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審計管理規定
煤礦審計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力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提高審計質量,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會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規定。
一、凡納入審計範圍的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包含口頭形式),積極配合工作。對審計監督過程中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對單位財務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二、不按規定時間要求,完成將審計問題整改及審計建議落實情況,以書麵形式報送審計處的,對單位財務負責人罰款200元/次。
三、不按規定定期核對內部賬務,審核憑證,造成賬賬、賬款、賬實、賬證不符的,對單位財務負責人罰款200元/項。
四、現金出納不執行庫存限額規定,超額保存現金,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罰款。白條抵庫(未經領導批準)的,給予責任人抵庫金額的20%的罰款。賬務不能做到日清月結的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五、各項收入入賬不及時,或公款私存,一經發現給予責任人200元/次罰款,情節嚴重的調離崗位。
六、無領導批示,超越權限使用資金,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
七、截留收入或虛列成本、私設賬外賬,設立小金庫的,給予單位負責人5000元罰款。審計處一經發現小金庫,全部沒收,上交公司。
八、違反規定采取掛賬和延期入賬等手段,逃避費用控製,超規定支出費用的,給予財務負責人1000元罰款。
九、對職工五險、工會、教育經費、維簡費、安全技措、稅金等不按規定提取的,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記賬不規範,不認真,不及時、憑證裝訂不合格、憑證附件不全者,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一、銀行對賬單、銀行餘額調節表不全者,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二、屢查屢犯或拒不糾正錯誤的單位從嚴從重處罰。
十三、單位負責人強製下屬財務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對單位負責人從重處罰。
十四、工資計算無領導批示給予加班、下井人員不夠出勤天數無領導批示視為全勤計算工資的,給予勞資科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罰款200元;不嚴格按工資核算標準計算工資的,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50元的罰款。
十五、無物資采購計劃,自行采購,給予責任人200元的罰款。同時給予單位處罰采購金額2倍的罰款。
十六、實行陽光銷售。按照公示價格先交款後辦理煤卡再拉煤程序進行銷售。發現未辦煤卡拉煤者,給予分管負責人1000元罰款。
十七、無出門證自行放行物品的,給予保衛科長及相關人員各100元罰款,出門證保管不全,給予相關人員30元罰款。
十八、凡被審計處罰款的單位或個人,到集團公司財務處交納罰款後,必須把罰款回執單交到審計處,以便核準交款日期,否則予以加倍處罰。
十九、對單位或個人的各類罰款,必須由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交納,嚴禁亂攤派,否則對責任人加倍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交由公司領導處理。
二十、各單位基建工程驗收完工後,必須將材料報送審計處,由審計處統一上報審計局,並協調審計事宜。對私自安排審計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罰款2000元。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