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對外投資(融資)管理製度
煤礦對外投資(融資)管理製度
一、各礦(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權歸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對下屬各單位的對外投資實行統一管理。
二、各單位需對外投資或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必須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各單位需對外融資,需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辦理融資手續。辦理的融資手續及向金融機構提交的各項材料需經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後方可上報。
四、各單位均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特殊情況確需對外擔保的需經集團公司批準。
五、對外投資的計價
1、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它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2、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它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3、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以上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4、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5、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麵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6、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7、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製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製權的,采用權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