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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一通三防”調度管理規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31 09:38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一通三防”調度管理規定

    為切實抓好該項工作和落實“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不斷提高綜合治理的效果,有效地防止通風、瓦斯、煤塵與自然發火等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礦井通風調度管理規定

    第一條 調度所調度員、通風科調度員要熟悉礦井通風係統狀況和主要通風設施的位置和作用,對於出現通風係統風流不穩定等異常現象,調度所調度員必須向總值班人員彙報並及時通知通風科調度員安排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條 風井主扇運轉異常或停止運轉時,調度所調度員必須立即通知機電工區在10分鍾內啟動備扇並查明主扇故障原因,及時處理,同時通知井下停風區域內的施工班隊長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通知通風科調度員切斷區域內探頭控製電源。
    第三條 風井主扇出現故障,10分鍾後備扇仍未啟動時,調度所調度員必須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和機電副礦長采取措施。礦井恢複通風後,調度員必須指派測氣員仔細檢查停風區域內的瓦斯,確認無瓦斯超限,方可逐步恢複施工地點的通風。
    第四條 在主要進回風巷作業的修護班隊長,每班作業結束後,必須將班中修護餘貨堵塞斷麵等情況向調度所詳細彙報。一旦發現巷道垮冒現象,調度所調度員必須立即組織有關力量及時處理,確保通風係統穩定,並將情況及時向總值班人員彙報。
    第五條 通風科值班調度員必須認真記錄通風設施循環檢查情況,通風設施損壞後應立即通知通風區值班人員及時安排人員維修,同時向調度所彙報。
    第六條 采煤工作麵的測氣員到達地點後,應首先檢查上隅角充填,瓦斯情況以及工作麵上下出口支護、斷麵情況並及時向調度所彙報,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的,調度所調度員必須指令采煤班隊長立即整改。

第二章 局部通風調度管理規定

    第七條 掘進工作麵及其它使用局扇供風地點,必須按措施要求安設“三專兩閉鎖”裝置,凡不裝備或裝備不使用的,一經發現,調度所必須命令其停頭整改。
    第八條 測氣員對無計劃停電停風要及時向調度所和通風科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員應對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02manbetx.com 及時進行登記,每周將登記表上報礦機電、通風分管領導,以便進行原因03manbetx ,進一步搞好局扇供電管理工作。
    第九條 因檢修、檢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時,必須提前辦理手續,並製定相應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措施,經調度、通風、機電、安監部門和被影響單位共同審簽,報礦總值班批準後方可按規定時間停電。
    第十條 機電、生產部門要加強局扇的供電線路的維護與管理,供電線路、電纜、電氣設備要按規定經常進行檢修,並將檢修情況及時向機電工區調度站彙報,機電工區調度員按要求填寫專用局扇電氣管理台帳,詳細認真記錄。
    第十一條 加強對風筒的管理,一旦發現風筒脫節、破損及其它情況時,通風科調度員必須立即向通風區值班人員反饋,由值班安排人員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礦調度所和通風科值班彙報。
    第十二條 調度所調度員、通風調度員要認真監視監控終端屏幕各掘進頭瓦斯濃度變化情況,發現停電、停風、瓦斯超限及其它異常現象時,調度所調度員應通知通風調度切斷有關探頭控製區域電源,並向礦總值班人員彙報,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 掘進頭突然發現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時,迎頭施工班隊長要立即撤出迎頭所有人員,切斷迎頭電源,並向調度所彙報。通風測氣員要設置牢固柵欄,揭示警標,不經通風區測氣員檢查瓦斯,嚴禁啟動局扇。
    第十四條 局扇突然停電、停風後調度所必須立即查明停電停風原因,進行處理,並聯係單位及人員對局扇開關的電源進行測定。送風前應安排測氣員檢查瓦斯情況,送風時,將風緩慢送入,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啟動局扇送風。
    第十五條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或排放瓦斯的,礦當天總值班人員必須在當班組織安監處、調度所、機電管理科、通風科、機電工區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調度所負責存檔保存。未經追查處理,通風部門有權不予排放。

第三章 防治瓦斯調度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測氣員必須按照《01manbetx 》規定進行巡回瓦斯檢查和彙報工作,通風科調度員應將測氣員彙報時間、彙報內容記錄清楚。通風區當班值班人員和測氣隊長必須及時審簽瓦斯手冊,並檢查“三查三報”、“三對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通風科當班調度員應將當天的重點瓦斯頭麵的CH4湧出情況及時編製成報表,經總工程師、礦長審簽後報集團公司、礦有關領導及單位。
    第十八條 井下CH4超限時,通風科調度人員應立即向調度所彙報,調度所要立即通知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向礦值班人員彙報,礦總值班人員未能在較短時間內解決瓦斯超限問題時,調度所要及時通知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24小時仍未解決,必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彙報。
    第十九條 通風部門要按有關要求安排專人對井下監控係統進行定期檢修調校,通風科檢修調校台帳應有詳細記錄,對於井下出現的監控故障,通風區安排人員及時處理,並在處理故障期間調度所必須通知礦總值班人員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當測氣員測值與探頭測值誤差時應以最大值為準,通風區應及時安排人員下井校核。
    第二十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在放炮前,放炮員、測氣員、施工班隊長必須向調度所彙報,放炮員同時還要向通風科調度彙報,放炮前調度所調度員應詳細詢問放炮前的準備工作情況(內容包括:⑴局扇是否正常運轉?⑵迎頭風量是否充足?迎頭是否空風筒?⑶探頭是否已按要求後移?⑷迎頭瓦斯濃度?⑸巷道灑塵情況,放炮噴霧裝置能否正常使用?⑹裝炮情況?⑺撤人斷電情況?⑻驗電情況)。確認所有工作落實後通知通風科調度員切斷該麵探頭控製區域電源,下達放炮指令。
    放炮後進入迎頭驗炮時間為:突出區域為30分鍾且回風流CH4濃度降至1%以下和炮煙吹散後,非突出區域為15分鍾且回風流CH4濃度降至1%以下和炮煙吹散後,經驗炮無其它異常情況後,施工班隊長應將探頭挪至迎頭,放炮員負責向調度所彙報迎頭通風瓦斯情況並向調度所申請送電,調度所方可通知通風科恢複該麵探頭控製區域電源,掘進頭撤除警戒,恢複正常生產。其它任何人無權申請複電工作。

第四章 石門揭煤與排放瓦斯調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石門揭煤與排放瓦斯時,調度所調度員必須提前一小班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彙報,影響相鄰礦井時,調度所應提前一小班與有關單位聯係,讓其相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調度所必須通知影響區域作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全部撤離,並將人員撤離情況及時通知揭煤或排瓦斯現場指揮。
    第二十三條 根據現場指揮的指令,調度所通知有關單位人員切斷影響區域內電氣電源,並將斷電情況及時反饋給現場指揮。
    第二十四條 在石門揭煤放炮前(或排瓦斯前),現場負責人必須向調度所彙報,經同意後方可放炮(或排放CH4)。
    第二十五條 石門揭煤放炮或排放CH4過程中,調度所調度員必須密切注視監控終端屏幕所顯示的瓦斯濃度變化情況,當出現瓦斯異常變化時,應立即通知現場指揮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條 放炮或排放瓦斯結束後,現場指揮應及時向調度所彙報,由調度所通知有關單位拆除警戒,恢複送電。

第五章 巷道貫通時的通風安全調度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巷道貫通之前通風區應提前做好通風係統調整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當巷道貫通距離20米(綜掘50米)時,通風區及生產單位每班各安排一名區隊幹部現場跟班,統一指揮貫通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巷道貫通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技術主管應準確掌握貫通距離,每天將剩餘米數及時向調度所彙報。
    第三十條 每次放炮前,跟班幹部、測氣員必須檢查貫通兩端巷道的通風瓦斯情況,放炮員負責檢查監督兩端的斷電及警戒安設情況,將檢查情況及時向調度所彙報,經調度所同意後方可放炮。
    第三十一條 巷道一旦貫通,通風區跟班幹部應根據現場情況,立即調整建立可靠的通風係統,並將係統調整情況向調度所彙報。

第六章 防突抽放調度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通風科調度員要熟悉井下防突采掘地點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要求,包括循環距離、鑽孔參數等。
    第三十三條 生產單位在循環進尺到位前一小班通知通風科調度安排抽排區進行預測檢驗,測氣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嚴禁任何單位超尺超掘。
    第三十四條 抽排區要加強日常突出預測預報,突出預測指標超限時,防突員應立即向調度所、通風科調度人員彙報,調度所調度員根據有關防突措施的要求通知鑽孔施工單位打鑽卸壓抽放。
    第三十五條 通風科調度在得知瓦斯超限後,立即按規定彙報調度所,由調度所根據現場情況安排鑽孔施工單位打鑽卸壓抽放。
    第三十六條 鑽孔施工單位接到打鑽通知後必須及時做好迎頭背幫加固工作,按要求組織人員進行鑽孔施工。
    第三十七條 鑽孔施工單位施工鑽孔時要將鑽孔開鑽時間、鑽孔結束時間、本班施工鑽孔數量等打鑽情況及時彙報給通風調度和調度所。
    第三十八條 抽排區防突隊要按照鑽孔結束時間或通風科調度安排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預測和效果檢驗工作。
    第三十九條 抽排區泵站司機每小班必須定期向通風科調度彙報情況,包括抽放負壓、抽放濃度、抽放流量、泵站運轉情況等。
    第四十條 泵站司機在停泵放水前必須向調度所和通風科調度彙報,經允許後方可停泵放水。
    第四十一條 泵站因停電等原因停止運轉時,泵站司機必須立即向礦調度所、通風科調度和區值班彙報情況,並由區值班安排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煤礦安全儀器(便攜儀、自救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每一個下井人員都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員必須經礦培訓辦培訓學習並考試合格後,方可到行政科辦理領用手續。
    第二條 礦副總以上領導、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三條 掘進班組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隊班組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麵上隅角。
    第四條 便攜儀要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便攜儀在發放前,必須檢查儀器電壓,當電壓低於規定值時不準發放;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動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五條 自救器、便攜儀由行政科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後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六條 便攜儀在使用前要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七條 使用便攜儀時,當發現便攜儀報警或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地點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自救器和便攜儀必須定期檢查和測試。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旬對自救器的完好狀況進行全麵檢查,便攜儀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檢定,並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或便攜儀嚴禁使用。
    第九條 建立自救器、便攜儀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備有管理台帳和檢查調試記錄。
    第十條 自救器、便攜儀發放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便攜儀、自救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自救器、便攜儀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十一條 發放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可發放,同時對收回的自救器、便攜儀要認真檢查,記錄清楚。
    第十二條 領用自救器、便攜儀的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第十三條 自救器、便攜儀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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