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華泰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華泰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是指國家規定的在勞動作業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四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科隊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科(隊)發展規劃。
第六條 集團公司醫院負責本礦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一)宣傳職業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開展衛生技術和衛生知識培訓;
(二)依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規和衛生標準對企業實施職業衛生監督和管理;
(三)負責對企業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監察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和竣工進行衛生學審查、鑒定和驗收;對作業場所中有害因素進行衛生監測和監督;
(四)承擔對企業職工的健康檢查和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和職業病患者的勞動能力技術鑒定,參與職業中毒和放射02manbetx.com
的調查;
(五)負責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衛生統計報告工作,公布職業病防治狀況。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第八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建立職業衛生製度,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製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使作業場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 勞動者在勞動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衛生製度和操作規範,享有了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後果和單位采取治理措施的權利;有要求單位改善勞動作業條件和獲得職業衛生防護的權利;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和獲得職業病預防、治療的權利;有獲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無必要的個體防護措施的,勞動者有權檢舉、控告和拒絕操作。
第十條 凡在勞動作業過程中產生粉塵、有害化學物質、噪音、高頻、高溫及放射性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並按照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做好勞動者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為維護員工職業健康及工作場所環境衛生,凡新進職工,必須了解有關職業健康和衛生保健知識。任何勞動者不得亂扔垃圾、碎屑或雜物等,嚴禁隨地吐痰。定期維護水源及供水設施,確保飲水的潔淨衛生。衛生間、更衣室及其它衛生設施,應經常清洗或消毒。
第十二條 凡可能產生有礙健康的氣體、灰塵、粉塵等物質,均應以下處理:
1.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有害物質的產生;
2.使用密閉器具以防止有害物質的散發;
3.必要時,采取凝結、沉澱、吸引或排除等處理方法。
第十三條 凡轉讓有害作業項目的,必須同時提供有關衛生防護資料。引進或者接受轉讓的生產設備、工藝存在職業危害的,必須配有符合衛生標準的防護設施,並同時安裝使用。
禁止將有害作業轉移給沒有相應防護設施的單位。
第十四條 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與其他作業場所分開,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易發生職業病或急性職業中毒02manbetx.com
的有害作業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並設立安全衛生警示標誌, 加強防範。
第十五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檔案製度,全麵紀錄生產工藝流程中有害因素的狀況、監測或者檢測數據及職工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健康檢查;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在退休、調離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必須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有害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範圍、對象、內容、間隔時間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按國家和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對女職工、孕婦及職業健康檢查確診的職業禁忌症患者,勞動者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與其相關的作業。
第十七條 職業性體檢和職業病診斷工作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職業病的診斷和處理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急性職業病由首診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診治。
第十八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對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臨床症狀和檢查結果進行綜合03manbetx
,由集體作出職業病的診斷,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對於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資料,患者所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十九條 勞動者或者有害作業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鄭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鄭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 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安排治療或者療養,並定期複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