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培訓中心中心財務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心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會計人員在局財務處的業務指導下,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德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
第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統一會計製度。
第五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
第六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七條 會計人員違反有關製度,單位應當給予批評和處罰。
第三章 會計憑證管理
第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1、原始憑證應當內容齊全、文字簡明,用詞確切,數字計算準確,不得塗改、挖補。
2、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製日期、填製單位名稱或填製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當經濟業務內容涉及實物時,原始憑證還應填寫實物名稱、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第九條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製單位公章。
第十條 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製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 本單位自製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領導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
第十二條 本單位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第十四條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隻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借款時應填製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借款收據。
第十六條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業務,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
第十七條 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本單位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財務主管領導批準,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票據副本的複印件,經單位領導批準後,代做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登記帳簿,按期結帳、轉帳,編製財務報表。
第四章 現金管理製度
第二十一條 為了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隨時掌握現金支付的動態和庫存金額,保證現金的安全,設置“現金日記帳”,按照現金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逐筆序時登記。
第二十二條 根據登記的“現金日記帳”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第二十三條 現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使用。
第五章 銀行存款管理製度
第二十四條 根據發生的業務情況按順序逐筆按時登記。
第二十五條 除了在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用現金直接支付款項外,其他貨幣收支業務,必須通過銀行存款帳戶進行結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製度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按《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豫安監管辦〔2003〕95號)執行。
第七章 收入管理製度
第二十七條 收到上級單位轉來的補助收入及其它收入,在收到現款時,及時確認。
第八章 支出管理製度
第二十八條 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直接列作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發生的公務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用、其他費用直接列報支出。
第三十條 有重大事項支出,必須請示局領導,經局領導批複後方可辦理。
第九章 報表管理製度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按照有關製度及時編製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以便領導掌握有關財務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