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設備出庫(領用)、移交管理辦法
華泰煤礦設備出庫(領用)、移交管理辦法
1、由機電運輸科統一管理和調撥全礦的機電設備,調動礦內各單位的設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各種理由阻止調撥,不聽從機電運輸科調撥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2、各單位要設立一名專職或兼職的設備管理員,領取設備時,必須由隊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運輸科辦理設備領用手續。原則上必須先辦理手續,後出庫(搶險、救災除外),沒有出庫手續的設備嚴禁出庫。急用設備必須經值班礦領導同意、調度室簽字後,可先出庫後辦理手續,但第二天隊設備管理員必須到機電運輸科補辦有關手續,否則罰隊設備管理人員50元/天。
3、設備領用人員負責對設備完好、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必要的試驗。設備一經出庫,出現的問題經機電運輸科鑒定是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造成的,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負責,否則由領用單位負責。
4、對正在運行的設備或需拆除的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電運輸科組織原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設備,之後雙方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運輸科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必須在兩天內辦理完畢,否則對責任人處50元/天的罰款。對移交期間檢查出的問題由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逾期沒有處理完,對原使用單位罰款200元,並按問題大小作價由接收單位處理,作價款從原使用單位工資款中扣除轉給接收單位,期間出現的一切影響及後果由原使用單位承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由機電運輸科相關人員將移交單複印件分別交庫房及設備管理員各一份, 使用單位憑移交單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消帳手續,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機電運輸科及原使用單位參與交接人員負責處理完畢,並對以上責任人各處100元的罰款。
5、各單位需更新設備時,必須持相關單位證明到機電運輸科辦理領用手續,更新後必須在三日內將舊設備及時升井入庫,並到機電運輸科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每遲辦一天罰款50元。
6、各單位領用井下新增設備,必須提前三天以計劃形式通知機電運輸科設備管理員,領用時持設備計劃單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取設備。
7、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有出、入庫單據、有設備編號。各單位設備管理人員要根據設備出入庫情況及時整理設備台帳,每月26日前各單位應對其使用設備自查一次,並由設備管理員到機電運輸科核對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到帳、卡、物、地點相符。不按規定要求核對的罰設備管理員50元/次。
8、設備庫不得私自發放設備,否則罰設備庫負責人50元/台。生產急需設備,必須由礦值班領導同意、調度室簽字後方可發放,第二天,領用單位必須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罰責任人50元/天·台。
9、對偷用或私自挪用機電運輸科及其它單位設備的,一經查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設備損壞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10、全礦的設備圖紙資料由機電運輸科統一整理、建檔、登記、保管。礦屬各單位需要查閱和複印時,應辦理登記手續,且要按期歸還。若損壞、缺頁或到期不還者扣除押金,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1、各單位領用或更換新設備時,應由機電運輸科查驗設備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給予發放。如果在期限內,則按設備原值的50%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12、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否則,罰機電設備管理員5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