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預防火災製度
華泰煤礦預防火災製度
一、地麵火災的預防
1.井口房、風機房附近20米內,嚴禁煙火,嚴禁用火爐取暖,否則罰200元。
2.井口房、風機房、主副井車房、倉庫、汽車房、油庫、儲煤場、坑木場都要配備足夠的幹粉滅火器材以及足夠的滅火用砂,否則罰款200元。
3.地麵消防材料庫設在礦門口,消防材料配備見地麵消防材料庫材料配備情況表,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4.各機修房、車庫的汽柴油、機油,用過的棉紗、布頭,不能亂扔,應放在鐵桶或鐵箱內,定期處理,否則罰款200元。
5.及時成立“四防”領導小組,對各係統防火加強領導和檢查,督促處理存在問題。
二、井下防火
1.並下消防材料庫設在副井底充電硐室內,消防器材由救護隊配備,運輸隊管理,通防科定期組織檢查;機電硐室、消防材料庫和炸藥庫的防火門要經常檢查維修,保證靈活可靠。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井下機電硐室、采區集中運輸巷道內皮帶輸送機和使用液壓聯軸節的輸送機機頭前後20米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井下皮帶輸送機應采用不延燃皮帶,采取防止皮帶打滑、跑偏、滿倉的措施;並在膠帶機巷內安裝消防水管,每隔50米安裝一個閥門或接頭。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
4.井口和井下必須從事電氣焊工作時,每次都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技術礦長批準,並由安全科指派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否則罰施工單位1000元。
5.防止電器引起火花,正確選用電纜和熔斷絲(片),所有電氣設備要有綜合保護裝置,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和“明接頭”,否則罰款500元。
6.嚴格執行有關放炮的規定,不準放糊炮、明炮。嚴禁使用煤塊、煤粉和炮藥紙等可燃性材料代替炮泥屯炮。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7.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停采線內的浮煤、坑木、荊芭等易燃品必須回收幹淨,並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密閉。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8.加強礦燈管理,礦燈不完好不準下井。嚴禁在井下打開礦燈。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罰款500元和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