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華泰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為使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更加安全可靠,提高礦井防災、避災的能力,切實有效發揮安全監控係統在生產中的安全保障作用。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
1.采掘麵作業01manbetx
中要有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並有詳細的文字說明。注明分站、傳感器、電纜敷設的位置及數量,說明瓦斯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及被控開關和斷電範圍。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2.在采掘工作麵供電設計和安裝機電設備時,施工單位和機電部門必須根據監控係統斷電範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控製條件及電源,使供電總開關與監測分站、風機布置在進風巷道內的同一地點。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調度室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設置甲烷傳感器和其它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瓦斯斷電被控開關必須全部安裝饋電狀態傳感器,采區主要風門必須安裝風門開關傳感器。否則,每少安裝1台,對調度室罰款200元。
4.瓦斯監控分站要嚴格按照標準安裝,距巷道底板大於300mm。分站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或總開關)的電源側。不按要求安裝的,對調度室罰款200元。
5.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幫不得小於200mm,掘進工作麵迎頭甲烷傳感器必須懸掛在風筒的另一側。
6,回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得大於lOm的位置;回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 ~ 15m的位置;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得大於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傳感器位置應距巷幫和老塘側充填帶均不得大於800mm。
7.回采工作麵、上隅角、進風巷的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切巷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管理。回采工作麵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調度室負責。
8.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迎頭5m的位置;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位置。
9、掘進工作麵迎頭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距迎頭 50m內的傳輸線吊掛由施工隊負責。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由調度室負責。
10.瓦檢員每班要認真檢查甲烷傳感器懸掛位置及傳輸線吊掛情況,不符合要求的,要現場整改,並每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瓦檢員監督不力的,對瓦檢員罰款50元。
11.安全監控電纜要吊掛平直,不得與動力電纜、管路、風筒纏繞,要與動力電纜保持300 mm的距離或安裝在另一側。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12.甲烷傳感器的懸掛位置不當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個。
二、傳感器的標校
1.為區別瓦斯超限和標校甲烷傳感器,監測維修人員在下井標校甲烷傳感器前,提前通知礦和集團公司監控中心值班員,說明所標校的傳感器,使用的標準氣樣濃度、標校時間等。
2.對於存在問題的甲烷傳感器要隨時進行標校,特殊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標校時間按安全技術措施所定時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影響甲烷傳感器標校。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甲烷傳感器誤差超標時,應立即進行標校處理,誤差規定如下:瓦斯濃度在0. 00%—1.00%時,允許誤差±0.10%;瓦斯濃度在1.00%~2.00%時,允許誤差±0.20%;瓦斯濃度在2.00%—4.00%時,允許誤差±0.30%。
4.瓦檢員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報監測值班員,每少對照一個甲烷傳感器,對瓦檢員罰款50元。
三、瓦斯、風電閉鎖管理
1.調度室負責瓦斯閉鎖線、電閉鎖的安裝、維護、拆除。
2.設計供電方案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預留斷電接口。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3.調度室要正確設置測點的斷電點及斷電設置。否則,對調度室罰款100元。
4.調度室維修人員在安裝風電閉鎖時,必須有安全科人員在場監護,雙方當場測試瓦斯、風電閉鎖功能。私自接者罰款100元。
5.采掘工作麵有閉鎖總開關而沒有接“閉鎖”的,對調度室維修人員罰款50元。
6.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經通防科同意。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罰責任人200元。
7.每隔7天由調度室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調度室要建立專項記錄。否則,對調度室罰款100元,無記錄罰款30元。
8.在測試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時,若有一項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由調度室找原因,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9.瓦檢員若發現停風、瓦斯超限、閉鎖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安全科、通防科共同處理,對有責任的單位罰款200元。
10.每月通防科組織一次,由安全科、調度室參加,對瓦斯超限斷電閉鎖、斷電範圍及風電閉鎖功能,自動倒台進行抽查。每少組織一次,對通防科罰款50元,少參加一人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四、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維護
1.采煤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需回收的監測電纜由調度室及時回收升井,采煤隊根據回采進度及時回撤外移甲烷傳感器和監測電纜,並按規定位置及電纜懸掛要求懸掛。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裏段替棚或在動壓區維護巷道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對監測電纜和甲烷傳感器采取保護措施。
3.掘進工作麵在放炮前由施工隊班組長負責將迎頭甲烷傳感器外移到風筒另一側的安全位置,嚴禁與風筒同側吊掛,且能正常監測瓦斯,現場由瓦檢員、放炮員監督,否則不允許放炮,炮後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由班組長及時恢複到規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4.岩巷在噴漿期間,迎頭甲烷傳感器要用白色食品袋包裹好,在甲烷傳感器吸氣孔處把食品袋剪個孔,不影響監測瓦斯。不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甲烷傳感器表麵有岩漿的,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對班組長罰款50元,對瓦檢員罰款30元。
5.井下所有巷道在進行擴修、落底、回收、安裝及設備運輸時,都必須由施工單位對安全監控裝置采取保護措施。
6.巷道在灑水、放炮等過程中,未采取保護甲烷傳感器、電纜等措施,造成傳感器失靈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7.破壞監測設施(包括糊探頭、破壞監測分站、短接閉鎖開關等行為),造成監測信號失真的或無法實現斷電功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幹部撤職、職工開除、協議工解除合同。
8.無計劃停止監測分站電源,中斷監測信號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另按誤時計,每分鍾罰款5元。
9.監測裝置(監測分站、傳感器、開停、遠程斷電器、電纜、接線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區域劃分的單位負責,丟失監測裝置的,按設備原值賠償。各區域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相關區隊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彙報,以便及時安排處理。
五、監測裝置管理區域劃分:
1.采掘工作麵的監測裝置由施工單位負責;
2.東西大巷、各采區軌道運輸巷、充電硐室內的監測裝置由運輸隊負責;
3.皮帶巷、變電所內的監測裝置由機電隊負責;
4.抽放泵站內的監測裝置由抽放隊負責;
5.采區回風巷內的監測裝置,由采煤隊負責;
6.風井的監測裝置由機電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