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確保我礦安全監測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礦長、總工程師對全礦監測工作全麵負責,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設置和信息處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 凡需要安設“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有由機電管理科負責繪製的供電係統圖,並標明瓦斯電閉鎖開關,應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線的敷設及“裝置”控製區域等做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然後報總工程師批準。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科牽頭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條 在應安設“裝置”的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填寫《煤礦安全監測裝置安裝申請單》送通風區,並由雙方簽字認可。在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監控裝置所需要的電源線及被控開關的控製線,協助監測人員安設斷電裝置。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測,嚴禁接在被控開頭的負荷側。
第四條 “裝置”使用前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在地麵經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裝置”的設置
⑴高瓦斯回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設置兩個甲烷傳感器:
T1──回采工作麵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T2──回采工作麵回風巷中的甲烷傳感器;
T1、T2瓦斯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複電濃度均小於1%;
T1、T2斷電範圍均為工作麵及其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2、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同⑴,但T1的斷電範圍擴大到進風巷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若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製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位置距工作麵下端口不得超過10m。T3報警、斷電濃度為達到0.5%,複電濃度為小於0.5%,斷電範圍為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煤層的回采工作麵回風巷中,應設置風速探頭。風速探頭應設置在巷道前後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麵無變化,能準確計算測風斷麵的地點。當風速低於或超過設計風速值的20%時,必須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4、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設置兩個甲烷傳感器:
T1──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T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T1、T2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複電濃度均小於1%;
T1、T2斷電範圍均為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5、岩巷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T1同⑷,不設T2;但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必須設置T2同⑷,並應在回風係統和進風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關地點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數量和安設地點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掘采工作麵串聯通風時,增加串聯風甲烷傳感器T3。
T3──掘進回風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以內(被串方向)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複電濃度小於0.5%;
斷電範圍為回采工作麵及混合風流進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7、掘進工作麵串聯通風時,增加串聯風甲烷傳感器T3。
T3──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
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複電濃度小於0.5%;
斷電範圍為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
8、各采區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瓦斯和風速探頭。
9、礦井主要扇風機的風峒內應安設風速和壓差探頭。
10、瓦斯抽放泵站的甲烷傳感器應按以下要求安設:
A、抽放泵站內,距頂300mm處安設甲烷傳感器,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井下臨時抽放係統泵站下風側,距頂300mm處安設甲烷傳感器,當空氣中瓦斯濃度≥1.0%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並切斷泵站電源。
C、抽放泵站輸入管路中應安設高濃度瓦斯、流量、壓差、溫度探頭;
D、抽放泵站電源開關上應安設設備開停探頭,以便對泵站開停進行監測。
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麵應安設局扇開停探頭,監測局扇運轉狀況。
12、風門開關、設備開停、CO、溫差及煙霧等傳感器的安設位置由礦總工程師根據井下采場生產狀況確定。
13、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14、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嚴禁正對風筒出風口。風速、壓差、溫度、一氧化碳探頭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測值的地點。
15、井下各“裝置”之間應使用專用不延燃電纜連接,電纜每隔100m作一黃色標誌,標誌長度為100mm。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六條 通風調度中心必須有兩名值班人員,認真監視終端記錄係統各部分運行狀態,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裝置”故障信號後,應立即通知調度所。調度所接到通風調度的彙報後,立即通知礦總值班人員、通風區和有關單位,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調度所值班人員不能解決瓦斯超限問題時,由調度所通知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采取措施,24小時仍未解決的,必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彙報。
第七條 通風科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03manbetx 整理,打印《安全監測重點日報》,經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後,將重點日報及處理意見分別報送有關部門,並定期向集團公司生產部彙報。
第八條 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麵,放炮前放炮員必須向調度所彙報,由調度所調度員通知監測中心值班人員切斷甲烷傳感器控製區域電器設備電源。調度所調度員負責監督放炮前是否斷電。調度所調度員和通風調度中心的值班人員要通過電視終端觀察放炮期間瓦斯變化情況,放炮後半小時由測氣員、放炮員、迎頭班隊長到迎頭驗炮、測氣,無異常情況且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可向調度所彙報,由調度所調度員通知通風調度中心值班人員進行送電操作。
第九條 工作麵甲烷傳感器電纜的延伸、監測裝置、電纜的回收由監測隊負責。炮掘工作麵放炮時,工作麵班隊長負責將甲烷傳感器後撤懸掛到安全地點(煤巷20—30m,半煤岩巷30—50m,岩巷50—70m)的風流中,恢複工作後隨即掛到工作麵5m內。回采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由通風區監測隊負責移挪,距工作麵不得超過10m。
第十條 采掘班隊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控設施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所、通風調度中心彙報,並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當班測氣員應及時校對分管區域甲烷傳感器,並向通風調度中心彙報。
第十二條 測氣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安設、吊掛和風電、瓦斯電閉鎖情況,發現違章現象立即停止工作,並向調度所、通風調度中心彙報。
第十三條 通風科、通風區每周對“裝置”進行一次調試考核,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
第十五條 與“裝置”有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井下監測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不間斷值班,“裝置”發生故障時,通風調度中心值班人員應及時向調度所彙報,井下監測值班人員立即進行處理。監測人員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並認真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12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通風區要加強人工檢測。
第十七條 使用斷電裝置的工作麵、峒室、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複電。
第十八條: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第十九條: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采區石門架線未端50米處要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0.5%時,切斷架線所有的東翼采區或西翼采區所有架線電源。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裝置”的正常工作,礦井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使用的儀表。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鏽蝕和拆套,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井下安全監測裝置,未經通風區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和拆除,並不得損壞監測裝置。因放炮、運材料或改棚損壞監測設施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通風調度中心每天對井下所有瓦斯電閉鎖裝置進行斷電試驗,斷電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未向調度所申請複電的,由調度所負責查問原因,及時通知通風調度中心。瓦斯電閉鎖裝置控製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要積極配合,因故不需要複電的要主動向調度所說明原因。通風調度中心值班人員要對試斷電情況詳細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的落實情況,由通風科負責檢查、督促。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要提出處理意見,對執行本規定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報礦,給予表揚和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