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華泰煤礦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為了正確處理職工內部矛盾,規範信訪工作程序,保證我礦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信訪條例》、《集團公司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製訂本礦管理辦法。
第一條 信訪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維護上訪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逐級負責製,一級抓一級,力求化解矛盾,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的原則;
(三)“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逐級上訪,分別管理,係統控製,依法製訪的原則。
第二條 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製。係統領導對管轄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各科、隊負責人負責協調處理本部門的信訪問題。
第三條 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我礦各項規章製度: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陷他人;
(三)遵守信訪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
第四條 信訪人不得采取以下異常上訪行為:
(一)圍堵、衝擊、靜坐、下跪、長時間滯留辦公場所或上級機關;
(二)亂帖、亂畫字報、發傳單;
(三)糾纏、威脅、辱罵、毆打接訪人員;
(四)造謠惑眾、煽動鬧事、脅迫他人上訪,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 信訪人反映問題,必須到礦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
第六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及要求的,一般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五人以上(含五人)上訪為集體上訪。
第七條 各科隊要建立來信、來訪專項登記記錄,詳細記錄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及處理結果,部門負責人簽字,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條 礦屬各部門要建立信訪工作預報機製,及時排查不穩定因素。對有可能給本礦造成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件,辦公室在職權範圍內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不良事件的發生、擴大。
第九條 職工上訪應遵循的正常程序:
職工有問題、意見,可直接向本人所在科隊反映,科隊解決不了的,由科隊負責人向係統主管領導反映,由係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十條 職工崗位變動之前遺留問題由原所在部門解決;崗位變動之後產生的問題,由現所在部門解決;職工暫時沒有崗位之前所存在的問題由礦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上訪人沒有按正常程序,直接到集團公司上訪的,屬職工越級上訪。
第十二條 對末按規定集體上訪的,接訪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告知上訪者,在15分鍾內選出不超過4名代表,到指定場所反映問題,其餘人員立即撤回;上訪群體在規定時間內拒絕推選代表,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的按異常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交辦的信訪件,接受部門應按領導批示要在限定時間內上報處理結果,不能按期限完成的要提前說明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納入考核科隊領導的一項內容,年終由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考核,對排在前3名的部門(區隊)礦方將分別給予獎勵。後三名礦將給予處罰,當年不得評先。
第十五條 在職職工越級上訪:
(一)每發生一起越級到礦上訪事項,屬集體上訪的,罰上訪人所在的科、隊300元;屬個體上訪的,罰上訪人所在的科、隊100元。
(二) 每發生一起越級到集團公司上訪事件,屬集體上訪的罰上訪人所在科、隊1500元;屬個體上訪的,罰上訪人所在科、隊500元。
(三)每發生一起到省市上訪事件,罰上訪人所在科、隊2000元。
(四)由於(保衛)人員失職,造成上訪人圍攻辦公樓的,每發生一次罰後勤管理部(保衛)100元。
(五)有關科、隊因工作不力,推諉扯皮,在規定時間沒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職工越級上訪,每次罰責任部門300元。
第十六條 礦屬各部門的信訪工作參照此辦法行,解釋歸礦檔案室。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由礦檔案室負責監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