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修訂版)
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修訂版)
1、礦井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規定的檢查評定內容進行檢查、評級,對標準化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提高。
2、礦井應從設計和生產需求上考慮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工程施工,通風部門按要求及時上報需補充的通風工程計劃。
3、通風部門指派專人負責本專業質量標準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動態、靜態檢查相結合,按月進行評比,對上級檢查發現的問題實行雙倍考核。
4、通風部門每周召開一次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講評會議,對於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並對下月工作作出計劃。
5、通風副區(隊)長是本單位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牽頭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培訓、考試、考核,按照標準進行現場標準化整治,通防管理科按季度組織各區隊長進行考試,並根據標準化工作情況對個人、單位進行考評。
6、各單位每旬對本單位責任區域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自檢一次,並將自檢整改結果上報通防管理科,凡自檢問題按時整改的不納入考核。對於上級部門下達的通風方麵的標準化“隱患通知單”,應收集整理跟蹤落實,三定問題要實現閉合,相關資料及時上報通防管理科,並存檔,資料留存期限為一年。
7、通防管理科負責牽頭本專業上級部門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對檢查結果中提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實現閉合管理;
8、各單位可根據礦井實際情況提出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合理化建議,經通風部門審核采納後在考核中定量加分,並對建議人適當獎勵。
9、通防管理科根據各單位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情況每季度評比一個通風標準化區隊或樣板化線路,對於相關單位及個人給予一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