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物資出門管理製度
華泰煤礦物資出門管理製度
一、礦內物資出門時,應由經辦人員寫出書麵請示,注明出門原因、物資種類、數量、規格型號、狀態等,經主管部門、主管領導、礦長簽字批準,節假日原則上所有物資不準出門。若特殊情況確須出門的,必須經調度室及值班領導簽字批準。
二、後勤科(門衛)要對照出門證上注明的物資種類、規格型號、數量、狀態等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後,收繳出門證放行。
三、不辦理出門證(或實際物資的種類、規格、數量、狀態等超出出門證所寫標準的)擅自攜運物資出門的,一經查出,按盜竊論處;若後勤科(門衛)沒有查出已經出門,對後勤科(門衛)按物資原值的50%進行處罰(與出門證不符的,按超出部分價值核算),並由後勤科(門衛)負責追回。無法追回的由後勤科(門衛)全額賠償。同時對責任部門按物資原值進行處罰,並對當班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
四、後勤科(保衛、門衛)應對出門所有車輛進行詳細檢查(被查車輛必須停放在探視器可視位置),否則,每放行一輛車,對當班門衛、保衛分別罰款50元,不履行檢查私自放行,造成礦內物資流失的,除按第3條處罰外,當班門衛調離工作崗位。
五、出門車輛及行人,應積極配合門衛履行檢查,不配合的對責任人或司機罰款100元,並扣留車輛。
六、下井人員私自攜帶生產物資升井,一經查出按盜竊論處。後勤科(保衛)每班安排一名保衛在井口負責驗身。發現一次沒人驗身,罰後勤科(保衛)負責人50元。不配合檢查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七、凡在作衣櫃、工具櫃等個人器具內存放礦有物資(工具、勞保除外),一經查出,按盜竊論處。
八、凡屬盜竊行為的,按被盜物資價值的5倍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每月月底,後勤科(門衛)須將上月所收出門證全部交調度室核對,每少一份罰責任部門50元,發現數據不一致,按差額罰責任部門。
十、因礦生產生活等需要,礦外物資確需在礦內停留的,必須寫出證明,主管部門核實,並經調度室及主管領導簽字,出礦時出示證明,方可放行。否則,按以上規定處理。
十一、按本製度執行的各項罰款必須交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