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職工傷病假管理製度
華泰煤礦職工傷病假管理製度
第一條 堅持和完善礦傷病職工的休假和複工製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原單位審核批準。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斷證明,由礦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經礦行政批準。
第二條 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製度。礦方應定期對長休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實事求是地安排職工休息、治療、複工或調換工作。建立和保存職工的工傷和健康檔案。
第三條 傷病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假待遇,並限期返回單位複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 病假
1.職工因病請假,憑集團公司醫院門診“病假單”(住在礦區以外的職工因急性病請病假,需經縣級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經本礦醫院審查認可),並經本單位領導同意,方可按病假處理。
2.職工因病轉院檢查或治療,需有集團公司醫院或上級醫院建議書,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視病假處理。
3.職工出差或假期在外地患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發作)需要治療休息時,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曆等,經集團公司醫院審查認可,出具“病假單”方可按病假處理。
4.職工患病,經本礦醫院證明,本單位領導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者,其半日休息應以兩個半日折合一天計算病假。
第五條 職工因病不能工作,按規定發給勞保救濟費的規定:
1.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連續病休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應按規定申請勞保救濟,不再作病假處理。
2.病愈複工應具有職工醫院證明,經礦相關領導審查批準方可複工。
第六條工傷假
1.職工因工負傷,需經安全、工傷部門確認,並有醫院診斷證明,在醫療期間給予工傷假處理。工傷假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後隱瞞,不向安全、工傷部門報告,不按規定辦理工傷登記,不得按工傷假處理。
2.職工因工負傷經過治療恢複健康,應回原單位工作,如確實不能擔任原工作的,需取得安全、工傷部門和醫院的證明,經上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複工時間和工種。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工作者,以病假處理。
3.職工因工負傷治愈後,舊病複發,需要繼續治療休息的,由定點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安全、工傷部門認證,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本製度由集團公司職工醫院、礦各單位負責監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