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防突儀器校驗、校準基本規定
礦用防突儀器校驗、校準基本規定
一、總則
本規定適用於采用壓力傳感組件作為檢測探頭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突儀器。
二、檢驗規定
(一) 漏氣檢查
防突儀器下井使用前必須進行漏氣檢查。
(二) 校驗檢測
防突儀器在正常使用中,由使用單位每10天進行1次校驗檢測。
(三) 校準調試
正常使用的防突儀器經校驗檢測,實測基本誤差超出±1.5%FS,必須停止用,進行校準調試,基本誤差在±1.5%FS範圍內方可使用。
(四)強檢測試
防突儀器、標準壓力計1年送法定檢驗單位進行1次強檢測試。
(五)嚴格按附件“礦用防突儀器用壓力計校驗和校準方法” 進行操作。
附件:
礦用防突儀器用壓力計校驗和校準方法
1 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方法規定了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突儀器用水柱壓力計和電子壓力計(以下簡稱為“標準壓力計”)校驗、校準方法。內容包括基本技術要求,校驗、校準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采用壓力傳感組件作為檢測探頭的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突儀器。
2 基本技術要求
2.1 校驗、校準用標準壓力計要求
2.1.1標準壓力計量程,應滿足防突儀器最大壓力量程範圍;
2.1.2 標準壓力計環境工作條件:
a. 環境溫度:① 電子壓力計15~35℃
② 水柱壓力計 20~30℃
b. 相對濕度:≤80%RH
c. 大氣壓力:86~106kPa
2.1.3 標準壓力計操作應靈活可靠,不應有卡滯、鬆動和跳動現象,壓力調節器應能方便地將壓力調到節任何校驗、校準點。
2.1.4 標準壓力計的分度或顯示應清晰。
2.1.5 標準壓力計氣密性試驗時,其顯示值不應下降。
2.1.6 標準壓力計允許誤差的絕對值小於或等於受檢防突儀器允許基本誤差絕對值的1/3。
2.2 基本誤差
防突儀器壓力顯示值允許基本誤差限(量程的百分數表示)±1.5%FS。
2.3 氣密性
防突儀器氣密性試驗時,其顯示值不應下降。
2.4 量程範圍
防突儀器校驗、校準量程範圍,按製造廠規定的校驗、校準量程範圍進行。
3 校驗、校準方法
3.1 環境工作條件
參比標準壓力計環境工作條件。
3.2 校驗、校準要求
3.2.1 校驗、校準前
a. 防突儀器、標準壓力計電池必須充足電量;預熱時間推薦選用20min、30min、60min,或根據製造廠規定,但不小於20min。
b. 標準壓力計采用水柱壓力計,應將水柱壓力計放置在平穩台麵上,首先調好平衡,然後反複加、減壓力使水柱升、降數次排除氣泡,同時觀察回零情況。
3.2.2 校驗點應均勻分布在防突儀器校驗、校準量程範圍內,或根據現場要求增布校驗點,均勻分布點至少為五個點(包括測量範圍上、下限點)。
3.2.3 校準點選擇測量範圍上、下限點,即防突儀器零點、校驗測量上限點。
3.3 基本誤差檢驗
用標準壓力計在防突儀器校驗、校準量程範圍內的布點進行檢測,由低到高讀取正行程各檢測點的顯示值,當達到最大值時,保持1 min,然後逐步減至最小值,並讀取反行程各檢測點的顯示值。
實測基本誤差,按式(1)計算:
式中:σ——實測基本誤差,%
YF ——防突儀器顯示值,Pa或(mmH2O)
YB ——標準壓力計示值,Pa或(mmH2O)
Y ——防突儀器的量程,Pa或(mmH2O)
3.4 回程誤差檢驗
在基本誤差檢驗中,比較每一檢驗點正、反行程的的輸出顯示值,取其最大的以量程輸出的百分比表示。
3.5 校驗、校準步驟
3.5.1 用於標準壓力計比較的方法進行檢測。將防突儀器與標準壓力計、壓力調節器用膠管接到三通上(如圖1)。先檢查氣密性,符合要求後再進行校驗、校準。
1-三通;2-壓力調節器;3-標準壓力計;4-防突儀器
3.5.2. 校驗檢測
a. 防突儀器校驗檢測按基本誤差檢驗要求操作,按回程誤差檢驗要求比較。
b. 防突儀器在校驗檢測中發現,實測基本誤差超出±1.5%FS,應進行校準調試。
3.5.3. 校準調試
a. 首先將示值調到防突儀器量程下限零點,穩定後將防突儀器零點差值調回零位;然後再將標準壓力計示值逐步增至防突儀器量程上限點,穩定後將防突儀器上限點差值調回上限值。
b. 防突儀器校準調試完畢後,應按照校驗檢測要求進行檢查校準結果。
c. 防突儀器校準調試後的校驗檢測中,實測基本誤差超出±1.5%FS,應重複上述調試步驟。
3.6 校驗、校準記錄
校驗檢測或校準調試後的校驗檢測,均應做好檢測數據記錄,數據記錄格式見附錄A。
3.7 氣密性試驗
對防突儀器校驗、校準檢測係統測量範圍施加上限壓力經3min後觀察壓力是否下降。
填表說明:
1) 校驗點值:即防突儀器的測點量程值。量程範圍按2.4條要求選擇,布點應符合3.3.2條要求。
2) △B (誤差值範圍)=Y (防突儀器的測點量程值)×(±1.5%)
3)△ZC、△FC (正、反程誤差值)=YF (防突儀器顯示值)-YB (標準壓力計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