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煤炭銷售管理製度
煤礦煤炭銷售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煤炭銷售管理工作,推進陽光工程,強化煤質管理,規範銷售秩序,做到公開、公正、合理,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研究決定,製定本製度。
一、成立陽光銷售領導小組
組 長:劉 傑
副組長:尹承國 尹明華
成 員:各公司、煤礦銷售副總、副礦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尹明華同誌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小組職責:
1、核定各單位上報的最低銷售價格。
2、監督各單位銷售價格執行情況。
3、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各單位銷售情況、煤質情況進行檢查。
4、負責與市國資局對煤質、價格等相關事宜進行協調和彙報。
三、價格管理
1、定價:各單位價格委員會委員,根據本單位煤質情況,通過廣泛市場調研,於每月22日前提出下月定價方案,報公司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彙總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評定後,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報市價格管理委員會核定,由國資局下發文件批準,公司陽光銷售領導小組公布執行。
2、調價:各單位價格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市場變化或煤質變化等情況提出調價方案,報公司陽光銷售領導小組審核,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3、陽光銷售領導小組公布的價格為現金價,各單位原則上一律不準收取承兌,確因需要收取承兌的報集團公司財務副總批準,扣除貼息後批煤。
四、煤質管理
1、各單位嚴格把握開采工藝,穩定煤質,避免煤質忽高忽低現象。
2、每月20日前各單位將下月開采工藝、開采煤層、煤層煤質指標情況、地質條件影響、各煤層所占的比例等情況形成書麵材料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不報,每次罰款200元。
3、井下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或開采煤層發生變化影響煤質時,各公司、煤礦須提前將變化情況及價格調整意見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由生產技術處落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銷售價格,否則,對銷售工作造成影響,根據影響情況對礦長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4、各單位每月化驗煤質不得低於二次,並將化驗結果及時報陽光銷售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少一次罰款100元,經營管理處每月不定期對各公司、煤礦的煤質情況進行抽樣化驗檢查。
五、批煤管理
1、各單位製定本單位的批煤審批製度,由財務科收款,銷售科憑收款收據開具煤卡,同時將收款收據號、煤卡號錄入集約化銷售係統,指定專門負責人進行審核。
2、每月批煤量控製在月產量的120%以內,未發煤數量控製在15天產量以內。
3、各單位嚴禁私自低價銷售或預發煤。
4、所有發煤檢斤一律通過集約化銷售係統,否則,一經查處,按違紀論處。
六、煤場管理
1、各單位製定嚴格的發煤管理製度,實行按客戶批煤量大小公開排班發煤的辦法。
2、各單位負責各自的煤場管理,配備專職煤場管理員,嚴格區分煤種,嚴禁各煤種混堆。
3、信息中心視頻監控加強視頻監管,一經發現煤場管理有異常現象,立即通知經營管理處前去落實,對出現違規違紀現象的,提交集團公司嚴肅處理。
4、各單位加強提煤車輛管理,設立專人對提煤車輛進行檢查。對經常性提煤車輛的皮重發現有較大變化時,應立即落實原因,正常情況作好記錄,非正常情況立即作出處理,並同時向經營管理處彙報;對進入煤場稱重皮重的車輛,因特殊原因未提煤,應做好記錄,寫明原因。
5、經營管理處將根據集約化銷售係統的實際數據進行核實檢查,對無記錄、無落實原因的按徇私舞弊論處。
6、信息中心應及時對未提煤車輛的視頻監控狀態予以落實。
7、各單位對稱重紅外對射係統要精心維護,嚴禁私自拆除,出現故障第一時間通知經營管理處予以落實維修。
8、駐礦協調員充分發揮協調監督作用,對各單位執行本製度的情況履行監督職能,對各單位違規違紀現象第一時間向公司彙報,否則,視情節對駐礦協調員予以處罰。
七、陽光公示
1、集團公司電子大屏幕對各公司、煤礦銷售價格進行公示。
2、各單位在煤場顯著位置掛牌公開當日銷售價格,切實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