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為杜絕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強化瓦斯排放管理,特製訂本規定。
第一條 排放瓦斯前必須編製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含停送電措施)。
第二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機電副總親自組織有關單位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條 會審批準的措施必須由通風、機電技術人員認真向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含警戒人)貫徹,待所有排放人員簽字後,方可統一下井進行排放。
第四條 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現場負責人由專職排放瓦斯人員或通風區隊幹部擔任,負責對排放人員進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個小班向集團公司調度室電話彙報。通風區、安監處、調度所都必須建立排放瓦斯台帳,內容包括:排放原因、地點、時間、現場負責人和參加人員等;機電科要建立局扇停電台帳,內容包括:停電時間、停電原因、有無停電負責人、無計劃停電的追查處理情況等。
第六條 排放瓦斯前,礦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調度會上貫徹強調排放瓦斯的時間、地點以及撤人的時間等有關事宜,並安排有關單位及時撤出人員。
第七條 排放瓦斯前應切斷排放瓦斯風流經過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並撤出該區域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八條 排放瓦斯前,通風區必須提前在指定的地點安設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網”齊全,且人員隻準出,不準進。
第九條 排放瓦斯前,通風區要保證通風係統穩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環風;生產單位要保證局扇各種裝置齊全,且能正常運轉。
第十條 排放瓦斯前,監測隊要在第一彙風點安設一個探頭,以便對排瓦斯風流進行連續監測,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能立即切斷局扇電源。
第十一條 排放瓦斯前,現場負責人要對所有準備工作進行複查,確認全部落實後,經礦總指揮同意方可進行排放。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需救護隊參加時,救護隊人員必須首先進入排放巷道內探險,查明巷道支護、風筒、瓦斯等情況後,請示礦總指揮是否進行排放。
第十三條 多條巷道均需排瓦斯時,必須嚴格按排放順序進行。
第十四條 排放瓦斯過程中,排放人員要調整“三通”,控製風量,嚴禁“一風吹”。
第十五條 瓦斯排放完畢後,現場負責人必須對排放地點及排放瓦斯風流經過的區域的瓦斯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瓦斯積聚時,方能向礦總指揮彙報,請求恢複送電、撤除警戒。
第十六條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排放瓦斯的,礦當天總值班人員必須在當班組織安監處、調度所、機電科、通風科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調度所負責存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