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華泰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一、安全科及各業務技術主管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編製資金計劃,計劃中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設施費用、職業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安全宣傳、安全培訓教育、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應急救援預案物資、個人勞動防護費用、安全先進獎勵費用項目等。
二、製定計劃時應切實考慮礦重大危險因素及重大環境因素預防控製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三、計劃應送總工程師、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礦長審批。
四、礦財務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計劃提取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預決算,並確保有效落實,實行專款專用。
五、礦工會應監督安全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相關部門按製度貫徹執行。
六、各單位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時,應編製計劃,及時報礦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權限及資金限額按有關財務製度執行。
七、礦財務室應對安全生產資金使用進行統計、彙總,安全科應督促相關部門按計劃實施。
八、各單位應按年度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編製合理有效的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年底做出統計、彙總。
九、各單位在安全生產資金使用上應做到“三到位”,即: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在具體實施項目上應做到“四定”,即:定項目、定措施、定責任人、定期限。
十、對重大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基金的製定,應進行可行性評價、論證、會審,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其科學、合理、有效的原則。
十一、當月若完不成計劃,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元,責任單位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