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
華泰煤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標準化礦井和建設和諧華泰、平安華泰的戰略,進一步推動我礦職工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切實搞好我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政策與發展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指的職工教育培訓是指職工安全資格培訓、安全教育培訓、繼續教育培訓、上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技能鑒定培訓及其它適應性培訓。
第三條 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實行礦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各科隊要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的責任製度和檢查落實製度,根據本隊實際情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落實培訓責任。
第五條 礦培訓中心負責全礦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對本礦的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管理。對各科、隊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各科、隊的負責人對本隊(部門)的教育培訓工作負總責。負責教育培訓的人員負責本隊(部門)具體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適應於本礦所屬的各科、隊。
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管理
第八條安全科根據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製定本礦職工教育培訓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各科、隊對培訓計劃的實施落實及督查。
第九條 各科、隊根據培訓中心的計劃、安排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本隊(部門)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在每年的元月底以前報安全科。
第十條 各科、隊要把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領導業績考核目標,職工教育培訓計劃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同時檢查、同時總結。
第十一條 各業務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必須在開班5日前將辦班培訓教學計劃報安全科,培訓班上報計劃包括開班地點、時間、培訓類別、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培訓時數、課程安排等內容。
第十二條 為切實加強對職工培訓教學的管理,確保培訓質量,安全科對各種培訓班的培訓實行備案檢查製度,對所采用的教材、教案、培訓和考試情況進行考核,對培訓情況進行督查落實。
職工培訓教師隊伍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礦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建立一支具有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業對口、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第十四條 職工培訓專兼職教師要在從事某種專業技術人員中聘用,具有專科以上學曆和中級以上職稱,被聘教師必須是政治思想好、業務技術精、工作作風硬、熱愛培訓工作、能勝任教學工作,對極少數學曆和職稱未達到要求但具有較豐富的現場實踐和教學經驗的教師,可根據實際使用。
第十五條 為提高教師的政治理論、業務素質和教學水平,建立教師定期培訓製度,加強各類教師的繼續教育,增強教師創新意識,提高創新實踐能力,不斷更新知識,保證教師隊伍適應職工培訓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 授課應遵照以下要求:
(一)授課前必須按培訓教學大綱寫出教學計劃,備好教案按教學計劃授課。
(二)要科學合理地掌握授課時間,一次授課時間不得少於90分鍾。
(三)堅持授課過程的創新,授課方法要多樣化,利用現代的教學手段、現代的教學設備、設施進行教學,采取講課與學員互動的辦法教學。
(四)以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創新能力為宗旨,注重對職工將知識轉化為能力的培養,推動素質教育培訓,培養職工學會創新。
第十七條 授課費標準:
(一)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經濟師等)授課費,每課時為20元。
(二)中級職稱(工程師、經濟師、技師等)授課費,每課時為25元。
(三)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技師等)授課費,每課時為30元。
(四)職工培訓,需聘請各大專院校的教師、講師、教授等授課時,授課費用由礦和被聘人員協商而定。
在職職工培訓管理
第十八條 礦領導、科、隊級以及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培訓,按上級或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礦領導、科、隊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崗位作業人員和救護隊員進行煤礦安全資格培訓,嚴格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分別到國家一級、二級、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
第二十條 一般工種培訓及新工人崗前培訓必須到四級培訓機構(礦培中心)進行培訓,特種作業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初級職業資格和安全操作資格方能上崗。
第二十一條 凡經過培訓沒有取得煤礦安全資格證書者,不能擔任相應領導職務,不能上崗指揮生產,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工作必須做到“先培訓、後上崗”。
第二十二條 主要技術崗位職工的培訓。對采、掘、機運、通、技術、調度等主要工種按照煤礦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培訓,並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才能上崗。
第二十三條 職工晉級培訓,按照《工人技術等級標準》、《職工技能鑒定規範》要求,符合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技術等級鑒定條件的職工,必須接受理論學習和專業技能操作訓練培訓。
第二十四條 新工人、轉崗、再就業培訓,必須達到下列要求後方可上崗,否則不準上崗。
(一)新工人必須按照“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的原則,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後,必須在有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從事就業準入的技術工種,必須取得本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
(二)轉崗培訓。調換新工種的職工必須進行新工種的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新工種“上崗資格證”,新從事就業準入的技術工種,必須取得本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轉崗後,必須到集團公司培訓中心培訓,取得新工種“安全資格證書”。
(三)職工再就業培訓,凡下崗再就業的職工,就業前必須經過就業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中心要建立培訓考勤製度,凡參加培訓的職工,要服從培訓中心的安排,嚴格執行考勤製度,杜絕曠課、遲到、早退現象,保證教學秩序。否則,嚴格按照礦培訓製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參加集團公司和本礦組織的脫產培訓學習的職工,視為正常出勤,並享有以下待遇:
(一)地麵工享受原有工種待遇。
(二)井下工享受本隊平地工工資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培訓學習的職工
(一)有冒名頂替簽到者,對頂替及被頂替簽到者各罰款50元。
(二)擾亂一次課堂紀律,影響教學進度者罰款50元。
(三)發現替考和被替考者,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發現一人對個人和部門分別罰款50元、100元。
(四)考試期間違犯考場紀律,按零分處理。
(五)職工考試成績60分為及格分,不及格罰款50元。並責令其重新培訓,重新補考,直至合格。
(六)培訓結束後,沒有參加考試者,停發其培訓期間的工資,並罰款50元。
(七)參加三級培訓的職工,如違紀按集團公司管理辦法執行。
教育培訓工作教學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培訓中心及各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必須提前一周通知授課教師,要求其備好課,寫出教案。
第二十九條 授課教師在職工培訓期間接受培訓中心的業務領導,培訓中心定期對教師的授課進行評教、組織聽課、召開評教座談會,及時對授課教師反饋信息,督促任課教師改進教學辦法、方式,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條 授課教師要對學員的學習、考核結果負責,考核結果與實際不符時,對授課教師進行罰款,發現1人次罰款100元。
第三十一條 無計劃培訓,不按國家頒發的培訓教學大綱授課、無教案上課、考核舞弊、考核不及格辦證,發現一次罰款100元,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 職工培訓實行檔案管理製度,設專人負責管理,培訓結束後,要及時填寫培訓檔案(培訓班名稱、種類、時間、考勤、成績、教師教案、計劃、總結等),教學培訓資料專人管理,以備查閱。學曆教育、繼續教育的學籍檔案資料裝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三十三條 每期培訓結束後,培訓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培訓班的學員進行培訓教學質量跟蹤調查,檢查培訓效果,認真填寫學員培訓跟蹤信息反饋表,發現問題及時製定整改措施。
教育培訓機構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礦培訓中心作為我礦的職工培訓基地,承擔教育培訓任務。
第三十五條 礦培訓中心必須按上級要求建立和完善培訓管理製度,落實培訓責任,加強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六條 為保證培訓基地不斷適應教育培訓工作的需要,今後逐年加大培訓機構的投入,不斷充實更新完善教學設備、儀器、設施,以保證培訓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培訓教學質量逐步提高。
第三十七條 培訓中心必須加強對教學設備、儀器、設施的管理,不經培訓部門主管領導的審批,不允許外借、挪用培訓設施,不能影響教育培訓工作的正常開展,否則對有關責任人處於100元的罰款,無故造成損壞,按設施的原價賠償,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培訓中心應逐步建立和完善遠程培訓網絡,給職工學習、更新知識提供條件,充分發揮網絡學習的功能,提高職工的素質。
教育培訓工作考評、獎懲與津貼
第三十九條 培訓中心應對教育培訓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對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科、隊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 職工教育培訓工作人員,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中完成培訓任務的,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四十一條 礦對參加各種競賽優勝者,應按照下列辦法進行獎勵:
(一)參加國家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參加省(部)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分別獎勵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參加市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分別獎勵1000元800元、500元。
(四)獲得國家、省(部)、市級技術能手者分別獎勵3000元、2000元、1000元。
(五)參加集團公司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分別獎勵800元、600元、500元。
(六)參加本礦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分別獎勵500元、300元、200元。
第四十二條 取得初、中、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並在本崗位者,沒有違犯有關管理規定時,每月均享受相應的等級津貼,津貼標準為:
(一)采掘專業:每人每月初級工35元,中級工45元,高級工60元。
(二)井下輔助:每人每月初級工30元,中級工40元,高級工50元。
(三)地麵:每人每月初級工25元,中級工35元,高級工45元。
第四十三條 參加三級及三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每少參加1人,分別罰單位300元、隊長、辦事員各50元。
第四十四條 參加礦組織的培訓,每少參加1人罰隊200元、隊長、辦事員各50元、個人50元。
第四十五條 罰款執行辦法:凡因職工教育培訓按照有關製度規定執行的罰款(包括對單位或個人),由安全科出具通知單,每月彙總後交礦辦公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