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差旅費管理規定
煤礦差旅費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人員管理,規範因公出差人員各項費用支出,經集團公司研究製定本規定。
一、實行出差審批製度
1、因公出差人員,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出差時間、地點、預計返回時間、隨同人員必須填寫清楚,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批準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表”辦理借款手續和差旅費報銷手續,
3、“出差申請表”一式叁份,一份部門留存,一份交企管處(考勤用),一份本人攜帶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作為報銷憑證附件)。
4、出差歸來次日立即到企管處辦理銷假手續,企管處在“出差申請表”本人攜帶聯次上簽署歸來時間,並審核差旅費報銷單。
二、出差人員乘車補助標準
1、因公出差人員嚴禁乘坐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一、二等艙。否則,隻報銷相當於火車硬臥或輪船三等艙部分票價(特殊情況報董事長同意)。
2、乘坐普通硬座,火車連續行駛6小時以上(按最新列車時刻表)時,按票價的50%給予出差人員補助。
3、乘坐新型空調客車連續行駛6小時以上(按最新列車時刻表)時,按票價的20%給予出差人員補助。
4、乘坐動車組連續行駛6小時以上(按最新列車時刻表)時,按票價的10%給予出差人員補助。
5、夜間乘坐長途公共汽車超過500公裏和輪船超過6小時,每人每夜另發一天夥食補助。
三、交通補助費
非自帶車輛不分職務,每人每天發交通補助(特區20元,省會及14個沿海開放城市10元,其他5元),包幹使用,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車票(含出租車票)。
公司班子成員因公出差不自帶車輛,允許到達目的地時乘坐出租車,但不許重複計發交通補助費。
四、夥食補助費
1、因公外出人員出差,可享受夥食補助費。標準:地(市)級以下20元/天,省會及14個沿海開放城市25元/天,經濟特區40元/天;新泰境內無補助;參加各種培訓學習三個月內,培訓機構不安排就餐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並且每月隻報銷一次往返車票),超過三個月的無補助(隻發基本工資)。
2、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務組安排食宿的,不再報銷夥食補助。
3、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已報銷招待費的,不再報銷夥食補助。
五、出差住宿標準
1、公司班子成員及各礦礦長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
2、公司各處長、各礦副礦長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
3、中層幹部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
4、其他人員每人每天不超過60元。
四個直轄市、14個沿海開放城市及經濟特區在上述標準上提高50%。
按以上標準,超支自負,節約按節支額的50%補助。
六、其他
1、職工經批準到外地就醫,隻報銷往返車票、住宿費。未經批準自行外出就醫者,一切費用自理。
2、對因緊急公務或購買打折飛機票與其他交通工具費用相當者,必須報董事長批準。
3、出差及住宿天數計算。按往返車、船、機票日期推算,出差天數=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1;住宿天數≤返回票日期-出差票日期,具體由出差地點及車、船、機票具體時間確定。
4、車、船、機票和住宿發票日期不清、字跡不符或塗改,一律不予報銷和提取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