核的交舊領新材料必須由機電動力部分管人員簽字,單價超過5萬元的必須由籌建處分管領導、機電動力部共同簽字後供應站方可發放,其它日常消耗材料無需審批。
第二十條 各區隊領用的周轉物資若庫房有修複的不予發放新物資。
各區隊領用新大型周轉物資時必須由礦領導和機電動力部分管人員共同簽發後庫房方可發放。
第二十一條 各區隊領用小型周轉物資(如:電纜鉤、管路螺絲、10平方以下的電纜、管托架、管卡子等)及舊的大型周轉物資(包括已修複)時,由機電動力部分管人員簽發後庫房即可發放。
第二十二條 各區隊領用電纜時必須領打號電纜且電纜絕緣值符合01manbetx
要求方可領用,並注明是新設還是更換舊電纜及詳細使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各區隊領用水泵、開關時必須領用打號水泵、開關(打號由機運隊負責),並在領用票據上注明是新設還是更換舊設備及詳細使用地點。
區隊領用的開關、移變,必須經過開關檢測室檢測、驗收合格,簽發入井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第二十四條 供應站無庫存需拆件時,必須辦理拆件手續,對於領用物資未經庫管人員同意,隨意拆件者每發現一次罰拆件人1000元。
庫管員負責對所有保管物資的標識,標識的內容為“物資”名稱、規格、出廠編號、“物資”現狀(待用、待修、報廢);每發現一台(或件)沒有標識或標識不清的罰保管員50元。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在每月25日前把在用物資明細賬(設備台帳)報與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每遲報一天罰款責任人100元。
機電動力部將簽發完的票據保留一份,並建立台帳;供應站將保管那一聯票據進行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台帳,並於月底25日前將各台帳的電子版發到機電辦;各區隊必須將各種票據的存根進行妥善保管,並建立完整的台帳,月底25日前交由機電動力部對三份台帳進行核對,對出現問題的單位進行處罰100-500元的罰款;凡經各單位簽發而未執行的票據,必需經當事人進行作廢確認並做好記錄,否則按丟失處理,按物資原價處罰,各區隊保留各種票據的存根於月底25日前交機電動力部,以備核查台帳,丟失一張存根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章 物資回收管理製度
一、井下物資回收程序
第二十六條 回收單位提前一天對井下需要回收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礦內編號、出廠編號、數量、地點進行統計。
第二十七條 回收單位在回收前一天到機電動力部開具《井下物資回收審批票》或《外委隊井下物資回收審批票》,票內必須填寫清楚回收物資的名稱、型號、礦內編號、出廠編號、數量、回收地點、回收人和回收時間,必須有機電辦分管人員的簽字,《井下物資回收審批票》一式四聯(機電動力部、回收單位、井口檢身、供應站各一聯),各區隊冒充機電動力部及礦領導簽字的,罰款當事人500元。
第二十八條 井口檢身房檢查升井車輛,沒有審批票或審批票上沒有機電動力部簽字的不允許放行。
第二十九條 井口檢身員對車輛上拉的物資與審批票進行核對,若發現數量和型號不符的,在備注欄內填寫清楚,並簽字留有存根,每發現一次不簽字的對回收人及井口檢身員各罰款100元。
第三十條 回收單位將回收的開關、移變、水泵電氣設備拉至開關檢測室進行完好驗收確認,由開關檢測室簽字後,方可交回庫房管理。
第三十一條 庫房根據《井下物資回收審批票》清點回收物資數量、損壞情況,是否已由開關檢測室進行完好確認,並根據實際數量給回收單位重新出具《郭家灣籌建處回收物資入庫單》,對未進行完好確認的開關、移變、水泵不予接收或出具《郭家灣籌建處回收物資入庫單》。存放時根據設備完好情況分類進行存放。
第三十二條 供應站將同一次《井下物資回收審批票》與《郭家灣籌建處回收物資入庫單》裝訂在一起,每月截止23日結清當月所有出入庫憑證於25日前將裝訂好的票據及電子版台帳報於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
二、物資回收管理製度
第三十三條 進入回收場地的所有物資由庫管員現場指揮,回收單位按要求卸貨及碼放,不按要求碼放的,庫管員可拒絕給回收單位開回收票。
第三十四條 由計劃經營部、機電動力部、供應站配合不定期對周轉回收物資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礦領導、機電動力部及其它值班人員檢查發現井下物資回收不及時或回收過程中造成回收物資損壞,處以原物資20%的罰款,並要求其立即回收,每推遲一天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丟失的物資按照原物資價格100%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將垃圾(或煤泥)倒入回收庫的現象或不按規定碼放,每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並責令其清理幹淨;回收“物資”中若夾帶垃圾與煤泥,每發現一次罰單位(或責任人)1000元,並責令其立即清理幹淨,每推遲一天加罰1000元,電氣設備禁止使用水管進行衝洗,每發現一次罰單位(或責任人)500元。
第三十七條 機電動力部每月月底按照推進進尺及回采區域內原設備台帳,對各區隊應回收物資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按照規定的回收率,回收後的實際數量按所規定折算金額進行獎罰。
第三十九條 針對各種損壞的開關、移變及水泵,在回收時由開關檢測實驗室進行驗收,缺損件按原價對回收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從各區隊安裝新工作麵開始,所領用的各種開關、水泵和電纜由分管人員進行統計,並對推進過程中所領用和回收的開關、水泵及電纜作好記錄,在工作麵竣工驗收移交時,對原區隊進行考核,所丟失開關、水泵和電纜按原價進行處罰。
第五章 承包商物資借用與回收及入井管理製度
第四十一條 承包商借用的周轉物資,必須經籌建處領導及機電動力部分管人員共同簽字後供應站方可發放物資。
第四十二條 承包商回收物資時,按照任務單進行回收,按照周轉物資回收比例進行獎罰。
第四十三條 承包商借用的物資,每月按設備原價格的10%的收取租賃費用。承包商使用完畢後,丟失的按照原價在工程款內扣除。
第四十四條 供應站每月彙總外委隊領用與回收票據交於機電動力部,並將領用台帳彙總至月度設備領用台帳內,於每月25日前交於機電動力部。
屬於承包商的物資入井時,必須提前一天到機電辦開具《承包地物資入井審批單》,否則井口不允許入井。
第四十五條 對於承包商回收自己物資時必須到機電辦開具《承包商物資回收審批票》,否則井口不允許升井,對於沒有開具審批票便同意入井的,發現一次處罰井口當班值班人500元,並進行通報。
第六章 供應站代保管物資管理製度
第四十六條 由供應站出具其場地代保管物資台賬(包括出庫、庫存及領用的詳細台賬)。機電動力部牽頭對現存放於供應站場地的物資進行清點。
第四十七條 供應站代管新物資入庫時,供應站必須在48小時內將出庫台帳提供給計劃經營部,經營經營部按照出庫明細分類建賬。機電動力部、供應站、計劃經營部分別建立台賬,每月進行核對,如出現台帳與實物不相符的,處罰相關責任人100元/條。
第四十八條 供應站在發放代管物資時,必須憑代管物資領用票進行發放,無票不予發放(緊急情況除外,但第二天必需補辦相應手續)。代管物資領用票需經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審批後方可發放,物資金額大於5萬元時需要機電分管領導簽字方可發放,未按相關手續發放物資的罰款100元/次。
第四十九條 各使用單位在領用供應站代管材料時,憑代管物資領用票進行領用,代管物資領用票需經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審批後方可領取使用,領用物資金額大於5萬元時需要機電礦長簽字方可領用,各區隊在領取物資後對已使用的物資向物資供應中心提報計劃,進行補庫,未及時進行互調操作和提報計劃的罰款100元/次。
第五十條 供應站每月25號前對庫房代保管材料存貨進行盤點。並將盤點數據交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不定期進行抽檢,每半年對庫房進行盤點。結合盤盈、盤虧數據,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對盤盈、盤虧要求供應站出具書麵材料說明。
第七章 承包商代保管物資管理製度
第五十一條 承包商出具其場地代保管材料清點台賬(包括入庫、出庫、庫存及領用的詳細台賬)。由機電動力部牽頭、計劃經營部和承包商負責人聯合清查和盤點外委隊場地所有屬礦材料一次。清點按照“未辦理出庫物資”、“已辦理出庫物資”、“回收物資”分類。為便於發放,機電動力部將鋼管類物資單位由噸換算成根。經營辦核對後建賬。本次盤點完後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每月進行抽查。
第五十二條 代保管新材料入庫時,電動力部、供應站按照“已出庫物資”、“未出庫物資”分類將明細及時提供給計劃經營部。機電動力部將鋼管類材料對其單位進行換算。計劃經營部按照入庫明細將“已出庫物資”部分材料建賬。
代保管材料進入承包商場地,必須在到貨24小時內建立好台帳,要求做到及時入場、及時建賬,碼放整齊,現場建牌建卡。新、舊物資分開存放。具體存放的實施過程由承包商管理,機電動力部進行監督檢查。要求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五十三條 承包商派專人負責材料的日常保管工作,材料在庫存過程中丟失,由保管單位承擔,按照100%金額賠償。
第五十四條 代保管材料領用時,必須按照新、舊物資分類憑相應票據經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審批後方可領取使用。如領取供應站還未出庫物資,需要及時辦理出庫手續。領取總金額大於5萬元的材料需要機電礦長簽字方可領取。領料單審批結束後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領料單位分別留存一聯領料單,以便對賬。堅決杜絕不經審批領用礦物資現象發生,對於發生此類現象按照使用材料費用的三倍對發放單位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代保管材料領取時,各隊伍(包括自營區隊)必須在審批票上準確填寫安裝使用地點(細化到聯巷)、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
領取周轉材料未用完或其它原因需要回庫管理,需要機電動力部出具回庫證明,交計劃經營部一聯,存留台賬。並在係統中回庫。
第五十六條 機電動力部下達回收任務,周轉材料需要回收到承包商場地時,承包商保管必須填寫回收票據,要求票據準確詳細(包括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詳細回收地點、設備完好情況、回收單位、回收日期等)。每周將票據分別給機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一聯。並由機電動力部按照下發回收計劃進行核對和相應考核。
第五十七條 代保管方若領用代保管材料時,必須批審批票,並在審批票上準確填寫安裝使用地點(細化到聯巷)、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否則盤點時發現盤虧的材料代保管方必須100%賠償。
第五十八條 機電動力部和計劃經營部辦各自單獨建立代保管材料使用台帳,跟蹤其領用、回收、報廢情況。對入庫、使用、庫存不一致的,查找原因,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責任。
第五十九條 負責存放物資的外委單位需要建立出庫、入庫、庫存台賬,每月交機電動力部和計劃經營部。
第六十條 電動力部、計劃經營部、承包商每半年對代保管材料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要求承包商出具書麵材料說明。
第六十一條 周轉材料移交時,由雙方相關責任人簽字後交計劃經營部劃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