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向東二采區集中運輸水膠炸藥管理規定
煤礦向東二采區集中運輸水膠炸藥管理規定
為減輕工人勞動強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向東二采區集中運輸水膠炸藥過程中的安全,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必須用封閉式抗靜電與抗雜散電流的專用車廂運輸,並加鎖。
第二條 用電機車牽引運輸時,炸藥專用車與電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隔開。
第三條 裝有水膠炸藥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和工具,嚴禁運送電雷管。
第四條 裝有炸藥的列車,必須有井下炸藥庫專職人員護送,護送人員應坐在機車內。
第五條 運送水膠炸藥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m/s,列車前後應懸掛“危險”標誌牌。
第六條 運送水膠炸藥的列車,在裝、卸時,與其它車輛前後保持不少於是20米距離。炸藥車運行時,其它車輛應避讓炸藥車。
第七條 炸藥的領取應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下炸藥庫人員,每班按東二采區采掘開單位計劃核定炸藥量並整箱裝車,分單位做好記錄。
2、指定單位分別在每天21時、6時、13時之前,由班組長帶領責任心強、熟悉炸藥性能的人員到井下炸藥庫集中裝車。
3、裝車後,井下炸藥庫負責人要核量並加鎖,將鑰匙轉交護送人員隨身攜帶。
4、炸藥發放點設在東二采區七階段石門聯巷內,此處必須掛牌,嚴禁停放其它車輛。
5、在采區發放點發放時,由藥庫護送人員按各單位用量明細發放並簽字,領用炸藥時必須使用藥包。
6、炸藥運送到施工地點,由爆破工按計劃量驗收並驗藥入箱簽字。
第八條 安監處、通風科和放炮區要加強督查,對違反本規定的,將給予責任人或責任單位100—500元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責任人下浮級以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