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經營部門管理製度彙編
第一章:物資采購計劃審核辦法…………………
第三章:物資調劑管理規定………………………
第四章:設備購置規定……………………………
第七章:產量驗收規定……………………………………
第八章:資金管理規定……………………………………
第九章:成本費用管理製度……………………………
第十章:報表管理規定…………………………………
第十一章:財務03manbetx 製度…………………………………
第十二章:定期召開經濟運行03manbetx 會製度………………
第十三章:對外投資(融資)管理製度…………………
第十四章:固定資產管理製度……………………………
第十五章:簽字報銷管理規定……………………………
第十六章: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十七章:專用發票管理規定……………………………
第十八章:資金管理違規處罰規定………………………
第十九章:審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物資采購計劃審核辦法
為充分發揮集團公司整體優勢,優化供應鏈,降低資金占用和材料庫存,經研究,製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物資材料計劃審核小組,具體負責物資材料計劃的審核工作。
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生產技術處人員
二、管理程序
1、各單位每月23日前編製出下月生產作業計劃,根據生產作業計劃做出下月的材料采購計劃,於25日報生產技術處。
2、上報材料計劃內容:單位名稱、材料名稱、材料規格要求、產地、材料使用地點、材料使用時間、材料庫存情況、材料單價、材料計劃編製人、計劃審核人等項目。
3、材料計劃由供應鏈係統提報和簽批報表同時提報。
4、生產技術處接到材料計劃後,根據各礦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情況審核確定生產材料計劃,於28日轉經營管理處。
5、追加材料計劃除以上要求外,另附追加說明。
6、審核小組要認真掌握各煤礦各月的生產作業地點,熟悉各工作地點的材料消耗,以生產計劃審核材料計劃。如果出現審核材料不及時、漏審等現象,造成影響生產將嚴肅處理審核小組責任人。
7、各礦負責及時上報材料計劃,對材料計劃上報不及時或上報項目不全而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嚴肅追究各單位計劃編製人和計劃審核人責任。
8、公司材料計劃審核小組會同經營管理處不定期對各礦庫存情況進行核查,若出現申報材料到貨後積壓超過1個月,將根據責任大小,嚴肅處理材料管理和審核小組責任人。
第二章 采購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規範陽光采購,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製定本製度。
一、成立招標比價領導小組
組 長:劉 傑 監督員:宋保國 尹成果
副組長:安明秋 尹明華
成 員:瑞祥供應人員、各煤礦供應科長、機電設備相關專業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安明秋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小組職責
1、規範各礦、公司的物資采購管理。
2、提高各礦、公司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經營成本。
3、實行物資統一化、節約化。
4、加強各礦倉庫儲存管理。
三、計劃審核
1、物資采購計劃審核按《物資采購計劃審核辦法》執行。各單位臨時性計劃原則上每月不得多於二次,對因工作計劃考慮不周全造成物資供應延誤的,追究提報人員責任,確因特殊情況急用,生產技術處、經營管理處2日內審核完畢轉瑞祥經貿有限公司組織采購。
2、經營管理處根據材料計劃審查小組核定的計劃,核實庫存情況,能調劑的辦理調撥手續調劑使用,然後確定出采購計劃,於每月1日轉給瑞祥經貿公司組織采購。
四、招標采購
1、瑞詳經貿有限公司根據計劃情況安排招標比價采購工作。
2、招標按照“三比”(比質量、比價格、比服務)原則確定中標采購廠商。
3、評標時,優先確定直供廠家作為中標備選單位。
4、瑞祥經貿有限公司要積極聯係物資直供廠家,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切實降低采購成本。
五、合同管理
1、確定供應廠商後,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下的設備及單批10萬元以下的物資由瑞祥經貿公司與供應廠商簽訂合同,並按合同要求付款。10萬元以上的設備、物資嚴格按照《關於規範設備購置環節的規定》要求,由各單位與供應廠商簽訂合同,並按合同要求付款。
2、合同應注明標的物資型號、規格、數量、價格、付款方式、質量保證及技術要求,明確驗收標準和售後服務等條款。
3、付款方式中規定的起始時間應以到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合同中應明確糾紛解決的方式,明確執行過程中產生法律糾紛時由新泰市人民法院裁定。
六、貨物發運
1、瑞祥經貿有限公司對中標單位出具“中標通知單”。
2、供應廠商按照樣品或合同中要求的商品組織貨源,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送至計劃提報單位。
七、驗收入庫
1、貨物到達各礦時,供應科應積極組織驗收小組對照“物資派送單”進行驗收。
2、各單位對采購物資要嚴把質量關,驗收小組人員嚴格按照提報計劃要求進行驗收,入庫物資出現質量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驗收後簽發物資驗收單,一份留存(發票收到後辦理正式入庫單),一份交供貨廠商(開發票依據)。
4、原則上供應廠商貨物到達後,立即召集物資驗收人員進行驗收,貨到至驗收時間最多不超過半小時(驗收人員下井除外)。
八、發票開具
1、供應廠商憑收貨單位開具的“物資驗收單”給新泰市瑞祥經貿有限公司或使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瑞祥經貿有限公司收到發票時,要同時將“物資驗收單”收回。
3、每月25日前,瑞祥經貿有限公司對各礦當月收到的物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價格為招標價格加價8%稅費。
九、貨款結算
1、各礦應積極組織貨款的支付,收到瑞祥經貿有限公司發票2個月內將貨款支付到瑞祥經貿有限公司,由集團公司財務處負責督促辦理。
2、10萬元以上設備、物資貨款由各單位嚴格按照合同要求支付。
十、信息反饋
1、各礦按月對各供應廠商供應物資情況進行信息反饋(包括:質量、供貨時間、售後服務等),將反饋意見報瑞祥經貿有限公司和經營管理處。
2、對合同簽訂後不能按要求供貨的廠商取消其供貨資格。造成損失的,從投標保證金中扣除。
3、供應廠商反映收貨單位驗收不及時、工作拖拉及向供應廠商索、要、卡等不良現象時,由經營管理處組織落實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物資調劑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物資調劑工作,調動各單位調撥的積極性,有效利用資源,盤活冗餘物資,降低資金占用,提高經濟效益,經公司研究,製定本規定。
一、各單位閑置物資由公司統一進行調劑使用。
二、對於設備類調劑物資,單位與單位之間辦理借用手續,由經營管理處會同各單位辦理借用手續並建立台帳。使用單位用完後由經營管理處調回原單位。借用手續應注明使用時間和歸還日期,以便於各單位合理安排設備使用。
三、在借用期間設備的維修維護保養有使用單位負責。
四、調劑的設備,由原單位繼續計提折舊,折舊提足時,由原單位辦理報廢處理手續。
五、對於調劑使用的原材料,按照市場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由經營管理處、瑞祥公司半年處理一次賬務。
六、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每月20日將設備台帳和在用、待修、閑置、報廢等情況報經營管理處、生產技術處。如有瞞報、漏報的,一經查處,嚴肅處理。
七、年底由經營管理處會同瑞祥公司彙總核算各單位調出物資價值,按照淨調出物資價值的5%獎勵礦級班子成員。
八、各單位要切實把物資調劑和降低本單位的庫存資金占用有效結合起來,從大局出發,積極主動地配合好物資調劑,有效利用資源和節約資金。
第四章 設備購置規定
為避免因設備購置不規範問題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現就設備的采購、調試、驗收等環節規定如下:
一、采購管理
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需要購置的設備,首先要提出購置計劃,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後,方可組織采購。
1、考察。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的設備必須由使用單位組織設備人員、技術人員對製造廠家進行考察,考察企業不少於3家。對首次使用的設備要同時考察使用情況。考察內容包括:企業資質、成立時間、企業規模(注冊資本、產品品種、生產能力、在國內外同行的地位、職工人數及構成)、質量體係認證、企業業績(同類型產品)等,考察結束後拿出考察報告。
2、招標。考察結束確定有加工製造能力的企業作為投標單位,進行招標采購,評標人員按照“三比”(比質量、比價格、比服務)原則,確定中標單位。
3、簽訂合同。合同包括商務合同和技術合同兩部分,先簽訂技術合同,再簽訂商務合同。技術合同由設備人員、技術人員、使用單位。共同與製造廠家簽訂,合同中要明確主要配置、技術參數、驗收標準、電機或減速機等關鍵部件配套廠家、備品備件清單等。商務合同由供應人員或經管人員與製造廠家簽訂,合同條款中要約訂設備機械部分重量,驗收時對實際重量低於合同重量1%以上部分,要按比例扣減合同價款。
二、驗收
驗收包括兩部分,一是設備進礦驗收,二是安裝調試後運行質量驗收。進礦驗收主要檢查包裝、設備表麵、設備重量。運行質量驗收主要檢驗運行狀況、主要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技術合同條款、設備是否合格等。
三、安裝調試管理
需要製造廠家安裝、調試的設備要等製造廠家來人後方可開箱驗收。安裝調試期間,設備人員、技術人員、使用單位必須派專人全過程參與,並做好工作日誌,記錄當日所做的工作,明確存在的問題及次日工作計劃,由雙方代表簽字。
四、使用管理
1、一般設備質保期為一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內出現的一切質量問題(除操作不當原因),均由製造廠家負責。在質保期內,使用單位要對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問題都要做好記錄和信息反饋。
2、設備人員或技術人員應書麵(傳真、電話記錄、郵寄快遞)通知對方,並歸檔保存。
3、對方來人處理質量問題時,要做好工作記錄,記錄處理的問題和未解決的問題。本次未能解決的問題要由對方承諾解決的方案和時間。處理質量問題要由雙方人員簽字。
五、其它要求
1、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要對大型設備(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逐一建立檔案,包括:商務合同、技術合同、驗收記錄、安裝調試記錄、維修記錄、往來信函等。
2、經管處不定期對各單位進行檢查,未建立設備檔案或存檔內容不全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對未按本規定要求認真做好設備購置環節控製的,給企業造成損失時,直接追究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第五章 庫存物資管理製度
一、原材料管理製度
原材料是為滿足企業生產經營而儲備的物資。合理儲備原材料即能滿足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又能減少資金占用,降低資金成本。正確核算存貨是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關鍵。
1、賬簿設置
原材料實行四套賬管理模式,即總賬、明細賬、明細分類賬、保管賬。
2、其具體操作流程
(1)、供貨方將原材料送入倉庫後,由倉庫保管員會同供應科、設備科、機電科、技術科、各使用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倉庫保管員填寫物資驗收單,經各部門簽字後,由倉庫保管員登記保管賬。
(2)、供貨方根據物資驗收單載明的數量、單價、金額等相關信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材料會計。
(3)、材料會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物資驗收單載明的數量、單價、金額等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後,填寫材料入庫單。
(4)、倉庫保管員將材料入庫單與物資驗收單核對無誤後,在材料入庫單上簽字。
(5)、材料會計根據材料入庫單登記材料明細分類賬。
(6)、供應科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材料入庫單、物質驗收單整理完畢核對無誤後,交發票會簽小組,經分管副總和董事長簽字後,由財務登記明細賬。
(7)財務部門月底進行彙總整理登記總賬。
3、其它規定
當月20日前倉庫驗收物資,供貨廠商必須在當月25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過期不再辦理。
二、存貨的計價
1、外購原材料成本包括買價加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裝卸費、保險費及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倉儲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
2、自製存貨成本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3、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成本包括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則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5、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存貨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場價格計價。
6、接受捐贈的存貨附帶發票,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按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7、材料物資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及其相關製度,實行倉庫統一管理。
三、物資盤存
1、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存貨盤存製度,至少於會計報表決算日應當對存貨進行全麵盤點。
2、盤點前,由經管處、財務處、審計處負責製定詳盡的盤點規定(如人員安排、盤點原則、注意事項等)。
3、倉庫保管員應按照庫存存貨的類別、規格、型號整理擺放整齊,貼上標簽。
4、對實際盤點的結果進行核對03manbetx ,編製“盤點彙總表”,實物盤點與帳麵記錄如有差異的應當列明差異情況和差異原因及相關責任部門的責任原因。
5、屬正常損耗範圍內的盤點報分管總經理批準處理。
6、屬非正常損耗範圍內的盤點報董事長批準處理。
7、盤點過程中應當充分關注是否有存貨跌價的情況,按照單項存貨比較其帳麵價值與可變現淨值進行比較,並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四、產成品的計量與盤存
1、產成品的計量要以經管處、審計處核定的產量為依據,由財務和銷售科進行登記產成品明細賬。
2、對於已記入產成品又檢出的矸石,由經管處從下月產量中扣除。
3、銷售科每月25號對產成品進行盤存,要對實際庫存原煤、已發煤未開票等進行詳細盤存,編製“盤點彙總表” ,於27號前報財務處,原則上要求存貨賬實相符。
4、財務科會同銷售科對盤盈、盤虧進行詳細核對,查明原因。
5、各礦(公司)要杜絕未發貨先開票。
第六章 煤炭銷售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煤炭銷售管理工作,推進陽光工程,強化煤質管理,規範銷售秩序,做到公開、公正、合理,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研究決定,製定本製度。
一、成立陽光銷售領導小組
組 長:劉 傑
副組長:尹承國 尹明華
成 員:各公司、煤礦銷售副總、副礦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尹明華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小組職責:
1、核定各單位上報的最低銷售價格。
2、監督各單位銷售價格執行情況。
3、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各單位銷售情況、煤質情況進行檢查。
4、負責與市國資局對煤質、價格等相關事宜進行協調和彙報。
三、價格管理
1、定價:各單位價格委員會委員,根據本單位煤質情況,通過廣泛市場調研,於每月22日前提出下月定價方案,報公司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彙總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評定後,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報市價格管理委員會核定,由國資局下發文件批準,公司陽光銷售領導小組公布執行。
2、調價:各單位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市場變化或煤質變化等情況提出調價方案,報公司陽光銷售領導小組審核,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3、陽光銷售領導小組公布的價格為現金價,各單位原則上一律不準收取承兌,確因需要收取承兌的報集團公司財務副總批準,扣除貼息後批煤。
四、煤質管理
1、各單位嚴格把握開采工藝,穩定煤質,避免煤質忽高忽低現象。
2、每月20日前各單位將下月開采工藝、開采煤層、煤層煤質指標情況、地質條件影響、各煤層所占的比例等情況形成書麵材料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不報,每次罰款200元。
3、井下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或開采煤層發生變化影響煤質時,各公司、煤礦須提前將變化情況及價格調整意見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由生產技術處落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銷售價格,否則,對銷售工作造成影響,根據影響情況對礦長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4、各單位每月化驗煤質不得低於二次,並將化驗結果及時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少一次罰款100元,經營管理處每月不定期對各公司、煤礦的煤質情況進行抽樣化驗檢查。
五、批煤管理
1、各單位製定本單位的批煤審批製度,由財務科收款,銷售科憑收款收據開具煤卡,同時將收款收據號、煤卡號錄入集約化銷售係統,指定專門負責人進行審核。
2、每月批煤量控製在月產量的120%以內,未發煤數量控製在15天產量以內。
3、各單位嚴禁私自低價銷售或預發煤。
4、所有發煤檢斤一律通過集約化銷售係統,否則,一經查處,按違紀論處。
六、煤場管理
1、各單位製定嚴格的發煤管理製度,實行按客戶批煤量大小公開排班發煤的辦法。
2、各單位負責各自的煤場管理,配備專職煤場管理員,嚴格區分煤種,嚴禁各煤種混堆。
3、信息中心視頻監控加強視頻監管,一經發現煤場管理有異常現象,立即通知經營管理處前去落實,對出現違規違紀現象的,提交集團公司嚴肅處理。
4、各單位加強提煤車輛管理,設立專人對提煤車輛進行檢查。對經常性提煤車輛的皮重發現有較大變化時,應立即落實原因,正常情況作好記錄,非正常情況立即作出處理,並同時向經營管理處彙報;對進入煤場稱重皮重的車輛,因特殊原因未提煤,應做好記錄,寫明原因。
5、經營管理處將根據集約化銷售係統的實際數據進行核實檢查,對無記錄、無落實原因的按徇私舞弊論處。
6、信息中心應及時對未提煤車輛的視頻監控狀態予以落實。
7、各單位對稱重紅外對射係統要精心維護,嚴禁私自拆除,出現故障第一時間通知經營管理處予以落實維修。
8、駐礦協調員充分發揮協調監督作用,對各單位執行本製度的情況履行監督職能,對各單位違規違紀現象第一時間向公司彙報,否則,視情節對駐礦協調員予以處罰。
七、陽光公示
1、集團公司電子大屏幕對各公司、煤礦銷售價格進行公示。
2、各單位在煤場顯著位置掛牌公開當日銷售價格,切實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產量驗收規定
為規範集團公司產量計量驗收工作,做到產量準確,如實反映各礦實際生產情況,為集團公司精細化管理、決策和考核提供依據,經集團公司研究,對煤炭產量驗收計量做如下規定:
一、產量統計計算
1、當月產量=當月庫存+當月銷量+自用煤+次煤折算量-上月庫存
次煤折算量=次煤量*銷售價格/正常煤價
2、月度統計日期:上月26日-本月25日
二、規定要求
1、各煤礦每日生產係統向生產技術處報送的產量按照本單位的統計方法正常上報。
2、各單位每月25日對庫存煤量進行盤點,審計處、經營管理處對盤點數進行核實,每月根據上月25日庫存量、本月實際銷量、本月25日庫存數及自用煤、次煤折算量核定當月實際產量,與生產技術處彙總的產量進行核對調整,作為考核依據。
3、各單位所有核算的經營指標,以經營管理處、審計處核定的產量為準。
4、各單位要規範內部統計管理,確保產量統計準確,對上報產量和實際核定產量差距超過10%以上,要落實原因,屬工作失誤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資金管理規定
為加強集團公司資金管理,優化資金營運,減少資金占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滿足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需要,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製定本規定。
一、資金管理的範圍
各煤礦(公司)實行“集中收款、專戶專存、支出申報、統一調撥”的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實行集約化管理。各煤礦(公司)的各項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和非營業收入)必須存入各礦(公司)或集團公司指定的收入賬戶。各煤礦(公司)使用資金時,提報付款計劃,付款計劃批複後,由財務處通過網上銀行劃撥到各煤礦(公司)支出賬戶上,由各煤礦、公司按照批付的付款計劃支付。
二、資金收入管理
1、資金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和非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包括:煤款、收回欠款等。非營業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資產、廢舊物資所得及銀行貸款等。
2、各煤礦(公司)的資金不論是現金、還是彙票或支票必須在當日下班前存入指定收入專戶上,並在當日收支日報表上編報。不準私自存入其他賬戶或私設小金庫,也不得坐收坐支,否則將嚴肅追究各礦財務分管人員和出納員的責任。收取的支票要等款項到帳後方可給對方開具正式收款收據。
3、收取銀行承兌彙票時要有近期的銀行查詢單,由交款單位被書,並設置銀行承兌彙票備查簿,逐筆登記交款單位(個人)、日期、金額、承兌號碼、出票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簽發銀行。
4、處理報廢固定資產、廢舊物資必須報經營管理處批準。收取的價款存入收入專戶。
5、各類罰、沒款項全部存入收入專戶。屬於各煤礦(公司)支配的罰、沒款項由各礦(公司)做出支出計劃後,由財務處返回。
6、業務部門不得從用戶借款用於抵頂貨款。否則一經發現按挪用公款論處,並按月8‰收取利息。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7、各煤礦(公司)的各項收入由財務部門收取,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各種款項。
三、資金支出管理
1、生產性支出。每月25日前,各煤礦(公司)根據下月生產經營計劃編製收入計劃,按照“量入而出”的原則編製下月付款計劃。付款計劃經分管副總核定後,由財務處將資金從收入專戶劃撥到各煤礦(公司)結算賬戶上,由各煤礦(公司)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分期、分批支付。
2、非生產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設支出和購買非生產性物資支出。由各煤礦(公司)寫出書麵申請,經分管副總核定後報董事長批複,批複後由財務處將資金撥付到各煤礦、公司結算賬戶上。
3、貨款支付或大宗物品款項的支付。實行“先掛賬後付款”製度。
4、基建等款項支出,應嚴格按照合同和工程進度分期付款。工程完工時,付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預算總額的50%,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將決算報告報審計處,由審計處與審計局對接,對決算報告進行審計,確定工程造價。剩餘工程款支付時,應預留不低於工程項目審定造價的10%作為質保金。嚴禁超付工程款,否則將追究工程項目責任人的責任。對於施工單位工程決算提報值超過審定值5%以上部分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直接扣減工程款。
5、行政事業性支出。相關處室、煤礦(公司)要掌握上級收費單位的收費規定,取得相關文件,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執法證複印件後方可付款。
6、有償服務性支出。對於特種設備的檢測、礦井安全評估等有償服務項目,應先簽訂合同,再運作。同時根據服務質量安排付款。
7、專款專用。按照集團公司批複的用款計劃列支,不準挪作他用。
8、各礦(公司)付款計劃分為四類,按照先後順序安排。第一類:工資、電費;第二類:各項稅款;第三類:五項保險;第四類:材料款及其他欠款。
9、九龍山礦自2011年二季度起、樓德自2011年三季度起每月歸還公司借款50萬元。
四、庫存資金管理
1、庫存現金限額以平均3天的正常零星開支需要量為準。
2、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日結,日清日畢。
3、要妥善保管好銀行空白支票,定期對銀行存款進行賬實核對。月末編製銀行餘額調節表,對銀行餘額進行調節核實。
4、建立銀行承兌彙票登記製度,專櫃存儲。做到每筆承兌彙票有據可查、保管安全。
五、資金預算管理
1、分級預算
(1)各煤礦(公司)每月25日前編製下月資金收支預算,編製“收入計劃表”和“用款計劃表”。
(2)編製原則:量入而出。
(3)經批準的超支預算,報董事長批準後,按有償使用的原則(月利率8‰)撥付各煤礦(公司)。
2、彙總預算
(1)集團公司財務處是資金募集、管理、預算考核的職能部門,負責各煤礦(公司)資金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
(2)每月28日前將初步審查後的分級預算(包括“資金收入計劃彙總表”和“資金使用計劃彙總表”)彙總後報分管副總審批。
(3)彙總預算批準後,由財務處負責實施。
3、預算考核
(1)財務處、審計處負責各煤礦(公司)預算資金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2)預算資金準確率原則上不得低於90%,對低於90%的單位要查明原因。防止巧立名目、虛報預算、盲目預算。
(3)對連續3個月預算資金準確率低於90%的單位,由集團公司對其財務負責人、分管及主管領導做出每人不低於100元的罰款。
(4)每月25日各煤礦(公司)負責編製“用款計劃執行情況表”,連同下月“收入計劃表”和下月“用款計劃表”報財務處。
六、其它規定
1、各煤礦(公司)的一切收入必須入賬,一律使用集團公司統一印製有統一編號的收款收據。
2、每月10日前財務處、審計處負責對各煤礦(公司)上月資金收支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每筆業務收支是否與計劃相符;是否有收入不入賬及坐收坐支現象;有無越權收支等行為。
3、未經集團公司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包括非煤產業、承包或租賃單位),否則,一律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責任,造成損失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4、每天上午8:00前,財務處負責將上日“資金收支日報表”報董事長和分管副總。
第九章 成本費用管理製度
成本 、費用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做好成本、費用核算,對於加強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標準,集團公司財務處統一製定成本、費用的各項明細科目。
一、生產成本
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計入生產成本。
1、直接材料:核算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配件、外購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2、直接人工:核算企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采、掘、機電、運搬、通風等生產工區)的工資、各種獎金、補貼福利等。
3、燃料、動力費:核算企業的電費、燃料費等
4、製造費用:核算企業各個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生產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生產單位的房屋、建築物、設備的折舊費、租賃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勞動保護費、季節性修理期間停工損失,以及其他製造費用等。
二、期間費用
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一)、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核算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1、辦公費:核算各種辦公用具、辦公用品、電話費、微機耗材、複印費等。
2、差旅費:核算出差車票、住宿費、出差補助費等。
3、業務招待費:核算企業為聯係業務而發生的各項招待費用(不列明細)。
4、工資薪金:核算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
5、稅費:核算企業按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調節稅等。
6、保險費:核算企業支付職工的養老保險金、醫療金、失業金、生育金、工傷金等。
7、折舊:核算企業除生產用以外的房屋、建築物、車輛等折舊。
8、職工三費:核算企業從工資薪金中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福利費等。
9、技術開發費:核算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10、汽車費用:核算汽車修理費、汽油、其他汽車費用支出等。
11、其他:核算除以上各明細科目以外的其他費用支出。
12、電費:核算企業除生產用電以外的電費。
(二)財務費用:核算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淨額、手續費、彙兌損益等。
(三)營業費用:核算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展覽費、租賃費、銷售人員的工資、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三、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支出
1、構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支出。
2、對外的投資支出。
3、被沒收的財物、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
4、企業讚助、捐贈支出。
5、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四、 企業要以“權責發生製”原則,進行成本費用的計算、 彙集和分配。
第十章 報表管理規定
為加強集團公司報表的管理,保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製和報送有關報表,及時為公司提供相關信息,為集團公司經營決策提供有力保障,製定本規定。
一、管理責任
按照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各煤礦(公司)財務03manbetx 與財務評價的主要責任在財務科,其他部門的責任主要報送各種分析和評價所需要的基礎報表。
1、財務負責人責任
(1)正確組織本公司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報出各種報表;
(2)指導並檢查內部財務報表的編製報送情況;
(3)計算各項財務指標,並分析完成情況;
(4)組織本公司財務分析會,並準備有關資料;
(5)檢查財務分析會措施落實情況;
(6)提出本公司財務的目標值,並報負責人批準;
(7)分析公司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目標的實現情況;
(8)收集各項財務指標,並歸檔。
2、其他部門負責人
按時、保質報送本部門範圍內的各種報表。
二、財務報告責任製度
管理意義上的財務報告,不僅包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所稱的“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還包括因管理需要而設置的對內、對集團公司報送的其他報告。
1、各單位對外財務報告(即會計報告)由各單位財務科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統一製定編製,報分管財務副經理(或副礦長)審批,並經公司經理(或礦長)簽字後對外使用。
2、各單位對內的財務報告由分管經理(或分管礦長)簽字後,於規定時間內報財務科,財務科審核後報分管財務副經理(副礦長)和公司經理(或礦長)。
各部門報送財務報告責任詳見《財務報告責任製度表》。
三、財務分析
1、財務分析報告的內容
(1)報告標題:《某某公司(或煤礦)月度財務分析報告》;
(2)基本情況說明;
(3)主要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主要產品銷售利潤明細表、主要財務指標表);
(4)主要指標、指標變動情況(詳見《主要指標、指標變動情況表》);
(5)計劃未完成原因分析及采取措施;
(6)從財務信息上反映出的管理問題;
(7)管理建議;
(8)下月生產經營計劃;
(9)報告編製單位、責任人;
(10)編製時間。
2、財務分析的工作程序
分解經營目標到各部門
下達執行經營計劃
監督經營計劃執行情況
執行結果考核
(1)確定公司總體經營目標,並分解到各部門
A、各煤礦(公司)的經營目標由各單位財務科於年初10號前完成,主要是根據本單位曆史平均水平,結合年度實際情況和環境變化,提出經營目標,並提出各部門的分解計劃草案,結合各部門實際與各部門協商後定出各部門銷售、成本、費用、利潤、資產占用等目標。
B、各煤礦(公司)的總體目標和各部門的目標計劃提交經理(或礦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形成正式的年度經營目標,報集團公司審查。
C、集團公司財務處將各煤礦(公司)年度財務計劃彙總分析後,結合集團公司整體發展規劃提出集團公司經營目標,提報集團公司辦公會討論通過。
D、集團公司審核確定各煤礦(公司)經營目標並下達執行。
四、財務目標實施的控製
1、各煤礦(公司)財務科根據各部門目標與當前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對與計劃數差距較大的,責成相關部門以書麵情況說明原因,財務科派人深入調查所陳述原因的真實性。
2、財務科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計算本期主要指標的增減變動情況,並與計劃數比較,與曆史平均水平和曆史最高水平作比較。
3、財務科分析影響主要指標變化的因素及責任單位。分析主要指標的增減原因,分析指標的變動情況,判斷變動的利弊,落實造成變動的責任單位,並納入月度考核。
4、財務科對不利變動提出改善措施,並在判斷各種變動是否是可控因素後,提出合理化建議。
5、分管財務副經理(或副礦長)牽頭建立財務分析製度,各級部門定期不定期地分析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以及保證財務總目標的實現。
五、報表時間要求
1、各煤礦(公司)負責人對其財務、統計報表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各單位嚴格按照《財務報告責任製度表》中的報送時間報送。
3、對不能按時報送各種報表及平時安排的上報材料的部門和單位,由集團公司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及公司經理(或礦長)每拖一天給予100元處罰,並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財務報告責任製度表
報 表 名 稱責任單位期別報送時間報送對象
會計報告各單位財務科月次月4日前財務處、外部
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各單位財務科月次月5日前財務處
年度經營目標各單位財務科年次年1月10日前財務處
采購計劃表各單位供應科月每月25日前生產技術處
收入計劃表各單位財務科月上月25日前財務處
用款計劃申請表各單位財務科月上月25日前財務處
用款計劃執行情況表各單位財務科月每月25日前財務處
收入彙總表財務處月當月26日前財務處
用款計劃彙總表財務處月當月26日前財務處
收入報表各單位銷售科月每月25日前財務處
資金收支日報表財務處日次日8點前財務處
銷售月報表各單位銷售科月當月25日前經營管理處
庫存物資明細表各單位倉儲科月次月4日前經營管理處
管理費用明細表各單位財務科月次月4日前財務處
產品銷售費用明細表各單位財務科月次月4日前財務處
主要指標、指標變動情況表各單位財務科月次月4日前財務處
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各單位財務科月當月27日前財務處
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各單位財務科月次月4日前財務處
注:報送對象為財務處的,財務處彙總上報分管副總(或總會計師)審核後報董事會。
第十一章 財務分析製度
一、各礦(公司)財務科要按新會計製度規定,定期編製各類會計報表,及時報送各級有關部門。
二、根據會計核算與報表資料,財務科定期進行各項經濟活動分析與專題分析,用同一年份的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比率分析,不同時期的比較,找出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為企業今後健康發展提供切實可靠的信息資料。
三、月度進行產品成本分析,將本期發生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與去年同期成本相比較,分析出各項目成本升降的原因和幅度,提出降低產品成本費用的途徑和措施。
四、季度進行資金運營管理分析,對本期資金的收支資金占用,資金周轉以及各項資金的使用,通過財務比較分析的方法,找出本期資金運行存在的障礙和問題,提出加速資金運營的可行措施,提高企業資金利用率。
五、年度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分析,對全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各項主要經濟指標進行全麵分析,通過不同時期的比較,企業之間的比較,從主、客觀兩方麵反映全年生產經營中實際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方法。
第十二章 定期召開經濟運行分析會製度
為提高集團公司和各礦(公司)經濟運行質量,正確分析各單位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定期在集團公司和各礦召開經濟運行分析會。
一、經濟運行分析會內容
(一)經營計劃完成情況分析
1、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包括:當月及累計主要產品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實現稅金、上繳稅金、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收支)、生產成本(總成本及噸煤成本中材料費、直接人工、電費、製造費用)以及管理費用中的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汽車費用。
2、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包括:主要經濟指標當月及累計計劃完成率,與上年同期相比增減變動(絕對數、相對數)情況。
3、影響主要經濟指標原因分析
(二)提高經濟運行質量采取的措施
(三)下月經營計劃及擬采取的措施
二、召開時間
集團公司每季召開一次,原則上安排到每季次月12號。
三、參加人員
各礦經濟運行分析會由各礦分管財務(或經營)的副礦長主持,全體班子成員參加,財務科長、供應科長、銷售科長、企管科長、經營辦主任、辦公室主任出席。
集團公司經濟運行分析會由分管財務副總主持,全體班子成員及各礦礦長、分管財務、經營副礦長、財務處、審計處、經營管理處負責人。
第十三章 對外投資(融資)管理製度
一、各礦(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權歸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對下屬各單位的對外投資實行統一管理。
二、各單位需對外投資或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必須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各單位需對外融資,需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辦理融資手續。辦理的融資手續及向金融機構提交的各項材料需經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後方可上報。
四、各單位均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特殊情況確需對外擔保的需經集團公司批準。
五、對外投資的計價
1、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它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2、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它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3、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以上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4、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5、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麵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6、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7、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製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製權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製度
一、固定資產的確定標準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3、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4、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1、固定資產按初始成本進行計價。
2、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運輸費(不含進項稅)、裝卸費、安裝調試費和服務費等。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4、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融資租賃合同確定的價值計價。
5、在原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改擴建發生的費用計價。
6、其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確定。
三、固定資產的分類管理
1、設備科、財務科要按企業固定資產統一分類、編號、建賬、進行管理。
2、固定資產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和不需用固定資產。
3、生產用固定資產指直接參加生產或直接為生產服務的各種固定資產。
4、非生產用固定資產是指不直接在生產領域內使用的各種固定資產和其它專設的服務機構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5、使用中的固定資產指正在使用中的各種固定資產。由於季節性生產大修等原因,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在生產單位替換使用的機器設備等也應列入使用中的固定資產。
6、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指新增尚未使用或尚待安裝調試進行改擴建以及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
7、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指現在和今後都不需用,並經上級批準尚待處理的固定資產。
四、固定資產的折舊
1、折舊的範圍。
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下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計提折舊。
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照提折舊。
2、折舊的方法
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年折舊率÷12
3、預計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20年
(2)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運輸工具:4年
(5)電子設備:3年
五、固定資產的清查
1、為保證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完整,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法,做到賬實相符。
2、對固定資產的清查由設備科、機電科、財務科等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
3、在清查中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時,要核定數量、查明原因、明確經濟責任、落實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賠償。
六、固定資產的修理
1、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列入“管理費用—修理費”;
2、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賬麵價值;
3、固定資產修理項目結束後,企業組織有關部門審核費用預算執行及設備修理完成情況,達不到預期修理狀況的不予辦理結算業務。
七、固定資產的處置
1、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2、企業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麵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處置,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
3、固定資產處置的淨收入和淨損失,分別計入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
第十五章 簽字報銷管理規定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報銷手續,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體製,特製定本規定。
一、成立報銷審核領導小組
組長:分管經營副總經理
成員:經營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處處長
二、建立報銷會簽製度
每周六上午8:00至11:00為定期簽字報銷時間,其它時間一律不予簽字審核。地點設在三樓會議室。
三、簽字報銷程序
1、按照“誰簽字,誰負責”原則,首先由經辦人填寫報銷單,交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人員業務的報銷審核工作;簽字審核後報分管副總簽批;然後於每周六報“報銷審核領導小組”審核;經報銷審核領導小組會簽後,報總會計師和董事長簽字批複。
2、除集團公司安排須由各煤礦支付的費用外,嚴禁集團公司人員到各礦報銷任何費用。
四、報銷會簽範圍
1、直接材料。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配件、燃料(汽、機油及各種潤滑油)等。
2、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具、辦公用品、電話費、微機及耗材、複印費、辦公家具等。
3、差旅費。包括出差車、船、機票、住宿費、補助費等。
4、汽車費用。包括:汽車修理費、汽(機)油、過路過橋費、車輛保險費等。
5、業務招待費。包括:煙、酒、糖、茶、禮品,以及內部招待費。外部招待費及協調外部關係發生或報銷的費用,實行“先請示、後辦理”辦法,采取董事長、分管財務副總聯合簽批辦法,不在報銷審核領導小組處會簽。
6、電費。包括:本公司發生的電費及周邊煤礦排水發生的電費。
7、工程及設備。包括:基建、裝飾工程、綠化、亮化工程、機械設備采購。
8、工資薪金。包括工資、獎金、福利。
9、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10、企業讚助、捐贈支出。采取“誰分管、誰負責”原則,由公司班子分工,負責人負責對接、落實,不在報銷審核領導小組處會簽。
五、個人借款規定
1、個人私用不準借款,特殊情況須經董事長批準,借款額以借款人一個月工資數為限。
2、因公出差借款,憑“出差審批單”辦理借款手續。首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然後按不同數額分別報總經理或分管財務副總簽批。一次性借款2000元以下由分管財務副總批準,2000元以上由副總簽批後,報董事長批準。
3、參加會議或各類培訓借款,憑“會議通知”或“培訓計劃”辦理借款手續。批準程序參照第2條規定。
4、工傷借款由董事長批複。
5、司機允許2000元備用金。
6、材料采購(3000元以上)一律不能使用現金結算,由董事長批複。
7、借款金額5000元以上者,必須用銀行轉賬支票或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結算,不能用現金支付。
8、上次借款尚未還清者,不許再一次借款(工傷除外)。
六、其他規定
1、當月業務必須當月結清。每月20日前購進的材料當月必須開具發票;每月20日前發生的費用必須當月結清。否則,審核領導小組不予報批。
2、當年業務必須當年結清。嚴禁跨年度報銷任何費用。除特殊情況外,當事人必須承擔報銷額25%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各礦成立報銷審核領導小組。成員由各礦礦長、分管財務礦長、企管或審計科長、財務科長組成,負責各礦報銷單據的審核工作,經財務登記後方可入賬。
4、材料、設備、備件發票入賬時,必須附驗收單、入庫單、設備發票同時附購貨合同複印件。
第十六章 差旅費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人員管理,規範因公出差人員各項費用支出,經集團公司研究製定本規定。
一、實行出差審批製度
1、因公出差人員,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出差時間、地點、預計返回時間、隨同人員必須填寫清楚,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批準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表”辦理借款手續和差旅費報銷手續,
3、“出差申請表”一式叁份,一份部門留存,一份交企管處(考勤用),一份本人攜帶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作為報銷憑證附件)。
4、出差歸來次日立即到企管處辦理銷假手續,企管處在“出差申請表”本人攜帶聯次上簽署歸來時間,並審核差旅費報銷單。
二、出差人員乘車補助標準
1、因公出差人員嚴禁乘坐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一、二等艙。否則,隻報銷相當於火車硬臥或輪船三等艙部分票價(特殊情況報董事長同意)。
2、乘坐普通硬座,火車連續行駛6小時以上(按最新列車時刻表)時,按票價的50%給予出差人員補助。
3、乘坐新型空調客車連續行駛6小時以上(按最新列車時刻表)時,按票價的20%給予出差人員補助。
4、乘坐動車組連續行駛6小時以上(按最新列車時刻表)時,按票價的10%給予出差人員補助。
5、夜間乘坐長途公共汽車超過500公裏和輪船超過6小時,每人每夜另發一天夥食補助。
三、交通補助費
非自帶車輛不分職務,每人每天發交通補助(特區20元,省會及14個沿海開放城市10元,其他5元),包幹使用,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車票(含出租車票)。
公司班子成員因公出差不自帶車輛,允許到達目的地時乘坐出租車,但不許重複計發交通補助費。
四、夥食補助費
1、因公外出人員出差,可享受夥食補助費。標準:地(市)級以下20元/天,省會及14個沿海開放城市25元/天,經濟特區40元/天;新泰境內無補助;參加各種培訓學習三個月內,培訓機構不安排就餐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並且每月隻報銷一次往返車票),超過三個月的無補助(隻發基本工資)。
2、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務組安排食宿的,不再報銷夥食補助。
3、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已報銷招待費的,不再報銷夥食補助。
五、出差住宿標準
1、公司班子成員及各礦礦長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
2、公司各處長、各礦副礦長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
3、中層幹部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
4、其他人員每人每天不超過60元。
四個直轄市、14個沿海開放城市及經濟特區在上述標準上提高50%。
按以上標準,超支自負,節約按節支額的50%補助。
六、其他
1、職工經批準到外地就醫,隻報銷往返車票、住宿費。未經批準自行外出就醫者,一切費用自理。
2、對因緊急公務或購買打折飛機票與其他交通工具費用相當者,必須報董事長批準。
3、出差及住宿天數計算。按往返車、船、機票日期推算,出差天數=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1;住宿天數≤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具體由出差地點及車、船、機票具體時間確定。
4、車、船、機票和住宿發票日期不清、字跡不符或塗改,一律不予報銷和提取各項補助。
第十七章 專用發票管理製度
一、各礦(公司)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各礦財務科向所在稅務機關申購,各礦(公司)設專人、專櫃管理。
二、各礦(公司)設置發票登記台賬,詳細登記發票領用日期、份數、起止號碼、購買人、保管人、領用人等,並由本人簽字蓋章。
三、各礦(公司)要指定專人開具發票。
四、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間、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五、發票開具必須認真,若發票開具有誤要在全部聯次蓋有“作廢”字樣,不準撕毀、消毀,否則視其情節對發票開具人員加以處罰。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擅自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責任。
七、發票使用完畢,交當地稅務機關驗舊領新,並接受稅務部門對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確保我企業合法經營。
第十八章 資金管理違規處罰規定
為規範各單位收支管理,細化環節控製,強化過程管理,明確責任,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減少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堵塞漏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本製度。
一、公司所屬各單位所有的收入款項,由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收取,並開具公司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加蓋財務印章,不得開便條及其他收據。其它部門無權收取任何資金,否則一經查實,對分管副礦長和財務科長每次罰款200元。
二、收取煤款時,財務部門要根據銷售部門填寫的批煤通知單開具收款收據,並將收款收據二聯、四聯交給客戶,以此作為收款證明,銷售部門核實留存後辦理煤卡,並且財務部門應妥善保管好銷售部門開具的批煤通知單,並將批煤通知單與收款收據存根聯或記賬聯粘貼在一起。否則給予當事人50元的罰款。
三、煤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含一萬元),以POS機結算,將煤款刷到指定收入戶內。
四、煤款需要收取支票的,及時辦理支票入戶手續,待該款項到戶後,再給對方開具收款收據,否則因空頭支票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對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五、需要收取銀行承兌彙票的,要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否則由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貼息費用。收取的銀行承兌彙票要有近期銀行查詢單,經交款單位背書後,再開具收款收據,否則若收取掛失或假銀行承兌彙票,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對財務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每次罰款200元。
六、煤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以收取現金或存單,收取的現金或存單(以收款日期為準),在3日內將收取的款項存入收入戶內,或累計收款金額達30000元時,及時存入收入戶內,逾期未及時存入收入戶的,對收款人每次罰款100元。
七、收款收據中應寫明日期、付款單位、金額、貨物名稱、數量及收款人,不得缺項,每缺一項扣罰責任人50元。
八、所收款項不按規定及時存入指定收入帳戶的,視作挪用公款處理,根據情節給予嚴肅處理(特殊情況經集團公司批準的除外),並對分管副礦長每次罰款300元,對財務負責人每次罰款200元,對直接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九、公司不定期對收款收據存根聯與煤卡、銷售存聯及出門證進行核對,一項不符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十、公司所屬各單位在處理非主營物品時,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報請本單位負責人批準,金額在5000元-15000元之間的,報請集團公司分管經營副總批準,金額在15000元以上的,報請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
十一、財務部門部要根據簽字批複的物品銷售通知開具收款收據,將收取的款項及時存入指定收入戶。
十二、收款收據中應填明日期、交貨單位、金額、貨物名稱、數量及收款人,不得缺項。
第十九章 審計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力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提高審計質量,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一、凡納入審計範圍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包含口頭形式),積極配合工作。對審計監督過程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對單位財務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二、不按規定時間要求,完成將審計問題整改及審計建議落實情況,以書麵形式報送審計處的,對單位財務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三、不按規定定期核對內部賬務,審核憑證,造成賬賬、賬款、賬實、賬證不符的,對單位財務負責人罰款200元/項。
四、現金出納不執行庫存限額規定,超額保存現金,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罰款。白條抵庫(未經領導批準)的,給予責任人抵庫金額的20%的罰款。賬務不能做到日清月結的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五、各項收入入賬不及時,或公款私存,一經發現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罰款,情節嚴重的調離崗位。
六、無領導批示,超越權限使用資金,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
七、截留收入或虛列成本、私設賬外賬,設立小金庫的,給予單位負責人5000元罰款。審計處一經發現小金庫,全部沒收,上交公司。
八、違反規定采取掛賬和延期入賬等手段,逃避費用控製,超規定支出費用的,給予財務負責人1000元罰款。
九、對職工五險、工會、教育經費、維簡費、安全技措、稅金等不按規定提取的,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記賬不規範,不認真,不及時、憑證裝訂不合格、憑證附件不全者,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一、銀行對賬單、銀行餘額調節表不全者,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二、屢查屢犯或拒不糾正錯誤的單位從嚴從重處罰。
十三、單位負責人強製下屬財務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對單位負責人從重處罰。
十四、工資計算無領導批示給予加班、下井人員不夠出勤天數無領導批示視為全勤計算工資的,給予勞資科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罰款200元;不嚴格按工資核算標準計算工資的,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五、無物資采購計劃,自行采購,給予責任人200元的罰款。同時給予單位處罰采購金額2倍的罰款。
十六、實行陽光銷售。按照公示價格先交款後辦理煤卡再拉煤程序進行銷售。發現未辦煤卡拉煤者,給予分管負責人1000元罰款。
十七、無出門證自行放行物品的,給予保衛科長及相關人員各100元罰款,出門證保管不全,給予相關人員30元罰款。
十八、凡被審計處罰款的單位或個人,到集團公司財務處交納罰款後,必須把罰款回執單交到審計處,以便核準交款日期,否則予以加倍處罰。
十九、對單位或個人的各類罰款,必須由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交納,嚴禁亂攤派,否則對責任人加倍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交由公司領導處理。
二十、各單位基建工程驗收完工後,必須將材料報送審計處,由審計處統一上報審計局,並協調審計事宜。對私自安排審計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罰款2000元。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