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礦車管理製度
華泰煤礦礦車管理製度
1、機電運輸科每月組織一次對在用礦車檢查和對帳,發現丟失礦車現象,每輛罰運輸隊1000元;發現不完好現象,每輛罰運輸隊50元。
2、運輸隊負責礦車的配送、維護、保管及本單位使用礦車的安全運行和回收;其它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使用礦車的安全運行和回收。
3、運輸調度員,調度登記各單位使用礦車情況(包括型號、時間、數量及車號等),按規定辦理礦車使用手續。
4、礦車運送的物料(水泥、砂子、米石等)應在當班內清卸,否則每輛車每班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5、當車輛占壓軌道影響運行線路暢通時,應將車輛推至岔道,嚴禁將車輛掀翻,否則每輛對責任人罰款30元;當車輛不運行時,應將車輛停放車場岔道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主道上占壓線路,否則每輛車對責任人罰款30元。
6、發現井下亂停亂放車輛找不到責任單位由運輸隊負責回收,並承擔責任。
7、對於不可拆分的設備,超過其額定載重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業務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8、車輛載物應固定牢靠,嚴禁偏載。材料車裝載荊笆、椽子、釺椽和塑料網允許超出車沿150mm,其它情況車輛載物嚴禁超出車沿。
9、嚴禁用礦車運送鋼軌、鋼管等長型材料,嚴禁用材料車運送炮土、淤煤等雜物。
10、用材料車運送鋼軌、鋼管、礦工鋼、U型鋼時,兩頭要用棕繩或鐵絲逐根捆綁牢固,或兩頭用舊皮帶阻擋牢固。運送液壓支柱、鑽杆必須使用礦車。
11、運送長度超過3.5m的長型材料時,必須使用運送長料專用車(即軸距為750mm的料車);
12、運送長度超過4m的物料時,必須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業務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