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計量器具管理製度
一、計量器具的配置策劃
1、策劃的範圍:新開展的測量項目所需配置的計量器具,原測量項目需變更計量器具型號時,應對其進行配置策劃。
2、策劃的目的:明確需配備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審核其是否滿足測量要求,為計量器具采購提供依據。
3、策劃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01manbetx
規範、技術文件。
4、通過策劃,應明確如下要求:
(1)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一般用途的監視類儀表,其最大允許誤差≤被測對象允許誤差的1/3,安全及重要用途的計量器具,應確保Mcp≥1.1~1.3;
(2)量值溯源性要求;
(3)相關的專業技術要求;
(4)與被測對象特性的適應性要求;
(5)操作性、環境條件要求。
5、策劃程序:
(1)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提出計量器具配置要求,填寫計量器具配 置申請表,報企管科;
(2)企管科會同有關主管科室共同會審;
(3)報主管礦長審批;
(4)交供應科或機電科,作為編製采購計劃的依據。
二、計量器具采購
1、各單位將日常計量器具需求計劃或計量器具配置申請表報供應科。
2、供應科對需求計劃、配置申請予以彙總,結合庫存和日常消耗情況,編製計量器具采購計劃,報經營礦長批準。
三、計量器具的到貨驗收及貯存
1、供應科倉庫保管員負責對計量器具進行入庫驗收,驗收內容如下:
(1)外觀是否完好,數量、規格型號、有關附件是否相符、齊全;
(2)是否有出廠合格證,是否在有效確認周期內;
(3)出廠編號是否清晰可辨;
(4)計量特性指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是否有“CMC”標誌。
凡不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不得驗收入庫。
2、對庫存的計量器具,應按規定擺放,注意防潮、防震。有特殊防護要求的,供應科應采取必要措施滿足貯存條件。
四、計量器具的領用
1、各單位領用計量器具必須由企管科審批,並加蓋計量專用章。領料單無計量專用章,供應科不予發放。
2、日常領用的計量器具,原則上實行交舊領新製度。供應科對交舊的計量器具的名稱、編號進行登記,並在領料單上注明已交舊的數量。
3、供應科應及時調查了解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填寫計量器具合格供方檔案,做為供方評價的依據。
4、供應科應於每月初,將上月發放及交舊的計量器具統計彙總,報企管科。
五、交舊計量器具的處理
1、供應科對交舊的計量器具,根據損壞情況分類擺放,能予修複的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修複。
2、修複好的計量器具,企管科應組織進行檢定,檢定合格的,加貼確認標識後方可發放使用。
3、不能修複的,由供應科、企管科共同鑒定,作報廢處理。
六、計量器具的使用管理
1、各單位應指定一名專(兼)職計量管理員,負責計量器具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單位應建立計量器具台帳,對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確認狀態、管理分類、管理動態、領用、發放及時登記,並於每月初網上報送企管科。
3、用於地測、環境監測和煤質化驗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建立計量器具檔案,內容包括:計量器具履曆表,說明書或操作手冊,曆次檢定/校準證書、記錄,有關技術文件和軟件等。
4、重要計量器具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禁止未授權使用。
5、各單位計量管理員要經常檢查計量器具的管理狀況,發現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應從現場隔離。不能隔離的,應加貼紅色停用標識,以防止誤用。
七、計量確認
1、企管科統一組織對全礦計量器具的溯源工作,具體如下:(1)編製溯源計劃,對溯源方式、間隔統一組織評審;
(2)組織實施溯源;
(3)對外來服務進行供方評價;
(4)對確認標識進行管理;
(5)對溯源費用進行管理。
(6)對計量器具溯源情況進行檢查。
2、企管科根據計量器具的溯源要求和重要程度,對其實行ABC分類管理。
a)A類設備:實行定點定期強製檢定計量器具和生產經營關鍵場所用的計量器具。包括:礦山測量儀器、壓力儀表、安全監測儀表、煤質化驗設備等;
b)B類設備:在法製要求、準確度等級和使用的重要程度方麵低於A類計量器具,但出具的測量數據對生產經營有一定影響,需要周期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包括:一般性場所的監視儀表,長度類測量器具等;
c)C類設備:準確度等級和使用的重要程度較低的計量器具。一般僅需首次檢定。
3、確認間隔的確定
A類計量器具: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01manbetx
規定的檢定周期。
B類計量器具:企管科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階梯式調整法”或“日曆時間法”確定和調整確認間隔。
企管科以“確認間隔一覽表”的形式定期公布計量器具的確認間隔。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確認間隔,定期上報計量器具溯源計劃,不得遺漏。
4、溯源方式
(1)壓力儀表、三表、電能表、遊標和測微類長度儀器由企管科統一組織檢定,統一保管檢定證書。
(2)礦山測量儀器、安全監測儀器,由使用單位委托檢定或送檢。
實施檢定前,必須會同企管科實施供方評價,並填寫外來服務供方評價記錄,並報分管礦領導批準。檢定完畢,應填寫外部供方檔案及提供服務記錄,作為實施供方評價的依據。
(3)同等級計量儀表較多的單位,在檢定間隔期,采用比對方式進行溯源。
(4)計量器具到貨後,必須進行首次檢定,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企管科每季度組織一次庫存計量器具的集中檢定,檢定合格的,加貼確任標識。
5、檢定費用必須報企管科審核,加蓋計量專用章後方可報銷。
6、確認標識
(1)在現場和即將投入使用的計量器具應加貼確認標識。確認標識分為:
經溯源合格並正常使用的計量器具,貼合格標識;使用受限的計量器具貼限用標識,並在台帳中注明受限內容;經溯源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計量器具,如不能從現場隔離,為防止誤用,應貼停用標識。
(2)標識由企管科統一設計,由各單位計量員填寫和加貼。
八、計量工作的考核、獎懲、賠償
1、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全國廠礦企業計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計量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2、獎勵
完成下列六項指標的部門可得計量獎
(1)圓滿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計量工作;
(2)在用計量器具無損壞、無丟失、定人定點負責保管;
(3)工作現場無報廢、超周期及無編號的計量器具;
(4)按周檢計劃表送檢,送檢率達100%,周檢合格率達98%,在用計量器具抽檢合格率達98%,計量檢測率達95%。
⑸計量器具帳、卡、物、號相符;
⑹各種計量報表填報及時、準確。
懲罰
(1)凡沒有按獎勵條件完成計量工作的,出現一項次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
(2)未作編號、建賬的量具稱黑量具(一次性檢定的除外),在工作現場不允許出現和使用黑器具,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及現場使用人員各處以30元的罰款。
4、計量器具賠償製度
(1)凡領器具的單位或個人,因遺失、損壞,由單位計量員填寫計量器具賠償通知單,根據計量器具使用年限,對剩餘價值提出賠償,交所在單位核實,經主管礦長批示,辦公室備案、消帳,最後交財務科辦理扣款。
(2)因保管不善,亂丟、亂拋跌壞、損壞及好奇而私自拆裝致廢的計量器具應作賠償。
(3)保管不善而遺失量具者,應予賠償。
(4)對於偷竊、盜賣量器具者,除加倍賠償外,還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⑸賠償視情節輕重、量具新舊、使用年限、價格高低分別按原價的比例進行賠償。丟失的量具賠償比例分別是:啟用一年以內的80%,二—四年為50%,五年以上為30%。無故損壞者,視檢查程度給予賠償、行政處分。
⑹對量具原配有的存放盒具損壞或遺失者,視其價值賠償,暫定為50—100元。
國照騰龍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