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煤礦黨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製度
華泰煤礦黨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製度
一、黨費收繳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2.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交納2%;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3%。
3.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4.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恤和救濟為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以及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5.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的當月起交納黨費。
6.黨員向其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7.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8.黨員自願一次性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由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9.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0.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二、黨費管理
1.黨支部應指定專人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工作。黨支部統一使用黨支部組織部統一印製的《黨支部黨費收繳登記簿》,並把所有黨員的工資總額、應交納額、實際交納金額記入《登記簿》和黨費證。每個黨員應於當月20日前把黨費交納給所在黨支部。
2.黨費由黨支部統一收齊,於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前上繳黨支部組織部。
3.黨費上繳黨支部組織部時,應填寫兩聯單,一聯由基層黨支部保存,一聯由黨支部組織部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