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煤集團抽放設備停、運行聯係製度
寧煤集團抽放設備停、運行聯係製度
第一條 抽放設備停、運行前,瓦抽隊必須按要求上報抽放設備停、運單和抽放設備停運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科、機電科、安管科、調度室、物業公司、炭黑廠、通風副總審核簽字,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停泵。
第二條 抽放設備停用期間,必須按抽放設備停、運單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在抽放設備停運期間,如果影響民用,必須通過媒體和通知向居民通知。在恢複供氣前,必須再次通過媒體和通知向居民再次發出通知,方可供氣。
第三條 抽放設備運轉過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機要立即啟動備用抽放泵,並及時向隊值班領導、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彙報,由隊值班領導聯係維修工、調度室聯係機電科,在最短的時間內同時到達抽放泵站,查明原因並處理。調度室在接到泵站司機電話後,如果影響民用和工業用氣,要立即聯係物業公司、炭黑廠和宣傳科,由物業公司和宣傳科通過媒體和通知向廣大居民通知,做好停運氣期間的防範工作。
第四條 抽放設備開啟前,瓦抽隊必須按要求對抽放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並按要求填寫設備開啟通知單,開啟通知單在各單位同意簽字,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按要求開啟抽放泵。在開啟抽放泵前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在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按措施要求進行聯係和操作。
第五條 抽放設備開、停運前,瓦抽隊現場負責人必須用電話通知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由調度室通知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在接到電話後確保本單位無任何問題後,彙報給調度室,再由調度室通知瓦抽隊,瓦抽隊在接到開、停用泵命令後,方可開、停用泵。
第六條瓦斯抽放設備停運期間,瓦抽隊必須按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和《抽放設備開停泵聯係單》。在抽放設備停運期間,如果沒有按要求操作的,對黨政技各罰款500元。
第七條 瓦斯抽放設備停運期間,瓦抽隊必須按《抽放設備聯係單》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在抽放設備停運期間,如果沒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擅自推遲和延長時間的,對瓦抽隊黨政技各罰款500元,對其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八條 瓦斯抽放設備停用聯係期間必須按《抽放設備停、用聯係製度》執行,如果不按其執行的,對其責任人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