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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藻煤電公司煤礦井下采區 臨時動火安全保障措施審批單

作者:彭孝斌 2012-07-25 19:14 來源:梨園壩煤礦

動火時間:

動火地點:

動火原因:

動火種類:

影響範圍:

現場負責人:

安全監督人:

人:

編製單位:

編製時間:

抄送:礦總工、安全礦長、安監處、機運部、礦調度室、通風隊、救護隊、施工隊

會(審)

一、申請單位會簽

隊:

部:

部:

調室:

部:

部:

生產礦長:

安全礦長:

工程師

長:

二、煤電公司審簽

部:

部:

部:

工程師

煤礦井下采區臨時動火安全保障措施

一、規定措施

㈠、準備工作

1、在動火地點前後兩端10米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對不能移動的可燃結構、設施或設備,必須財用不燃材料進行可靠隔離;

2、敷設有專用供水管,並用水衝洗該地點,使底板、煤壁和巷幫保持濕潤;

3、必須將粉塵、雜物、油垢等清掃幹淨,在有火焰、火星可能飛濺到的地方,必須鋪上一層厚50mm以上的沙或石粉;

4、在動火地點必須備有24隻滅火器、0.20.3m3河沙或細石粉;

5、在動火地點回風側5米範圍內,懸掛一台便攜式瓦檢儀,監測瓦斯濃度的變化;

6、動火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被板後無瓦斯積存;

7、氧氣瓶、乙炔氣瓶應放置在安全地點,距離動火地點不小於10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距不小於5米,並有專人在附近進行監控;

8、安排有至少2名救護隊員在進風側安全地點現場值班,隨時準備施救以防不測;

9、動火作業地點的回風係統必須揭示警標,禁止在動火期間有人員進入;

10、準備工作結束後,經礦驗收組對動火地點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㈡、動火監控

1、動火前,現場負責人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準備工作驗收情況,經礦調度室同意後,即可進行動火作業;

2、動火期間,在動火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

3、現場負責人必須隨時掌握動火作業進展情況,安全監督人必須隨時監控安全情況,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湧出情況,有專人負責適時灑水和滅火工作;

4、動火期間,在動火地點附近有突出危險的區域,嚴禁裝藥、放炮作業,必須停止一切可能引起突出的生產活動 ;

㈢、動火結束

1、必須對動火地點進行清理和灑水,並派專人留在現場觀察,發現問題立即處理,觀察時間不得少於0.5小時。

2、所有動火設備:電焊機、割炬、氧氣瓶、乙炔氣瓶等,必須按規定運出或存放;

3、現場負責人應將動火作業以及現場清理情況,向礦調度室彙報,經調度室同意後,方可組織人員撤離。

二、針對措施各單位根據動火地點實際情況的補充規定,可附頁

臨時動火安全保障措施貫徹情況記錄表

貫徹人

記錄人

參加學習人員簽字:

職務或工種

在動火中擔任的工作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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