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環境保護管理製度
華泰煤礦環境保護管理製度
一、負責向上級環保部門請示工作,平衡我礦環保工程資金實施及統計報表上報工作,因其他科隊不配合而影響報表上報的罰相關科、隊領導200元。
二、環保設施故意或無意損壞者,當事人照價賠嚐,並罰款200元。
三、排水溝及總排汙口沉澱池應及時清理,凡因沉澱積累過厚,造成汙水外溢或排水不暢通的,罰責任單位領導100元。
四、鍋爐房做好設施運行記錄,對記錄不全的,罰責任人100元。
五、環保設施檢修或停運時,檢修單位應書麵報後勤科,否則上級檢查時,一切後果自負。
六、遇大風天氣,加強噴灑次數,盡可能保證地麵不揚塵,否則罰當班人員50元。
七、壓風機房、機修車間、液壓車間嚴禁向外排廢油,否則出現一次罰50元。
八、風井、壓風機房等有聲源的地方應確保噪音不對附近居民造成損害,否則,出現一次噪音擾民而造成上訪的罰負責人200元。
九、發現焚燒廢舊電纜皮、風筒者,發現一次罰相關部門100元。
十、不經批準私自亂砍伐樹木,每株罰相關部門500元,對負責人罰50元。
十一、隨意排放汙水,影響職工生活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
十二、食堂煙氣排放,垃圾堆放,影響視覺,汙染大氣,有人反映或上級檢查提出的,罰責任人200元。
十三、本辦法如有與國家環保法和上級規定抵觸之處,以國家環保法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