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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20 09:3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華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

  一、獎勵

  第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獎勵:

  1.發現采掘工作麵大範圍冒頂預兆、煤與瓦斯突出預兆、透水預兆等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因而避免了人身02manbetx.com 發生或使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對單位獎勵10000元,對有功人員獎勵1000元;

  2.抵製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由此避免了02manbetx.com 發生或減輕了02manbetx.com 傷害程度的有功人員,獎勵500元;

  3.事故發生以後臨危不懼,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有功人員獎勵1000元,或視其情節給予記功或獎勵升級。

  第二條 礦各區隊質量標準化情況,每月底由調度室依據旬評分結果進行一次總評。對總評分達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每個煤巷工作麵獎勵8000元、每個岩巷工作麵獎勵6000元、采煤工作麵獎勵6000元、機電運輸和通風區隊獎勵5000元;對總評分在86分以下的每個煤巷工作麵罰款8000元、每個岩巷工作麵罰款6000元、采煤工作麵罰款6000元、機電、運輸和通風區隊罰款5000元。主管業務部門按所管轄的區隊質量標準化獎懲百分之五進行獎懲。

  第三條 在集團公司季度檢查中,礦井在集團公司排名第一,對調度室獎勵5000元,排名第二,對調度室獎勵3000元;係統第一名,獎勵5000元,第二名,獎勵3000元。被評為最佳區隊,獎勵3000元。

  第四條 技術科、通防科、安全科、調度室等部門在礦月質量標準化體係考核中,取得第一名的獎勵1000元,取得第二名的獎勵500元。

  第五條 月質量達標項目計劃按時完成並通過集團公司驗收的,采煤工作麵獎勵2000元;掘進工作麵獎勵1000元;運輸大巷、主運輸斜坡、機道、局部通風、機房、硐室、風門每項獎勵500元。以上在對區隊獎勵的同時,每項對業務主管科室獎勵300元。

  二、對事故責任的追究處理

  第六條 發生死亡一人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40000元;給予責任單位隊長撤職處分,沉澱季度風險抵押本金,罰款500元;撤消當班跟班副隊長職務,罰款1000元;給予主要(或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罰款1000元;對所有在場人員均罰款100元;給予主管副礦長、係統科長行政記大過處分;沉澱係統正科長季度風險抵押本金;對科長罰款500元,並在礦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對安全科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200元;對事故地點安檢員罰款500元。一年內,係統發生死亡2人次事故,免去係統科長職務。

  第七條 發生重傷一人事故或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20000元;給予責任單位隊長行政記過處分,不兌現隊長季度風險抵押獎金,罰款1000元,並在礦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對跟班隊長罰款500元:給予主要(或直接)責任人開除礦籍、留礦察看一年處分,並罰款600元:不兌現業務係統科長季度風險抵押獎金,並對業務科長各罰款200元。發生一次二人以上重傷事故或年度內兩人次重傷事故,免去事故單位隊長職務,沉澱隊長季度風險抵押本金,各罰款2000元,主管業務科長行政記過處分,沉澱季度風險抵押本金,罰款500元。

  第八條 發生輕傷一人事故或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按事故性質、傷者部位及程度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100—5000元;對隊長、跟班隊長、班組長各罰款50元;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九條 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罰款100—2000;對跟班隊長、班組長各罰款50元;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條 發生僥幸或死亡未遂事故,按死亡事故03manbetx 追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按不低於重傷事故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事故涉及到兩個單位的,按責任大小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包括其他現場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各類事故的劃分按上級規定執行。

  三、日常違章行為處罰

  (一)對全礦範圍內“三違”隱患處罰

  第十三條 井下乘坐皮帶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隊長罰款1000元,並要求隊長在礦安全辦公會上做檢查;責任人是合同工開除礦籍留礦使用,是協議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罰款1000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隊長在礦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

  1.往井下帶煙火、打火工具者(特殊情況經批準的除外);

  2.偷盜、破壞通風等安全設施的;

  3.斜坡放飛車、斷繩跑車;

  4.無計劃停電停風;

  5.誤揭煤層;

  6.采掘工作麵瓦斯超限不執行停電撤人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人是合同工開除礦籍留礦使用,是協議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罰款300元。

  1.井下扒、蹬、跳車;

  2.新工人無培訓、無簽訂師徒合同入井;

  3.井下私自拆卸礦燈;

  4.放炮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麵支架梁落下、冒頂;

  5.故意破壞信號裝置造成信號失靈的;

  6.信號工打錯信號或電工接錯信號造成事故;

  7.巷道冒頂堵人(沒有造成傷亡事故);

  8.巷道冒頂、漏頂堵塞風流(沒有造成瓦斯超限)、損壞風筒。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責任單位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1.采掘工作麵未編製《作業01manbetx 》或采掘工作麵過老空、老巷、斷層、破碎帶、地質構造帶、托偽頂及複合頂開采、揭煤、擴修、複工等沒有專項安全措施或開工通知單擅自開工;

  2.采掘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水害、頂板評價而擅自施工的;

  3.作業01manbetx 措施安全管理製度未貫徹或貫徹不到位;

  4.不按規定期限整改重點監控隱患或不落實整改措施的;

  5.井下電氣焊作業無措施或措施不落實的;

  6.拒絕接受安全指令的;

  7.違章人員不聽從檢查人員勸阻或漫罵、毆打檢查人員(嚴重者經03manbetx 根據情節另定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8.發現“三違”、隱患,安監員製止不聽,態度蠻橫的;

  9.不按規定落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安全技術措施的;

  10.不落實試檢漏有關規定的;

  11.不落實停產整頓措施強行組織生產的;

  12.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建立台帳的;

  13.酒後入井的;

  14.無隊長跟班或零星作業地點無指定負責人的。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不落實入井登記製度的;

  2.不落實帶班、跟班製度的;

  3.不按規定配備瓦斯安全檢查員的;

  4.跟班隊長、班組長不在現場交接班的;

  5.特種作業人員不在現場交接班的;

  6.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的;

  7.違章指揮(未造成事故發生的).;

  8.私自頂崗、串崗或打連班的;

  9.井下打人或打架鬥毆的;

  10.固定崗位司機脫崗、空崗的;

  11.瓦斯檢查員脫崗、空崗、睡覺的;

  12.井下運料時斜坡信號把鉤工不專職的;

  13.井下運送大件物品使用的起重工具(導鏈、起重架等)不完好(造成事故的根據03manbetx 情況另行處罰);

  14.撥打值班電話沒有人員接聽電話的/次;

  15.接到領取罰款通知單通知後不及時派人領取/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不落實入井驗身製度;

  2.下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礦帽、不穿膠鞋;

  3.下井穿化纖衣服;

  4.井上下脫崗、空崗;

  5.崗位上睡覺、躺臥或坐著開設備;

  6.特殊工種證件過期或模糊不清,非本人證件或將證件交他人使用;

  7.井下看小說或搞娛樂活動;

  8.作業01manbetx 未定期複查;

  9.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上崗的、一般工種未取得《一般工種安全工作資格證》上崗的。

  第十九條 凡上級查出的“三違”、安全隱患以及個別情節惡劣、態度蠻橫的“三違”人員加倍處罰。

  第二十條 一個月內違章兩次,對第二次違章加倍處罰,並要求停工幫教;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對其進行家訪,包隊部門對其進行談心。一季度累計違章三次,協議工給予解除勞動協議、合同工給予開除礦籍,留礦使用一年之處分。

  (二)對采掘係統的“三違”、隱患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無采區設計設計未審批擅自開工;

  2.采煤工作麵未經驗收而開幫回采;

  3.采空區局部懸頂和冒落高度不充分未采取措施的;

  4.掘進工作麵貫通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開拓掘進管理規定》的;

  5.不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的;

  6.獨頭巷道擴修和掘進平行作業,外麵擴修裏麵進人或沒有切斷電源、由裏向外擴修或同一巷道多段同時施工;

  7.采掘工作麵出現異常情況,沒有查明原因之前私自施工;

  8.巷道失修未及時安排維修,斷梁折柱未及時更換,巷道變形小於原設計斷麵1/3未安排處理;

  9.回收支架時將支架作為承力點時,對受力支架未按規定進行加固的;

  10.巷道回收結束不及時密閉的;

  11.施工單位私自變更設計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采掘工作麵用煤粉屯炮的;

  2.采掘工作麵傾角超過15°,未采取防倒柱、防滑措施的;

  3.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

  4.采煤工作麵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5.采煤工作麵提前摘柱的

  6.放炮崩倒的支架未處理繼續放炮;

  7.采煤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8.液壓係統終端無壓力表或壓力達不到規定的;

  9.岩巷掘進工作麵達不到光爆標準的;

  10.岩巷掘進工作麵無壓風管路或壓風管路距迎頭距離不符合規定的/米;

  11.錨噴或砌镟巷道變形噴屢或活矸不及時處理的;

  12.錨噴巷道錨固力低於《作業規程》規定的;

  13.岩巷耙裝機固定不牢、耙裝機無照明;

  14.錨噴巷道金屬網不搭接、不按要求連網;

  15.維修巷道不按規定加固鄰近支架;

  16.起重或拔腿掛導鏈不加固棚子或有對棚時掛在單棚上

  17.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未采取防止煤(矸)滑落傷人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采煤工作麵無初撐力測試手段或儀器損壞不能使用,測點內初撐力低於《作業規程》規定的;

  2.采煤工作麵煤牆片幫、漏頂,不采取措施處理的/處;

  3.采煤工作麵上、下付巷20米內高度低於1.9米,20米外低於2.0米的/處(2米為一處);。

  4.液壓泵站沒有乳化液濃度、壓力測試手段或乳化液濃度、壓力低於規定的;

  5.掘進工作麵退路不暢的;

  6.掘進工作麵不使用臨時支護或臨時支護不合格的;

  7.掘進工作麵支架鋼木混合使用的;

  8.工字鋼棚、木棚巷道不使用防倒器(缺防倒器罰5元/個);

  9.架棚巷道的交岔點、十字頭沒有按規定聯鎖加固/處;

  10.更換支架中途停止,沒有采取接頂封幫措施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30元。

  1.采掘工作麵棚子迎山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棚;

  2.采煤工作麵扒通場/棚;

  3.采煤工作麵上、下尾巷不按規定及時回收的/米;

  4.采煤工作麵提前放頂/棚;

  5.釆煤工作麵提前摘柱/根或放頂時去柱/根;

  6.采煤工作麵缺柱/根;

  7.老塘不擋門或擋門不嚴,竄矸流碴的/棚;

  8.空幫空頂麵積超過0.5㎡,深度超過300mm不及時處理的(超過0.5㎡加倍處罰);

  9.放頂時違反由裏向外,由下向上順序放頂的;

  10.不清理好退路就放頂的;

  11.岩巷幹打眼;

  12.炮後不及時灑水降塵的;

  13.空頂作業(麵積超過2㎡);

  14.耙裝機缺腿或防護欄;

  15.超前支護單環/次·根;

  16,傾角超過8°的煤巷且不跟底,沒有采取鋪底加固措施的/米;

  17.裝配引藥不在支護完整地點,不離開導電體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1.采煤工作麵超前支護不符合《規定》的/米;

  2.注液槍亂扔亂放的/根;

  3.在用支柱失效、空載/根;

  4.掘進工作麵防倒器上不緊、卡不住罰5元/個;

  5.采掘工作麵缺防倒小繩/根;

  6.采掘工作麵棚子旋/棚。

  (三)對機電運輸係統“三違”、隱患處罰

  第二十六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責任單位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100元。

  1.主副井提升誤發信號、提升裝置過卷、鬆繩、卡罐、溜罐、脫軌、井筒墜物;

  2.井下電器失爆的(對責任人除名);

  3.井下電纜短路打火或出現高溫點火源;

  4.機車、絞車閘失靈繼續開車;

  5.跳閘事故發生後,在沒有弄清跳閘原因前,強行合聯絡開關的;

  6.運料拉斷電纜、掛破風筒或損壞安全設施;

  7.斜坡溜車;

  8.炸藥、雷管同其他材料(設備)同車運輸的;

  9.設備轉動不良造成摩擦冒煙或造成設備損壞的;

  10.礦井主要通風機10分鍾內不能投運或倒風機。

  第二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責任單位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主副井在提升過程中緊急停車;

  2.主提升係統絞車缺《規程》規定的九種安全保護裝置之一或現場試驗不起作用的;製動盤有油跡的;製動閘間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3.大型固定設備的各項檢驗、試驗,關鍵部件的探傷沒按規定進行的;

  4.大型固定設備一台不完好;

  5.礦井排水係統不按規定進行聯合試運轉的;

  6. 2寸以上水管發生跑水,向下山漫水;

  7.水倉不按規定及時清挖的;

  8.委托沒有資質單位進行鍋爐安裝、改造、大修、清洗的;

  9.鍋爐使用生水運行的;

  10.礦井供電係統沒有保護整定計算方案;現場檢查保護整定不合格的;

  11.井上下供電係統沒有分列運行的;

  12.未經審批私自增減負荷的,沒有落實相關整定值與圖紙標注的;

  13.高壓電氣設備(包括下井電纜)不按規定進行整定試驗的;

  14.主要通風機供電線路“T”接其它負荷的;

  15.局部通風機專用電源和備用電源接在同一母線上;

  16.絞車鋼絲繩上垛、鋼絲繩無運行在軌道中間、鋼絲繩摩擦其它物品未采取措施;

  17.絞車鋼絲繩磨損嚴重或斷絲超限不及時處理的;

  18.提升鋼絲繩未按規定試驗;

  19.主斜坡雷達及自動防跑車裝置不起作用;

  20.無軌道強行拉車;

  21.裝車超高超寬;

  22.運送工字鋼、U型鋼等大件物品捆綁不牢;

  23.窄軌車輛未按規定進行拉力試驗的;

  24.機車未按規定測定製動距離的;

  25.膠帶輸送機沿線受煤點缺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未接入主控回路的;

  26.機頭、機尾及受煤點無直通電話或聯絡信號的;

  27.井下使用的膠帶未取得檢測合格證私自入井使用者;

  28.斜坡保險裝置失靈的。

  第二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主要通風機不按規定定期倒換,備用風機不及時檢修保養的。

  2.固定設備(提升係統、通風係統、強力膠帶運輸機、壓風係統、中央空調)缺少一項保護或一項不符合要求/項;

  3.帶電作業或帶電搬遷、檢修電氣設備(包括電纜)的;

  4.停電作業不掛停電牌或擅自拿掉停電牌;

  5.井下電工驗電、放電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的;

  6.非電工擅自打開開關的;

  7.檢修電氣設備不按規定停電、檢查瓦斯、放電、驗電、掛接地線的;

  8.檢修處理運輸機故障不執行停電加鎖、掛牌、專人看管製度的;

  9.井下電氣安全保護裝置(檢漏保護等)甩掉不用或保護不起作用的(按項計算);

  10.氣焊、氣割時,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或工作時二者相距不足5米的:

  11.煤電鑽、信號、照明不使用綜合保護;

  12.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13.檢漏繼電器不按規定試驗的;

  14.未按《規定》試驗電氣設備,或對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處理;

  15.防爆電器無防爆合格證下井;

  16.接地保護不符合規定(規格及安裝)/處;

  17.井下敲打礦燈的;

  18.絞車坡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的;

  19.斜坡向下運材料、設備不用礦車(平板車)隨意滾動的;斜坡向上運材料、設備不用礦車(平板車)而用絞車鋼絲繩捆綁硬拉的;

  20.斜坡運輸不落實三固定,不使用保險叉、保險繩或不及時放保險杠;

  21.斜坡運輸不使用防脫插銷/輛;

  22.絞車安裝不符合規定(每缺一根點杆罰20元);

  23.傾斜巷道運輸用的鋼絲繩及礦車連接裝置,未按《規程》規定進行試驗者;

  24.在斜坡上停放車輛未采取可靠阻車措施的;

  25.斜巷安全防護設施未按規定進行試驗的/處;

  26.斜坡運輸超掛車輛;

  27.電瓶車頂車運輸的(車場調車除外);

  28.在軌道上設置障礙物;

  29.用其它東西代替連車環、插銷或插銷不合格的(按個計算);

  30.電瓶車、礦車撞擊風門的(撞壞從嚴處理);

  31.井下運行機車閘、燈、鈴、連接裝置及撒沙裝置任一項不符合要求者/項;

  32.電瓶車沒有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3.超員乘坐運人裝置的;

  34.膠帶輸送機機尾無錨固裝置的;

  35.膠帶輸送機機頭機尾、變電所使用可燃性材料支護的/處;

  36.井下膠帶運輸機保護(煤位、低速、防跑偏、煙霧、溫度)缺一項或一項使用不正常者/項;

  37.行人需跨越皮帶處,沒有安設過橋/處;

  38.井下乘坐溜子的;

  39.用皮帶、溜子運設備、金屬支架或其它物料沒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

  40.溜煤眼上口無欄杆或篦子的;

  41.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無壓柱或打設不合格、機尾無防護板、防護欄,聯軸器無易熔塞、防爆片等/處;

  42.上下井擠罐、搶罐(責任人與把罐工同等處罰)) ;

  43.人料同罐上下的;

  44.聽到停車信號不及時停車的;

  45.井筒作業不使用保護傘的;

  46.電瓶車無照明超過兩小時、無信號、製動係統失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對入井人員不帶定位卡、不驗身或讓喝酒人員下井;

  2.空壓機儲氣罐、濾清器不按規定定期清洗的;

  3.鍋爐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起作用;

  4.副井提升不按規定關安全門或罐籠門的;

  5.副井提升人員時不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

  6.井口、井筒或井架上作業無係安全帶或不帶礦帽、不穿防滑鞋的;

  7.罐籠上下時在罐籠內打鬧的:

  8.井口、井底設備沒有實現聯鎖的(罐位、阻車器、搖台、安全、提升信號);

  9.下大件超高、超長或超重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10.私自打開罐籠門上下的;

  11.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不使用絕緣用具;

  12.變電所缺絕緣用具或絕緣用具不合格的;

  13.沒有接地保護和保護接地不合格的;

  14.電瓶車司機發現行人或障礙物、或過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等地點不減速,不發警號的;

  15.電瓶車司機離開座位後未取下控製手把;

  16.電瓶車司機在運行中將頭、身體伸出車外;

  17.行駛中電瓶車頭坐人;

  18.電瓶車司機將鑰匙交給別人或不隨身攜帶的;

  19.人力推車時前後車之間距離小於10米的;

  20.推車不控製、超速行駛;

  21.大巷推車不拿紅燈;

  22.列車未使用紅尾燈;

  23.人車未掛防護鏈的;

  24.斜巷絞車道紅綠燈信號不完善;

  25.絞車缺護繩板或基礎螺絲鬆動,繩發圈的;

  26.絞車、扒裝機鋼絲繩接頭方法不對的;

  27,無傳信號或信號不清楚開車、開溜子、開皮帶的;

  28.開皮帶、溜子一次性啟動的;

  29.開機不開防塵裝置;

  30.運輸設備無連軸器護罩、小鏈護罩或機尾護罩;

  31.巷道擴修不采取措施保護電纜的/米;

  32.水倉(或采區)沉澱池不及時清挖的/個;

  33.破壞井下各種標誌;

  34.所有應設置消防器材的地點缺消防器材、數量不足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不按規定擺放/台。

  (四)對“一通三防”方麵的“三違”隱患處罰

  第三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責任人開除礦籍,留礦使用一年並罰款20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1.通風係統不合理、串聯通風或風量不符合《規程》規定;風速超限或最低風速低於《規程》規定的;

  2.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經常處於超限狀態,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繼續組織生產的;

  3.采掘工作麵未製訂專項防治瓦斯措施的;

  4.瓦斯超限繼續作業;

  5.不執行瓦斯排放措施(無措施排放瓦斯加倍處罰);

  6.掘進工作麵私掐風筒造成局部瓦斯積聚;

  7.私自將探頭置於新鮮風流中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能發揮作用的;

  8.不用放炮器放炮的。

  第三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謊報瓦斯情況的;

  2.瓦斯監測儀位置、數量、報警點、斷電點或複電點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3.采掘工作麵應設而未及時安裝探頭的;

  4.私自移動探頭或非探頭維護工調試探頭;

  5.掘進裝備係統化主體項目不落實的;

  6.掘進工作麵未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及自動倒台或自動倒台不起作用;

  7.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環風;

  8.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掘進工作麵供風或三台局部通風機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

  9.超過5米擴散通風的;

  10.堵塞捆綁或私掐風筒造成掘進工作麵風量不足的;

  11.掘進工作麵停風不檢查瓦斯就送風的;

  12.風筒斷開不處理繼續作業的;

  13.私摘通風巷道支架的;

  14.所建通風設施不符合防突要求;

  15.拴住或支住風門過後不關的或把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

  16.撞壞風門的;

  17.私自打掉風門或揭開密閉;

  18.臨時停工或停風地點不設柵欄或警標的;

  19.釆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未按規定(超過45天)及時密閉的;

  20.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使用炸藥的;

  21.掘進頭一次裝藥分次放炮的;

  22.不具備放炮條件放炮或威逼放炮員放炮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23.非放炮員連線、放炮;

  24.放炮不設警戒或撤人距離不夠的;

  25.違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按規定處理瞎炮(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26.爆破作業無專職爆破工或未按規定放炮作業的;

  27.爆破材料、器材及爆破方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28.盲巷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29.隨意拆卸防塵設施;

  30.無測塵設備或不進行測塵的;

  31.私自停風、停瓦斯抽放泵或運料、擴修造成風水管、抽放管損壞;

  32.私自關閉壓風自救主管路閥門或無故停風。

  第三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井下正在使用的溜煤眼私自放空或暫時不用的溜煤眼不及時封堵或封堵不合格的;

  2.井下主要回風巷道內堆放(存放)物品,影響回風斷麵的;

  3.風門、反逆風裝置損壞沒有及時維修、更換;

  4.風門、擋風牆、密閉設置時不按規定建造的;

  5.風門處積水、堆積雜物造成風門打不開或關不嚴;

  6.避災硐室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或硐室內的設施及安裝不符合要求的;

  7.未按規定施工鑽孔的;

  8.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的;

  9.有突出威脅采掘工作麵沒有懸掛防突牌板;

  10.備用放炮器不鎖在專用箱內;

  11.工作麵上隅角抽放封閉不嚴。

  第三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每茬炮放完後放炮員不及時將放炮母線從放炮器上摘掉;

  2.破壞或挪用隔爆水袋的;

  3.風門不連鎖或連鎖不起作用、損壞後不及時維修;

  4.放炮不執行三人連鎖;

  5.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鑰匙、放炮器;

  6.放炮員不帶雷管箱;

  7.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8.放通場炮;

  9.風筒出口距掘進頭距離超過規定的;

  10.班組長、井下電鉗工、幹部下井不帶便攜儀;

  11.采掘工作麵沒炸藥箱、炸藥箱不合格、不上鎖或炸藥、雷管不入專用箱、當班剩下的炸藥不退庫或亂丟亂放的;

  12.高瓦斯采掘工作麵不執行放炮停電製度的;

  13.作業地點出現瞎炮(遺留炮)不現場交接班;

  14.放炮母線不扭結、不用膠布粘住接頭:

  15.放炮母線不吊掛或吊掛不符合要求;

  16.采掘麵和煤巷維修不實施高壓注水或注水達不到要求的;

  17.風門漏風量超過規定/處;

  18.隔爆設施安裝地點不符合《規程》規定/處;

  19.防突鑽孔不按設計施工,或遇到異常情況下不報告,或主管部門接報告後不采取相應措施的;

  20.私自關閉壓風自救分閥門;

  21.通風儀器、儀表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60元。

  1.便攜儀充電不足;

  2.裝炮不用水炮皮;

  3.電雷管插入藥卷後,角線末端未扭結的;

  4.采煤工作麵裝炮後雷管角線捆綁在單體柱上;

  5.不按作業規程打眼裝藥,連線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開機不灑水降塵造成煤塵大;

  2.采麵上隅角抽放管前端堵塞;

  3.采麵上隅角擋風簾吊掛不合格/次(沒有造成瓦斯超限);

  4.通風儀器、儀表未按規定進行標校的;

  5.不采用濕式打眼(不能濕式打眼的要製定專門措施);

  6.打鑽不設捕塵袋或捕塵袋不合要求/處;

  7.缺少噴霧降塵設施或霧化不好/處。

  四、質量標準化方麵

  (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50元。

  1.各種管線敷設不符合規定或不整齊/處;

  2.照明燈具吊掛不成直線;

  3.料場材料、備用設備碼放不整齊,混放散放、不掛牌的/處;

  4.鋪設設備的巷道安全間距不夠,行人巷道或行人側高寬不夠,底板不平,影響行人的/處;

  5.各種材料運到指定位置後碼放不整齊或在巷道中亂扔亂放/處。

  6.小件電器不上板/處,設備不上架/台;

  7.井下存在安樂窩/處;

  8.硐室、小絞車房、巷道中亂放雜物/處;

  9.絞車坡地滾配備數量不足、運轉不良、磨損嚴重/處;

  10.巷道淤泥、積水/處(按處計算,1米長、0.1米深為1處);

  11.打鑽地點浮煤不清/處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30元。

  1.入井電氣設備沒有防爆合格證、無“MA”標誌的:

  2.設備缺銘牌、標誌牌,作業地點缺圖紙、作業牌板、崗位牌板,巷道缺警標、巷標、百米標誌、避災路線牌,或警標、巷標、百米標誌、避災路線牌設置不醒目、不規範與現場不符/塊;

  3.巷道堆積浮煤或煤塵/米;

  4.應知應會差/人;

  5.巷修後電纜、風水管路、壓風自救管路不及時按標準恢複/米;

  6.機電設備衛生差/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20元。

  1.電纜吊掛不規範、位置不當或間距不夠/米;

  2.流水不歸水槽或水溝,水溝內有雜物或淤煤超過1/3米;水溝蓋板不齊全,不平穩/塊;

  3..行人斜巷應設而未設台階或台階變形、損壞嚴重,不及時整理的/米;

  4.各種記錄不齊全或填寫不及時、不規範/種·次;

  5.各種圖紙標注不及時、不完善/種;

  6.井下亂寫亂畫/字;

  7.巷道漏幫、漏頂、斷梁折柱、缺卡纜(或卡纜鬆動、斷絲)、梁崩口不及時處理的/棚;

  8.主要巷道不清掃、不衝刷造成衛生差/米;

  9.風筒、電纜、風水管路、壓風自救袋等堆積煤塵/米;

  10.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貫徹或考試不及格便開始作業的/人;

  11.巷道擴修、噴漿後風水管路上雜物不清理/米。

  12.巷道內水管漏水(以滴水成線為準)/處

  13.井下掘進或擴修需要使用板扡椽(小徑木)護頂的巷道,在護頂架棚5m範圍可以保留原狀,超過5m後,板扡椽(小徑木)露出部分超過50mm/根。

  第三十九條 井下各區域凡發現衛生差,每處罰款200元;安全隱患、文明生產存在問題,通知後未按規定日期及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第四十條 製作報表不認真或審核簽字把關不嚴,有較大問題未及時發現,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一條 安全重點監控項目和質量達標項目計劃未及時完成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完成後不能保持的,罰款500元,在監控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按有關規定加倍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質量標準化降級、集團公司季度檢查,係統在集團公司排最後一名或最差區隊的罰款3000元。

  (二)采掘係統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100元。

  1.采掘工作麵每月沒按時進行地質預測預報的;

  2.采掘工作麵瓦斯防治和防治水評價沒按要求完成的;

  3.采煤工作麵支柱直線性10米範圍內超差超過50mm,累計超過4根的;

  4.注液槍管長度超過規定;

  5.四個平麵10米範圍內凸凹超過100mm的;

  6.工作麵迎頭積碴(煤)超過一個循環(積碴量超過40車的);

  7.無錨杆、混凝土測試手段或不進行測試的;

  8.支護材料(支架、塑料網、水泥、砂子、石子及其它)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種(屬材料供應問題罰供應部門);

  9.不按工序要求施工的/次;

  10.耙裝機道夾子不合要求的;

  11.端頭支架不符合作業規程的;

  12.錨杆打設長度、間距、角度不符合規程的/根;

  13.金屬網掛不貼岩麵或鋪不到底板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30元。

  1.工作麵、運輸巷溜子缺底槽坑或擋煤板/米;

  2.采煤工作麵支架間距、排距累計5棚超過規定/棚;

  3.釆煤工作麵液壓支柱手把、三通閥注液孔朝向不一致/根:

  4.支柱鑽底不穿鞋的或鑽底超過規定的/柱;

  5.柱爪未卡入π型鋼梁槽或位置不合理/根;

  6.支架不使用撐(拉)杆或撐(拉)杆鬆動,卡纜間距不合要求/棚;

  7.架棚巷道裏出外進10m內超過200mm/棚;

  8.高度、寬度連續3棚或2m超過規定/棚;

  9.架棚巷道1處不連網、連網不打死結或搭接長度不符合要求造成露幫露頂/棚;

  10.基礎深度不夠、赤腳/米;

  11.未一次成巷的(水溝、台階滯後符合作業規程除外)/米;

  12.噴層厚度達不到或超過設計要求的/米;

  13.采煤工作麵移溜摘柱長度超過15米/米;

  14.單體柱支護高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棚;

  15.掘進工作麵不使用撐杆或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棚;

  16.耙裝機超距/米;

  17.岩巷掘進工作麵打樹脂錨杆不使用風動攪拌機。

  (三)機電運輸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50元。

  1.釆區軌道(含臨時軌道)運輸線一處不合格(軌距、水平、軌枕、接頭平整度任一項不合格,該處即視為不合格);

  2.井下亂翻、亂放礦車(按輛計算)。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30元。

  1.膠帶輸送機托輥不轉動或缺少,整部皮帶累計超過3個的/個;

  2.膠帶輸送機底皮帶下有浮煤,距底板不足300mm/米;

  3.溜子傾斜、鏈子出槽;缺少刮板,螺絲/塊(條);

  4,礦燈滅燈、紅燈/個;

  5.照明燈具不亮/盞。

  (四)一通三防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100元。

  1.風筒吊掛不平直/節;

  2.壓風自救袋高度不符合規定/處;

  3.壓風自救缺少分閥門。

  4.采掘工作麵壓風自救袋數量不足(每少一個)/個;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50元。

  1.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人員作業地點沒有設置瓦斯檢查牌板的/個;

  2.采掘工作麵采取措施經預測後可以掘進(回采),進多少米沒有書麵通知的/次;超過允許掘進(回采)長度的,每米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風筒花接。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30元。

  1.壓風自救超距/米;

  2.抽放管路出現破損、泄漏、積水、阻塞的/處;

  3.壓風自救裝置自救袋破損、無減壓閥,閥門缺少手把或不能正常使用/項;

  4.風筒、壓風自救裝置漏風/處;

  5.壓風管路不按規定吊掛,缺少吊掛點/處;

  6.風筒拐彎不設彎頭/處。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20元。

  1.隔爆設施數量、水量不足/個;

  2.吊環未吊掛或風筒破口/個;

  3.缺少測風牌板、防突預測牌板或牌板填寫不規範、不清楚的/項。

  (五)地質測量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1000元。

  1.施工巷道跑線;

  2.巷道未定點貫通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罰款500元。

  1.在掘進巷道接近或穿、跨老空、老巷以及水、火、瓦斯等危險區之前,未按規定填寫、送達安全通知書的;

  2.對井下各出水點未定期進行觀測,月未進行礦井水情水害排查03manbetx ;

  3.未按計劃揭露落差大於10m斷層:

  4.首回次探放水未經有關部門聯合現場驗收:

  5.不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或私自回采防水煤柱;

  6.未按規定進行地質預測預報的。

  第五十三條 誤貫通、突水,尚未造成事故的,罰款10000元。

  五、附則

  第五十四條 此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製度》相抵觸的,按本《製度》執行,本《製度》未作具體規定的,對照相關、相近條款執行。特殊情況下,有關獎罰按調度會、安全辦公會礦長指令執行。

  第五十五條 凡上級相關問題罰款,全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凡造成財產損失、影響生產的,由責任單位賠償損失,從工資中解決,罰款和賠償金額較大的可分月執行。

  第五十七條 每月的安全質量罰款由辦公室建立專賬,安全質量標準化獎勵經主管礦長批準後,從罰款中支出,專款專用。

  第五十八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安全科。

  第五十九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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