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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處罰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07-31 09:39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全礦上下“一通三防”齊抓共管的責任感,切實加強現場管理,落實各項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檢查監督

    第二條 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每旬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檢查,由通風科、通風區、抽排區、放炮區、安監處等單位參加,主要檢查“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規定執行落實情況。
    第三條 通風科每旬組織一次現場質量和安全隱患抽查。
    第四條 通風科、安監處、抽排區、放炮區必須建立巡回檢查彙報製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三章 通風管理處罰辦法

    第五條 局扇必須按通風區給定地點、型號、台數進行安裝,且局扇必須有“三專兩閉鎖”裝置,否則必須停止工作,並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元。
    第六條 局扇由施工單位派專人看管並掛牌留名,嚴禁任何人隨意停開局扇,否則給予責任者下浮一級工資處理。
    第七條 對堵塞折斷風筒、掐風筒、任意調節風量的罰款責任單位200元;不愛護風筒,隨意開洞劃口的,按每洞50元罰款;解掉風筒鐵絲的,每發現一處罰100元,對炮崩(迎頭20m除外)、車刮損壞風筒嚴重者,按價處罰。
    第八條 各單位的電纜、風水管必須從風門牆預先留設的孔內穿過,嚴禁從風門中通過,否則罰款200元。
    第九條 通風區測氣員對分管範圍內的通風設施起監督檢查作用,對不管不問的,每處罰款50—100元。
    第十條 采掘開修施工地點附近風門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禁任何人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通車風門不允許礦車停留在風門位置,否則罰款200—400元,造成風流短路影響生產的給予責任人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一條 對任意損壞風門或破壞風門聯鎖裝置者,給予責任人降級處理,並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需過大件時,必須事先與通風區聯係,由通風區派人按申請單位的時間、地點,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風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順利通過,否則罰施工單位500元。
    第十三條 除通風檢查人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柵欄,不得損壞柵欄及封閉牆,否則給予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直至開除留用,並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十四條 機電管理科必須保證礦井主扇正常運轉,備扇必須保證能在10min內開啟,否則罰款500—1000元,並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處分。

第四章 瓦斯管理處罰辦法

    第十五條 測氣員不按照瓦斯巡回檢查路線檢查瓦斯,每班檢查次數不符合要求的,弄虛作假,不測就報的,瓦斯超限不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彙報的,給予責任人降級直至開除留用處分。
    第十六條 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必須使用風帳處理瓦斯,上隅角無風帳,罰通風區200元,生產單位損壞或擅自拆掉風帳的,罰生產單位200元。
    第十七條 按規定認真使用好便攜儀,全煤及半煤巷掘進工作麵,迎頭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儀,並按規定懸掛在迎頭,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由生產單位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煤機司機的便攜儀必須隨身攜帶,否則不準生產,並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第十八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否則給予施工單位班長或跟班的區隊幹部行政降級、撤職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除名,並給予當班的測氣員、放炮員、安監員開除留用處分。

第五章 儀器儀表

    第十九條 收交便攜儀、自救器時,發現儀器及其零配件丟失或損壞的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安全儀器用後要及時交回,每推遲一天不交的,罰款50元。

第六章 防治自然發火

    第二十一條 工作麵在回采之前必須安齊灌漿管路,否則不準回采,並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二十二條 對於擅自關閉、損壞及拆卸灌漿管路,影響正常灌漿的,給予責任人下浮一級工資處分,並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脫崗,不能保證灌漿濃度及正常灌漿的,不認真檢查管路,管路跑漿不能及時彙報、處理的,給予責任人降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老峒檢查工必須按要求二人一組進行檢查,否則給予責任人降級處理。

第七章 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處罰辦法

    第二十五條 因處理工作麵上隅角瓦斯和掘進麵風筒不當、通風係統不穩定造成瓦斯超限的,根據超限情況:瓦斯濃度未達到1.5%時,給予通風區罰款500元;達到1.5%時給予通風區罰款1000元。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麵過鑽場、停泵造成的瓦斯超限,根據超限情況:瓦斯濃度未達到1.5%時,給予抽排區罰款500元;達到1.5%時給予抽排區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七條 因工作麵上出口斷麵小、上出口改棚、煤機在機尾、機尾處漏頂、收角、工作麵片幫造成的瓦斯超限,根據超限情況:瓦斯濃度未達到1.5%時,給予生產單位罰款500元;達到1.5%時給予生產單位罰款1000元。
    第二十八條 因掘進迎頭片幫掉頂、防突鑽孔施工不符合要求、亂爛風筒、局扇掉電造成的瓦斯超限,根據超限情況:瓦斯濃度未達到1.5%時,給予生產單位罰款500元;達到1.5%時給予生產單位罰款1000元。
    第二十九條 因礦車掉道、放炮、改棚、巷修等工作造成電纜“打炮”、漏電影響局扇供電造成瓦斯超限的,根據超限情況:瓦斯濃度未達到1.5%時,給予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達到1.5%時給予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第三十條 因無計劃檢修停電造成排放瓦斯的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處分並對責任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計劃停電,但未按停電申請的時間及操作程序作業排放瓦斯的,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因局扇司機、測氣員、井下變電所值班電工脫崗或未經測氣員檢查同意私自排放瓦斯的,追查給予責任人開除留用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未安設局扇司機造成排放瓦斯的,給予迎頭班長行政降一級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機電檢修質量問題,出現故障停電造成排放瓦斯的,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處分。

第八章 綜合防塵

    第三十五條 對不正常使用移架噴霧的每次罰使用單位200元。
    第三十六條 對丟失一隻移架噴霧頭的罰使用單位50元。
    第三十七條 對丟失損壞一隻移架噴霧控製閥的罰使用單位100元。
    第三十八條 對丟失損壞一根移架噴霧膠管的,罰使用單位1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損壞移架噴霧裝置及其它零部件的罰使用單位100元。
    第四十條 未按規定及時安裝、使用綜合防塵設施,分管範圍巷道內有煤塵積聚的,掘進工作麵貫通後不及時回收隔爆設施的給予責任單位50—500元罰款。

第九章 瓦斯抽放

    第四十一條 故意損壞抽放管路和設施,造成無法進行正常瓦斯抽放的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施工抽放鑽孔弄虛作假,泵站司機不在現場交接班,不按要求填報記錄的當班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第十章 防突管理

    第四十三條 凡發生一次動力現象分別給予施工單位、抽排區、通風區、放炮區、地測科、技術科、通風科、安監處罰款500-3000元。
    第四十四條 損壞或丟失防突作業牌及防突作業牌板、壓風自救器披肩、手把、減壓閥,給予施工單位或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防突員未按調度所通知時間預測檢驗影響進尺或防突記錄牌板未及時填寫的,給予責任人50—1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突出區域采掘麵,施工單位使用風鎬或不及時施工壓風自救躲避峒室或壓風自救不及時挪移、安裝和使用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
    第四十七條 高瓦斯及突出區域采掘麵未設專職瓦檢員,給通風區值班人員行政警告處分。
    第四十八條 高突采掘麵放炮時,未執行停電、撤人、驗電、彙報製度的或放炮位置未設在進風流反向風門外或人員未撤至避難峒室內放炮的,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生產單位和抽排區施工超前卸壓或抽放鑽孔時,現場跟班幹部、迎頭鑽孔驗收人員因鑽孔質量監督檢查不到位,給予責任人行政下浮級以上處理。
    第五十條 突出區域施工單位超尺超掘,給予跟班班隊長下浮級以上處理,並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五十一條 防突員在預測、檢驗過程中不測就報、測大報小等弄虛作假行為,給予降級以上處理。

第十一章 調度管理

    第五十二條 調度員對井下彙報的情況,不按規定認真及時記錄、彙報、平衡處理的,給予當班調度員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第十二章 放炮管理

    第五十三條 不按規定裝炮、放炮、驗炮及瞎炮處理的,給予責任人和放炮員50—2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發現雷管丟失或生產單位發現殘膽不移交放炮員;采掘麵裝空心炮,反向裝炮及放糊炮者,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多頭放炮警戒未按規定安設、撤除,給予責任人和迎頭班隊長行政降級處理,並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五十六條 不按規定放炮、驗炮和瞎炮處理而造成放炮02manbetx.com 的,給予責任人和放炮員行政降級以上處理。
    第五十七條 將炮把交給他人放炮的或采用其它方式私自放炮的,給予放炮員和責任人開除留用處理,並分別給予當班施工班隊跟班幹部行政降級以上處理。
    第五十八條 擅自毀壞藥箱,給予責任單位500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不按規定強行擅闖警戒的,給予責任人行政降級以上處理。
    第六十條 發現警戒人擅自離崗、睡覺或未按措施規定安設“人、牌、網”三警戒的,給予責任人或班組長行政降級以上處理。
第十三章安全監測處罰辦法

    第六十一條 不按規定要求挪移探頭的,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50—2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不按規定要求保護監控設施的,罰責任單位200元;損壞監控設施的,給予責任單位施工負責人或跟班幹部下浮一級工資處理,並由責任單位照價賠償。
    第六十三條 灑水造成監控探頭出現假值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電纜吊掛纏繞、拖地、探頭吊掛不規範的,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50—2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罰款、降級、降職、開除以致追究刑事責任。
    ⑴私自拆除監控裝置的;
    ⑵私自調動監控探頭值的;
    ⑶故意損壞監控設施的;
    ⑷無計劃造成監控分站停電的;
    ⑸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器設備而影響監控裝置運行,未經通風區、調度所同意的。
    第六十六條 監測人員不按規定要求及時處理故障的;不按規定要求調校、維護設施的;不按規定要求交接班的,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第六十七條 監控中心室值班人員不按規定要求觀察、記錄、彙報的,給予當班值班人員50—1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理。
    第六十八條 不按規定要求及時送審、打印重點日報、重點頭瓦斯趨勢、開停運行狀況的,給予責任人50—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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