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設備、配件計劃管理辦法
華泰煤礦設備、配件計劃管理辦法
1、機電運輸科負責本礦機電設備、配件計劃的彙總、審批、上報工作,材料科負責配件計劃的組織、落實及信息反饋工作。
(1)、各隊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應負責本單位設備及配件計劃的製定、申報以及配件的領用、核算、回收、返修等管理工作。
(2)、各隊必須於每月15日前將下月所需的設備及配件計劃文字及電子版各一份交到機電運輸科設備管理員,不按時報送的單位,對其主管領導及設備管理員進行處罰,每遲報一天罰款50元。各單位所報配件計劃既要全麵也要實事求是,凡因各單位計劃不周全或月底前未上報而影響生產的,由該單位承擔責任。
(3)、各單位報到機電運輸科的配件計劃,要注明配件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及主機型號。如因標注不明而造成采購的配件不合格,由申報單位負責並視損失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機電運輸科設備管理員根據各單位計劃上報情況,結合井下工作實際將計劃分“A、B、C”三類彙總完畢,交機電礦長審批後報礦材料科。
(5)、因生產計劃變更或其他因素急需的配件,可經機電礦長審批後交供應部門組織采購,材料科應及時跟蹤配件落實到位狀況,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
2、配件到礦後,設備管理員、倉庫保管員要按計劃驗貨、入庫。
3、各單位所報的計劃必須結合本單位設備及工作實際如實申報並有計劃的領取,做到準確、適量,否則按造成損失程度,追究相關計劃管理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