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固定資產管理製度
為加強中心固定資產的購置和使用管理,落實《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009】338號)、《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政府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2009】313號)的有關規定,堵塞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中的漏洞,有效地節約經費開支,切實發揮固定資產應有的效能,製定本製度。
一、固定資產的含義
一般指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二、固定資產的購置
1、購置計劃: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中心2000元以上支出均需經中心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固定資產申請人在會議上提出,經集體研究決定是否需要購置,並盡量按當年批複的預算計劃配備。
2、報批手續:按照《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政府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各類固定資產均須先提出計劃並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經中心分管副主任審核後,報主任審批。未經批準一律不準購買。屬於項目支出的固定資產或車輛等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需報省局技術裝備處、財務處、紀檢等相關部門審批。
3、購置方法:嚴格按照中央政府采購流程進行定點、集中或招標采購。所有固定資產在廣泛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本著“質優價廉、美觀實用”的原則進行選購。購置物品時必須有兩人以上經手購置。不準個人隨意、隨處購買。
4、報銷辦法:由資產購置經手人先向賣方取得有效票據,按照《中心費用支付流程》進行支付報銷。
三、管理辦法
1、中心所有固定資產均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配。要建立固定資產台帳、固定資產登記表,做到帳帳、帳物相符。
2、各項固定資產要明確使用人或保管人。
3、所有固定資產,辦公室有權根據職能、人員變動和實際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調配,使用人必須服從。
4、固定資產使用人調離中心時,所使用的固定資產要如數交回,由辦公室重新分配使用。
5、非經常使用的重要物品,設專人管理,使用人使用時需打借條,使用後要及時送還。
6、不允許私自將中心的固定資產轉借他人使用,嚴防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無故損壞、丟失的要照價賠償。對把公有資產據為己有者,一經查實,按貪汙處理。
7、固定資產確因時間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使用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辦公室核實、中心領導批準,報省局同意後方可報廢,並在固定資產台帳上登記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