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金屬支架管理辦法
華泰煤礦金屬支架管理辦法
一、職責範圍
第一條 倉庫對井下金屬支架的回收、替棚、周轉複用、檢查、考核等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專項台帳,並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條 對泰豐公司負責加工、維修、供應的金屬支架及附件,調度室、倉庫負責驗收其數量和質量(抽查合格率為95%以上),達不到要求的一次對責任單位罰200元。
第三條 修護隊對井下所有維修巷道和井下金屬支架的周轉以及壞支架的升井負責,工作麵上、下付巷金屬支架每月按計劃推進情況移交給采煤隊。
第四條 采煤隊對上、下付巷劃段區域內的金屬支架負責。
第五條 掘進隊對作業區域內未移交的巷道支架負責。
第六條 運輸隊負責平地金屬支架的裝運,途中負全麵責任。
二、計劃、審批及建賬
第七條 凡使用金屬支架的單位必須每月26日前根據礦作業計劃,將下月使用金屬支架計劃經調度室審批後報科材料,無計劃原則上不能使用。
第八條 各使用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到調度室審批(用一式三份老料單),不經審批的一律不準發放。
第九條 各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金屬支架管理員,建立金屬支架使用動態台賬,及時掌握所管轄區金屬支架的使用、存放、流動情況。
三、現場管理
第十條 各單位使用金屬支架要實行編號管理,每月打號一次,料場存放要碼放整齊。
第十一條 金屬支架移交、交接雙方必須辦理一式三份的交接手續(雙方各一份,交調度室一份),嚴禁私自更改手續。
第十二條 每月25日以前,各單位支架管理員必須會同生產技術科下井清查,核對所管轄區金屬支架的使用和存放情況(具體由調度室安排),否則按調度室自查為準。
第十三條 每月26日各單位必須持台賬和交接手續到調度室結賬,否則按調度室結賬為準。
四、獎罰及處理
第十四條 金屬支架回收率為100%,附件(如卡纜、拉杆、“十”頭連鎖材料)為90%,否則,礦工鋼罰250元/根,U型鋼罰300元/根,卡纜(29#)罰54元/套、(25#)51元/套,拉杆罰12元/根,“十”頭連鎖30元/套。
第十五條 金屬支架是井下支護的專用材料,發現在鋪溜子皮帶當底梁、作擋煤板、棚溜眼做過梁,打到閉子裏及背幫背頂等,有以上情況之—者,均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六條 工作麵上、下付巷結束時,超前支護必須達到3米以上,否則3米以內的支架均以丟失論處,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七條 工作麵上、下付巷存放金屬支架不得超過當天的替棚數,否則罰主管人50元/次。
第十八條 各工作麵移交前,必須保持場清料淨,否則罰單位5元/根,罰主管人50元/次。
第十九條 凡計劃回收的報廢巷道,修護隊必須按時回收完畢,否則每超200元/天。
第二十條 凡井下回收的支架必須及時升井,發現有亂扔亂放,料場存放不整齊的,罰5元/根。
第二十一條 金屬支架在運送的過程中,發現有丟失者,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運輸隊、修護隊必須按各使用單位計劃運送到位,發現有不到位者,罰200元/次。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管理員不下井清查,不按時結賬,支架不及時打號的罰50元/次,結賬時數據不對者均以丟失論處,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作業過程中,回收上層丟失的金屬支架獎50元/根。
第二十五條 每月評出一個台賬建的好,現場管理好,支架不丟失的單位,獎主管人100元。
第二十六條 罰款由辦公室統一管理,作為獎勵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