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藻煤電公司煤礦井下采區 臨時動火安全保障措施審批單
動火時間:
動火地點:
動火原因:
動火種類:
影響範圍:
現場負責人:
安全監督人:
編製人:
編製單位:
編製時間:
抄送:礦總工、安全礦長、安監處、機運部、礦調度室、通風隊、救護隊、施工隊
會(審)簽欄
一、申請單位會簽
施工隊:
生產部:
機運部:
調度室:
通風部:
安監部:
生產礦長:
安全礦長:
總工程師:
礦長:
二、煤電公司審簽
安監部:
機運部:
通風部:
總工程師:
一、規定措施
㈠、準備工作
1、在動火地點前後兩端10米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對不能移動的可燃結構、設施或設備,必須財用不燃材料進行可靠隔離;
2、敷設有專用供水管,並用水衝洗該地點,使底板、煤壁和巷幫保持濕潤;
3、必須將粉塵、雜物、油垢等清掃幹淨,在有火焰、火星可能飛濺到的地方,必須鋪上一層厚50mm以上的沙或石粉;
4、在動火地點必須備有2—4隻滅火器、0.2—0.3m3河沙或細石粉;
5、在動火地點回風側5米範圍內,懸掛一台便攜式瓦檢儀,監測瓦斯濃度的變化;
6、動火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被板後無瓦斯積存;
7、氧氣瓶、乙炔氣瓶應放置在安全地點,距離動火地點不小於10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距不小於5米,並有專人在附近進行監控;
8、安排有至少2名救護隊員在進風側安全地點現場值班,隨時準備施救以防不測;
9、動火作業地點的回風係統必須揭示警標,禁止在動火期間有人員進入;
10、準備工作結束後,經礦驗收組對動火地點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㈡、動火監控
1、動火前,現場負責人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準備工作驗收情況,經礦調度室同意後,即可進行動火作業;
2、動火期間,在動火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
3、現場負責人必須隨時掌握動火作業進展情況,安全監督人必須隨時監控安全情況,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湧出情況,有專人負責適時灑水和滅火工作;
4、動火期間,在動火地點附近有突出危險的區域,嚴禁裝藥、放炮作業,必須停止一切可能引起突出的生產活動 ;
㈢、動火結束
1、必須對動火地點進行清理和灑水,並派專人留在現場觀察,發現問題立即處理,觀察時間不得少於0.5小時。
2、所有動火設備:電焊機、割炬、氧氣瓶、乙炔氣瓶等,必須按規定運出或存放;
3、現場負責人應將動火作業以及現場清理情況,向礦調度室彙報,經調度室同意後,方可組織人員撤離。
二、針對措施(各單位根據動火地點實際情況的補充規定,可附頁)
臨時動火安全保障措施貫徹情況記錄表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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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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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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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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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學習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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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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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或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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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動火中擔任的工作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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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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