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十三礦經濟責任追究製度
平煤股份十三礦經濟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對我礦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嚴格落實各級管理人員與工作人員的責任製,避免和減少因行為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及上級有關法規,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經濟責任追究是指因失職和瀆職行為給我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時,礦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的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對經濟責任追究的範圍,包括決策管理、投資與計劃管理、工程建設、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銷售管理、勞動人事管理、綜合管理等方麵的行為過失。
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安全生產責任迫究,按有關法規進行。在依照本製度追究經濟責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員涉及的違法違紀問題,移交紀檢部門查處,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經濟責任追究製度遵循處罰為手段、警示為目的和失職必究、瀆職從重的原則。對應承擔經濟責任的當事人的處理,采取經濟處理和行政處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決策管理
第五條 在投資與生產經營決策過程中,違犯有關政策規定和決策程序,越級越權決策,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決策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集體決策失誤的,按照決策管理有關規定,分別追究參與決策人員的個人責任。
第六條 在決策方案製定中03manbetx 預測出現重大失誤,不按規定進行谘詢論證,隱瞞風險因素以致決策失誤,給我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方案製定人員以及決策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投資與計劃管理
第七條 在計劃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無計劃投資,給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
(二)虛報虛列計劃,或擅自變更計劃內容,改變資金用途或套取資金,或超規模安排資金,造成計劃失控、資金管理混亂的。
(三)計劃編製安排不當,造成工程失調、生產脫節或工期拖延等,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致使礦蒙受經濟損失的。
(四)不執行計劃安排,以致影響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投資安全,造成工期拖延、資源損失和浪費的。
第八條 在預算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犯預算管理程序和規定,超定額編製,超規定審批,超預算施工,造成資金損失和浪費的。
(二)虛列項目、虛報預算套取資金的。
(三)擅自挪用預算內資金,影響預算項目實施的。
第九條 在投資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反投資管理規定,越權安排投資,造成損失浪費或投資效益極差,不能按期收回的。
(二)項目投資審批把關不嚴、資金使用監管不力,造成資金浪費或其它不良後果的。
(三)項目投資未能專款專用,造成資金損失或被套取的。
(四)管理不力,造成項目實際投資超過概算數額巨大的。
第四章 工程建設
第十條 在基本建設管理中,違反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造成工期延誤、預算超支、質量不合格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在工程設計中,因設計和設計審查原因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設計人員、審批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工程按設計建成後,不能移交生產和使用,或者需進行改造後方可生產和使用的。
(二)工程按設計建成後,實際產量、質量、收益等指標無法達到設計目標的。
第十二條 在工程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應該招標的工程不進行招標,擅自聘用施工隊伍開工建設的。
(二)工程招標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搞假招標或串通招投標的。
(三)不按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未經審查批準擅自開工的。
(四)擅自挪用項目建設資金,興建預算外工程和非生產性設施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工程管理和質量監督,致使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拖延、工程返工、預算超支或其它不良後果的。
(六)不按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決算和移交,或在工程竣工驗收中,不按設計標準進行質量檢驗,致使不合格工程通過驗收移交的。
第十三條 在工程質量管理中不負責任,造成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或02manbetx.com 隱患的,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人員疏於職守,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延誤、返工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工程監理有關責任人、監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生產管理中,因安排不當、指揮失誤,造成接替失調、生產脫節或其它生產02manbetx.com ,導致停工,完不成生產計劃,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設備和設施損壞、報廢的,造成物資材料丟失損壞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在技術管理方麵,由於方案設計、設備選型、技術措施不當等原因、導致減產、停產、停工、返工、停運、停銷,或工程設備和設施損壞、報廢等,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違犯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忽視質量標準化工作以至發生各類安全、工程質量責任02manbetx.com ,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在追究安全生產責任的同時,依照本製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在產品質量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施工工藝和質量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合格率、優良品率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違犯產品質量管理規定,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造成用戶拒付、退貨、索賠的。
(三)對產品質量問題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不合格產品繼續生產和銷售的。
第二十條 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部門工作人員疏於職守,出現銷售產品質量級別不符或產品不合格問題,發生商務糾紛,給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財務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分解下達成本指標或指標分解不到位,造成本單位成本失控的。
(二)授意、指使、強製財務部門、財務人員違規辦理有關財務會計業務或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財務會計資料失實、信息失真,特別是成本不實、盈虧不實或其它不良後果的。
(三)末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彙款、支付資金,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外借、租賃、處理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以礦或單位名義借貸,增加企業利息負擔及其它財務費用,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違反財務開支規定,給礦造成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 在資金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設外部銀行帳戶的。
(二)出借內部結算帳戶,或轉移帳戶、坐支現金、以及庫存現金超過核定限額的。
(三)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影響資金正常周轉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辦理磨帳手續的。
(六)擅自出借公款給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三條 在會計管理和會計信息處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的,追究財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私設會計帳薄或登記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填製、取得原始憑證,或填製、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三)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製依據不一致的。
(四)虛列、多列或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
(五)虛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費用的。
(六)虛列或提前確認收入以及隱瞞或推遲確認收入的。
(七)隨意編造虛假利潤或隱瞞利潤的。
(八)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
(九)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單位會計信息的。
(十)提前或延遲結帳日結帳的。
第八章 物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物資和設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按規定應該招標采購而未招標,擅自決定采購或訂購的。
(二)招標采購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泄露標的或搞假招標及串通招投標,致使采購物資、設備質次價高、規格型號不符等,影響使用效能或無法使用的。
(三)采購物資、設備不簽訂合同,或所簽合同不規範、不嚴謹、不合法的。
(四)采購設備選型未進行充分論證,所購設備性能存在明顯缺陷的,不適應使用對象或無法使用的。
(五)采購“三無”產品或假冒偽劣產品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進行物資設備驗收,致使數量、質量、規格、型號、性能不符的。
(七)不按采購合同或供貨協議規定的期限、品種、質量、數量供貨,影響安全、生產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在物資運輸、倉儲、使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迫究有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造成物資丟失、毀損、變質、積壓、報廢的。
(二)庫存物資帳實不符,庫存不實的。
第九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銷售管理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以煤炭或其它產品串換物資的。
(二)擅自以低於公司規定價格銷售煤炭或其它產品,擾亂銷售秩序的。
(三)利用本單位銷售渠道或網絡,銷售外單位產品,擾亂公司銷售秩序的。
(四)市場預測、營銷策略和價格政策製定出現重大失誤,嚴重影響產品銷售或致使銷售價格明顯偏低,造成礦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七條 在銷售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銷售收入不入賬,入賬不及時或不全額入賬,轉移挪用銷售收人;賬麵庫存與實際庫存不符,嚴重漲庫或虧噸的。
(二)內外串通,在銷售本單位產品時壓級、壓價、壓量,造成礦經濟損失的。
(三)產品錯發用戶或發出產品數量、質量不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
(四)貨款回收不力,造成長期拖欠,呆壞賬比例超過製度規定的。
第十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人員調動規定和程序,擅自調動和調整人員,給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和程序,任用不稱職人員,給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招工或雇用各種外來工、臨時工,以及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人員上崗,給礦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不良後果的,追究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犯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獎金,造成工資成本失控或工資掛帳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工資發放過程中,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和克扣工人工資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綜合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供電、供水、供暖等方麵服務質量低劣,發生各類事故,給礦和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管理不到位,造成礦資產損壞、流失、報廢等經濟損失的,追究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管理中,因有關人員疏於職守造成違規罰款或發生事故,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信息通訊管理中,發生各類事故,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的。
(二)應簽訂而未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簽訂合同違法、無效或合同條款有失公平損害礦利益。造成合同不能依法正常有效履行的。
(四)未經授權擅自以礦或單位名義對外擔保的。
第三十八條 在業務部門工作中,發生如下情況之一,給礦或相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貽誤上級或本單位領導安排的工作的。
(二)對礦內部門之間需要協調事項推諉扯皮,貽誤工作的。
(三)對下級部門請示報告的問題久拖不複,處置不當的。
(四)情況不明瞎指揮或安排指揮失誤的。
(五)違犯政策規定刁難基層或幹擾基層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在業務管理中,屬於應當保密的礦產品資料、地測資料、技術資料、專利和商業秘密等泄露、被竊、毀損、流失,給礦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其中因離退休、辭職、辭退、開除或其它方式離礦的責任人員,礦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其應負責任。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四十條 凡是因經濟行為過失造成礦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和行政處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製度所列經濟責任的追究處理,采取經濟處理、行政處理或兩者相結合的處理方式。經濟處理方式為經濟賠償和經濟處罰。
經濟賠償是指依照有關法規,責令責任人全部或部分賠償礦經濟損失。
經濟處罰是指對責任人處以一次性不超過本人三個月標準工資的罰金,經濟處罰根據責任人失職和瀆職行為性質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確定,瀆職行為均執行經濟處罰,失職行為造成損失超過5萬元的執行經濟處罰。
行政處理方式有:調離工作崗位、取消從業資格、警告、記過、降級、降職、免職、撤職、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留察、開除。其中,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留察、開除屬行政處分。行政處理根據責任人失職和瀆職行為性質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確定,瀆職行為均執行行政處理。
失職行為造成損失超過10萬元的執行經濟處罰。
調離工作崗位是指將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
取消從業資格是指取消責任人在本礦範圍內從事專業工作的資格。
警告是指對責任人提出告誡使之注意和警惕。
記過是指對責任人的過失登記在案。
降級是指對責任人降低l級崗位工資。
降職是指降低責任人1 個級別及以上管理職務。
免職是指免去責任人所擔任的職務。
撤職是指撤銷責任人所擔任職務。
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礦解除與責任人的勞動關係。
開除留察是指對責任人開除並留用察看。
開除是指礦按法定程序開除責任人,並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製度中經濟賠償的數額,根據經濟損失大小,按以下標準掌握。
(一)損失額在2萬元以內的,按照損失額的50%賠償。
(二)損失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5 萬元以內部分,按損失額的30 %賠償。
(三)損失額在5 萬元(含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內部分,按損失額的20%賠償。
(四)損失額在10 萬元(含10萬元)以上20 萬元以內部分,按損失額的10 % 賠償。
(五)損失額在20 萬元(含20萬元)以上部分,按損失額的5% 賠償。
經濟賠償、經濟處罰款項由財務部門收繳入帳。
第四十三條 對礦明令禁止的事項,如公款私存、私開帳戶、內外勾結坑騙等行為,一經查實,除全額追回經濟損失外,並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責任人是管理人員的一律撤職,是一般職工的開除礦籍。
第四十四條 按照管理層次和管理權限,實行經濟責任分級追究。各部門的問題原則上要依照本製度組織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經濟責任的認定部門(單位)由礦長指定,可抽調其它部門人員組成經濟責任追究小組,共同進行經濟責任追究。經濟責任追究小組負責對失職或瀆職人員的事實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和責任認定初步意見後,以書麵形式報告礦長審查。最終經濟責任認定結果以經濟責任追究意見書的形式通報全礦,同時交財務部門執行。
第四十六條 經濟責任追究接受礦紀委監督。凡在經濟責任追究工作中有玩忽職守,違犯本製度有關規定,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私分收繳的賠償款、罰金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七條 凡行為過失責任人主動申報的,可根據情節減輕處分。礦幹部、職工有義務和責任對礦其他職工的失職和瀆職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按挽回損失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因經濟責任追究人員泄密,致使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或人身傷害的,經查證屬實,對泄密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對於礦幹部、職工的失職、瀆職行為和其他相關製度規定,以經濟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追究和處罰的事實造成的不是礦直接財務損失的,財務部門應當根據相應的財務量化製度,量化為直接的財務損失。
第四十九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平煤股份十三礦。
第五十條 本製度若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