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反“三違”製度
華泰煤礦反“三違”製度
一、凡違反我礦勞動紀律,違反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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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技術措施;領導幹部違背上述規定指揮生產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行為,統稱為“三違”(具體表現參照附件)
二、全礦幹部職工都有反“三違”的責任和義務,礦鼓勵廣大職工抓“三違”。礦級正職每人每月反三違不少於1起,副職不少於2起,正副科長、隊長、技術員每人每月抓“三違”不少於2人次。
三、抓“三違”必須查明“三違”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作業地點、時間、“三違”的具體行為及違犯哪些規定等內容,並及時到安全科登記。
四、“三違”人員所在單位、現場班組長、跟班隊長、考勤室、燈房等單位(或人員)應積極配合澄清“三違”人員的有關情況,否則,按“三違”人員違章事項的處罰規定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考核辦法
1.“三違”登記必須本人簽名,不準代簽。多簽者按抓到的“三違”人數平均計算每人抓到的“三違”數,若平均不到1人次,視為沒完成任務。
2.中層幹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完不成抓“三違”任務,必須由礦長、書記批準。
六、“三違”幫教管理規定
1.凡“三違”人員全部幫教,幫教內容:①本人寫出檢查及保證書;②隊領導談話;③係統領導談話;④書記談話;⑤井口曝光台廣播錄像;⑥家屬聯保;⑦停工培訓。安全科根據“三違”性質、嚴重程度分別實行相應的幫教內容,以“三違”幫教通知書的形式下發到有關科隊。一般“三違”人員進行①、②、③、④、⑥項;嚴重“三違”人員過“7關”,井口曝光台廣播錄像,由安全科通知具體時間,隊長帶領本人到井會做檢查,照違章像上違章亮像台。
2.科隊接到“三違”幫教通知書後立即通知本人,由科(隊)長負責對其進行幫教,在幫教期間本人不得請假休班;嚴重“三違”人員在幫教期間本人不得上班,確因特殊情況必須經安全科批準。否則,每天對科(隊)長本人各罰款50元。
3.“三違”幫教人員自通知書下發之日起,5—7內天必須幫教結束,由安全科開具《返崗通知書》後方可返崗上班。否則,每超1天對科(隊)長、本人各罰款50。特殊情況,經安全科主管領導批準後可適當延長日期。若協議工因“三違”幫教而從此不再上班,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麵申請報辦公室和安全科,由各單位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下文解除協議。
4.凡參與“三違”幫教的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做好記錄,不得敷衍了事。否則,一經查處,每人次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
附:“三違”的主要表現
(一)一般“三違”
1.崗位上睡覺、躺臥;
2.下井穿化纖衣服;
3.無入井證,特殊工種無資格證;
4.脫崗、空崗、私自頂崗、串崗;
5.下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礦帽、不穿膠鞋;
6.應攜帶而未帶便攜儀,不按規定檢查瓦斯;
7.幹打眼;
8.提前摘柱,提前放頂;
9.扒通場;
10.空頂作業;
11.推溜子不打戧柱;
12.一人開多部設備;
13.井下敲打礦燈;
14.電機車頂運輸車;
15.上下井擠罐、搶罐、壓罐;
16.開皮帶、溜子一次性啟動;
17.電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
18.大巷推車不拿警示燈;
19.人力推車時前後車之間距離小於10m;
20.裝炮不使用水炮皮;
21.電雷管散開及插入藥卷後角線末端未扭結;
22.雷管角線捆在單體柱手把上;
23.不使用專用鏈環、插銷連接礦車;
24.非跟車人員違規乘坐電機車;
25.輕傷及三級非傷亡02manbetx.com
的責任人;
26.其它一般性“三違”。
(二)嚴重“三違”
1.井下坐皮帶、溜子;
2.新工人無培訓入井;
3.下井帶煙火、打火工具;
4.偷盜、破壞安全設施;
5.井下私拆礦燈;
6.酒後入井;
7.井下扒、蹬、跳車;
8.違章指揮;
9.瓦斯超限作業;
10.放飛車:
11.不帶電下放車;
12.非電工私自打開關;
13.斜巷開車行人或闖紅燈;
14.斜巷拉車不使用保險叉、保險繩、保險杠;
15.帶電作業不按規定驗電、放電;
16.掘進頭私掐風筒、堵塞風筒;
17.私自將探頭置於新鮮風流中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能發揮作用的;
18.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謊報瓦斯情況;
19.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20.采掘麵不具備放炮條件放炮;
21.放炮不設警戒或撤人距離不夠;
22.放炮不執行“三人連鎖”換牌製度;
23.不按規定處理瞎炮;
24.高瓦斯采掘工作麵不執行放炮停電製度;
25.斜坡運輸超掛車輛;
26.信號工錯打信號;
27.不按規定運送炸藥、雷管;
28.造成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29.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人;
30.發生02manbetx.com
不及時彙報、隱瞞02manbetx.com
或私自搬運傷員的責任人;
31.瓦斯檢查員違章;
32.造成重傷(含二級)及以上非傷亡02manbetx.com
的責任人;
33.無措施用皮帶、溜子運設備及物料;
34.無措施運送大件物品;
35.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不使用絕緣用具;
36.雷管炸藥亂放、丟失的責任人;
37.其它認為比較嚴重的“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