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領導“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規範彙編
淮南礦業集團領導“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規範彙編
第一章 淮南礦業集團礦井
第一條 為確保生產礦井的“一通三防”係統正常運行,集團公司執行“一通三防”安全評價製度。每周三由瓦地院在集團公司調度會上,對被調研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和係統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剖析、評估,幫助礦(公司)盡快解決存在的問題。為使該製度順利、有效地執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評價由瓦地院牽頭,被評價礦井配合。主要評價內容為:
(一)對礦井通風、抽采、監測監控、防火、防塵、降溫六大係統的運行狀況進行剖析、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二)組織人員對井下現場進行全方位檢查,並結合日常動態檢查資料,經03manbetx 指出現場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提出解決方案和整改措施。
(三)對照設計、計劃,檢查“一通三防”工程、高瓦斯和突出工作麵的瓦斯治理工程進展情況。
(四)檢查上月度,礦井“一通三防”評價問題的審批處理意見和評價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調研周期內的瓦斯、自然發火、煤與瓦斯突出、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方麵所出現的02manbetx.com 與隱患。
第三條 被評價礦井必須配合瓦地院的調研工作,提供真實、詳細、完整的係統運行狀況,以及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四條 被評價礦井的礦長(經理)、總工程師必須參加周三集團公司調度會,認真聽取瓦地院的剖析、評價,並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由集團公司領導現場予以平衡解決。
第五條 調度會後,由瓦地院負責對被評價礦井下發《“—通三防”評價問題的處理意見》,並負責對“意見”中需要解決、平衡的問題進行督促和跟蹤檢查工作。
第二章淮南礦業集團礦長(經理)
月度“一通三防”述職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礦區“一通三防”工作,切實貫徹“可保盡保、應抽盡抽”的瓦斯綜合治理戰略,保障集團公司“建大礦、辦大電、做資本”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確保安全生產,根據集團公司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安全專項會議精神,各生產礦井(公司)的礦長(經理),必須將本單位的“—通三防”情況,按月定期向集團公司書麵述職。現將有關事宜確定如下:
第一條 述職內容
(一)“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的落實情況。重點是生產、掘進、機電、安全副職的“一通三防”齊抓共管責任製落實情況。
(二)“一通三防”人、財、物投入情況。針對礦井“一通三防”存在問題,是否要求增加投入。
(三)“一通三防”現場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一通三防”安全隱患、死角,現場管理是否到位。
(四)“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情況。主要對瓦斯超限、自然發火、放炮等“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的追查處理。
(五)一通三防工程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案。
(六)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點及主要工作安排,是否存在問題,采取什麼措施。
第二條 具體要求
(一)述職報告必須由礦長(經理)親自手寫,嚴禁打印。
(二)述職報告要於當月月底前用傳真報集團公司調度室,由調度室複印後呈報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生產和安全副總經理、通風副總工程師。送發安監局、瓦斯地質管理研究院、生產技術部、紀委、黨委工作部。
(三)由瓦地院牽頭,組織對礦長(經理)述職報告進行批複,批複意見報請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批後下發有關單位,瓦地院負責對批複意見進行督促落實和跟蹤檢查。
第三章 “一通三防”督查、督導、實時監控規定
第一節 “一通三防”督查規定
為切實做好礦區“一通三防”工作,嚴格現場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作的超前性、準確性和科學性,侏證各項瓦斯治理措施落實到位,確保礦區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組織機構
健全集團公司及礦(公司)兩級“一通三防”督查機構,固定督查組成員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礦(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由安監處長任組長,生產技術、安監、通風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為督查組成員。
“一通三防”督查組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有針對性地開晨工作,使“一通三防”督查工作經常化、製度化、規範化。
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的主要職責為:檢查、指導礦(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工作。督查“一通三防”的設計、01manbetx 、措施的編製、審批情況。動態檢查“一通三防”的現場管理情況,督促有關安全隱患的整改。督查瓦斯綜合治理工程的進展及裝備的使用情況。行使獎罰權力,對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有權停止作業。
各礦(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的主要職責是: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處理情況,檢查現場“一通三防”有關規定、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督查礦井、邊角塊段殘采區和外委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情況,製定“一通三防”隱患整改措施並監督落實。負責督查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所查問題的整改。對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有權停止作業。發現“一通三防”重大問題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
第三條 嚴格督查工作,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集團公司將予以罰款。
2、存在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或串聯通風措施沒有落實的。
3、采煤工作麵上、下風巷斷麵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4、局部通風無備用局扇或備用局扇不起備用作用的。
5、高瓦斯重點頭麵,供電的變電所及局扇沒安設專人值守的。
6、局部通風沒有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的。
7、“三專”線路未按規定要求檢修的。
8、局扇發生循環風的。
9、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超限的。
10、瓦斯超限不追查處理或追查處理不認真的。
11、瓦斯超限隱報、瞞報的。
12、瓦斯超限作業的。
13、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充填不及時造成瓦斯積聚的。
14、不按規定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測氣的。
15、盲巷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6、采掘工作麵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應抽而未抽放瓦斯的。
17、瓦斯超限或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狀態的(0.95%以上),采煤工作麵未采取以頂板走向鑽孔為主的抽放措施,掘進工作麵未采用巷幫長鑽孔進行邊抽邊掘的瓦斯治理措施的。
18、突出煤層掘進麵未嚴格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
19、非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的石門第一次揭穿煤層、采掘施工過程中瓦斯湧出異常、接近地質構造帶、煤層賦存異常帶等都必須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凡預測指標超限的而未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預測資料未報集團公司的。
20、采掘麵未按規定安裝安全監控傳感器的。
21、監控係統失靈的。
22、瓦斯傳感器不按期調校或傳感器誤差超過規定的。
23、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24、放炮後未認真驗炮的。
25、分層開采及綜采、綜放工作麵不進行隨采隨灌的。
26、采煤工作麵不按規定及時收作封閉的。
27、出現一氧化碳和火災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28、井下煤塵堆積、飛揚的。
29、采掘場所綜合防塵係統不健全的。
30、礦管維簡計劃“一通三防”方麵,噸煤l元投入不落實的。
第四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者,集團公司將子以獎勵。
1、無“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的。
2、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超限隱報瞞報。無重大“一通三防”隱患不報的。
3、瓦斯超限追查處理認真的。
4、瓦斯超限次數下降,無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狀態的。
5、瓦斯綜合治理措施到位,並堅持不抽不采掘的。
6、現場管理到位,並堅持“以風定產”、“以抽定產”的。
7、礦(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正常開展活動,督查總結按規定上報的。
8、礦管維簡計劃“一通三防”方麵,噸煤1.0元投入切實落實的。
第五條 獎罰辦法。
以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現場所查問題為依據。罰款單由集團公司下發,處罰對象是所在礦(公司),罰金從當月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獎勵按季度考核,獎勵範圍為礦(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成員。
第二節 防突督導規定
集團公司成立防突督導組,從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抽調人員作為督導組專職成員。
第六條 防突督導組的主要職責
1、負責檢查各礦(公司、項目部)石門、井筒揭煤、突出煤層采掘麵的防突設計、防突措施的審批和現場落實情況。
2、負責監督檢查各礦揭煤措施的落實情況,突出煤層,未受保護層有效保護區域的防突設計執行情況。
3、督導組行使相關獎懲權力,對存在重大防突安全隱患的作業場所,有權掛牌停止作業。
第七條 防突督導組的任務
1、在安監局的領導下,進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督查。督導組,每月向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彙報防突督導工作開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彙報。
2、督查各礦(公司、項目部)突出煤層瓦斯地質圖編製,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防突預測圖在現場應用情況。
3、在集團公司生產調度管理係統中增加防突日報,由督導組負責落實辦理,防突日報由集團公司調度室負責人,在每日早晨調度會上向集團公司領導彙報。各礦(公司、項目部)防突重點日報,每日下午(16時之前)由專人負責填報並上報防突督導組。
4、每周三早會上,由瓦地院、安監局剖析一個礦(公司)的石門揭煤防突措施落實等,存在問題和整改情況。
5、督查各礦(公司、項目部)至少成立2個防突專業區(隊),主要從事石門揭煤工作。
專業防突區(隊)長及隊員要求:
(1)防突專業人員必須接受不少於1個月的防突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區(隊)長由從事突出煤層采掘工作不少於3年。
(3)防突專業成員,必須掌握有關突出的規章製度、突出預兆、突出發生規律、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4)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在施工前向幹部、工人貫徹後,必須進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具體要求
1、防災督導組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動態督導工作,確保防突督查工作經常化、製度化、規範化。
2、防災督導組每次下礦(公司、項目部)開展督導活動,必須作現場筆錄,重人問題形成紀要,並向單位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通報督查情況。每月底前進行總結,形成防突督查簡報並上報集團公司主要領導。
3、礦(公司、項目部)相應成立防突督導組。按規定認真開展防突督查和複查活動,並督促整改落實(包括集團公司叉上級機關、部門所查防突問題)。每月25日前進行總結,形成材料(內容:本月防突督查重大的問題或隱患情況,停止作業情況,隱患整改及處理、處罰情況,下月防突督查重點和工作計劃等),經礦(公司、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審簽後報集團公司防突督導組。
第九條 獎罰辦法
1、防突工作獎罰政策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2、防突督導組成員配備安監局的“防突停止作業牌”,督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業地點,要掛牌停止作業,並要求被掛牌礦(公司、項目部)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1)突出危險采掘麵防突係統不完善;或突出危險的掘進麵回風流,直接經過其它采掘麵的唯一安全出口。
(2)突出煤層或有瓦斯異常湧出的急傾斜煤層,采用小眼或上山掘進。
(3)不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突出預測指標不真實;突出危險區煤層采掘麵執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到位。
(4)預測突出指標超限的掘進麵;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未實施巷幫鑽場深孔連續抽采措施的;不按規定施工防突鑽孔、封孔質量差,造成抽采負壓低、抽采效果差的工作麵。
(5)不按集團公司審批的石門揭煤設計執行,並且未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的石門揭煤工作麵。
(6)地質預測預報不及時、層位控製不清,導致誤穿突出煤層的。
(7)非突出煤層的揭煤和掘進時,出現吸(夾)鑽、噴孔、冒頂、片幫、響煤炮、瓦斯湧出異常等情況,未及時停頭彙報、03manbetx 原因、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8)發生突出、動力現象、瓦斯異常湧出時,不及時向集團公司彙報或隱瞞,而繼續作業的。
3、防突督導組所查問題,各礦(公司、項目部)必須認真整改。如果督導組複查過程中發現未整改的,責成所在單位嚴肅處理,責任人是工人的離崗培訓一個月,是幹部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撤職。
第三節 現場瓦斯異常湧出情況的實時監控製度
第十條 集團公司瓦地院建立瓦斯異常湧出監控值班製度,每天安排專人實時掌握現場瓦斯異常湧出情況,並製作重點瓦斯日報。
第十一條各單位由總工程師負責,對瓦斯異常湧出情況進行收集、03manbetx ,指定專人向集團公司瓦地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瓦斯超限情況及原因。
2、瓦斯異常湧出情況及原因(采掘麵瓦斯湧出量增幅超過20%即為瓦斯異常湧出)。
3、采掘過程中的動力現象,包括:煤炮聲、噴孔等動力現象。
4、現場發現CO、煤溫度持續升高等自然發火征兆。
5,其他“一通三防”異常情況。
第十二條 彙報的方式及時間。
1、發現瓦斯異常情況隨時彙報。
2、一般情況下,每天彙報2次,上午7:40~8:30彙報前一天下午5:00至本日彙報之前的情況;下午5:00~5:30彙報當天的情況。星期六、星期日均要正常彙報。
第十四條 其他方麵:
1、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認真負責,嚴禁對現場瓦斯湧出的異常情況隱瞞不報。
2、集團公司在安全責任考評中,將把瓦斯異常湧出情況的彙報作為考核礦總工程師和通風副總的重要內容。
3、凡發現瓦斯異常情況隱瞞不報或遲報者,視情節每次罰款5000~10000元,從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
4、集團公司企管部要加強網絡維護,確保集團公司的安全監控聯網暢通。各單位要加強聯網裝備的管理,確保聯網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節“一通三防”月度專題例會製度
每兩個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召開“一通三防”專題例會,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機關部門技術負責人、相關單位和生產礦井的總工程師、安監處長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一是03manbetx 礦井通風、抽采、防突、安全監控、防火、防塵等六大係統的狀況及存在問題,二是“一通三防”現場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三是檢查重大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是平衡相關問題的整改時間、責任單位及所需的人、財、物,五是總結分析、評價當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確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點和實施意見。
第五節 班隊長“一通三防”持證上崗製度
采掘開班隊長必須經過集團公司組織的“一通三防”暨防突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章 淮南礦業集團“一通三防”
調度監控中心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強化值班管理,使“一通三防”調度監控值班正常化、規範化,確保安全監控信息暢通,將監測到的安全信息及時反饋,從而指導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特製定以下製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瓦地院建立“一通三防”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值班製度和調度實時監控製度,每天安排專人實時掌握現場“一通三防”異常情況。
第三條 瓦地院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負責對“一通三防”重大異常事故的處理,“一通三防”異常情況日報的審批,根據監控到的情況安排下礦計劃,主持對一周的“一通三防”異常情況進行通報、分析。
第四條 瓦地院調度實時監控人員必須堅守值班崗位,認真分析各礦監控上傳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變化情況。並按以下工作時間和製度執行:
1、工作時間:每天7:30~18:00(作息時間按集團公司規定調整)。
2、工作製度
(1)打開瓦斯監控頁麵及報警窗,及時瀏覽各單位監控係統的上傳信息,對通訊中斷的單位,要求及時保持通訊暢通。
(2)根據瀏覽到的瓦斯超限、報警信息進行分析,準確判斷出傳感器報警或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並結合單位彙報信息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瓦斯超限值在2%以內,時間不超過5分鍾,立即與其單位通風副總工程師聯係,了解超限原因及采取的相應措施。
②瓦斯超限值在2%以上,時間超過5分鍾,立即與其單位總工程師聯係,了解超限原因及采取的相應措施,並及時彙報科(所)、院值班,由院值班領導決定逐級向有關領導進行彙報。
③若彙報發生動力現象等較嚴重的事故,立即與其單位總工程師聯係,並向科(所)、院值班及院長進行彙報。
④若發生自然發火隱患,一氧化碳值在100PPm以下,及時與其單位通風副總工程師聯係,並向科(所)、院值班進行彙報;一氧化碳值在100PPm以上,及時與其單位總工程師聯係,並向科(所)、院值班進行彙報;若發生冒煙著火事故,及時與其單位總工程師聯係,並向所、院值班及院長彙報。
⑤其它安全隱患視其危害程度,及時向科(所)、院值班進行彙報。
(3)每天上、下午兩次向各單位了解采掘過程中的煤炮、噴孔、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及現場存在的一氧化碳、溫度等自然發火隱患情況,並認真做好記錄。
(4)每天必須於18:00前編製當日的一氧化碳、瓦斯異常日報表,並報科(所)值班審核,院值班審批。周日以書麵形式分析彙報一周的一氧化碳、瓦斯異常情況,並報通風科或瓦斯所,由院值班分析審查。
(5)建立瓦斯超限台帳,分單位分級統計瓦斯超限情況,並存保留至少三年。
(6)必須認真了解各生產礦井(公司)的生產和監控係統情況,對於分站、傳感器安設或其它需要現場了解的,由瓦斯所安排下礦計劃。
(7)充分利用網絡資源,了解國內外先進的瓦斯地質、地質構造探測以及“一通三防”新技術、新裝備等信息,並每兩個月編寫一份技術簡報。
(8)值班期間嚴禁打遊戲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9)周六、周日值班後,需在周一至周五休班時,必須經瓦地院、瓦斯所領導同意。
(10)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和建議調出本單位處罰。
第五條 集團公司下屬各基層單位,建立“一通三防’’異常情況彙報製度,由總工程師負責,對瓦斯異常情況進行收集、分析,並指定專人向集團公司瓦地院“一通三防”調度監控中心報告。
報告按以下操作程序進行:
(一)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瓦斯超限情況及原因。
2、瓦斯異常情況及原因(采掘麵瓦斯湧出量增幅超過20%即為瓦斯湧出異常)。
3、采掘過程中的動力現象,包括煤炮聲、噴孔等動力現象。
4、現場發現一氧化碳、溫度超限、自燃發火征兆。
5、其它“一通三防”異常情況。
(二)彙報的方式及時間
1、發現瓦斯異常情況隨時彙報。
2、一般情況下,每天彙報2次。上午7:40~8:30彙報前一天下午5:00至當日彙報時的情況;下午5:00~5:30彙報當天的情況,星期六、星期日按平日正常彙報時間彙報。
第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認真負責,嚴禁對現場“一通三防”異常情況隱報、瞞報。凡發現“一通三防”異常情況隱報、瞞報,遲報,視情節每次罰款5000~10000元,從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
第七條 集團公司在安全責任考評中,把“一通三防”異常情況的彙報作為考核總工程師和通風副總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集團公司企管部要加強網絡維護,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網絡的暢通。各單位要加強聯網裝備的管理,保證聯網設備正常運行。
第五章淮南礦業集團安全監測監控
第一節礦井監測監控係統維護與操作管理規範
總 則
為加強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維護管理,提高維護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安全監控係統的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安全監控係統穩定可靠、經濟合理、安全正常運行,特製定本規範。
第一條 中心站
(一)監控中心站的環境溫度應在20℃±5℃;環境濕度應在40~70%並無凝結。
(二)中心站監控主備計算機不得用於與監控無關的事。為防患未然,運行的計算機應定期維護,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不超過2個月輪換一次。
(三)中心站交流電源應有過壓和欠壓保護,當電網發生故障,線路恢複供電後,應及時檢測電源電壓,防止因電網電壓的變動,損壞設備或影響設備正常運行。
(四)UPS電源應定期測試主要技術指標,測試可在主控計算機輪換時進行。
(五)調製解調器的接收、發送信號應定期進行測試,一般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個月,檢查信號幅度大小是否適宜,頻率是否正確。
(六)中心站設備的聯接線應整齊有序,所有接插頭處,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保證其接觸良好。
(七)中心站設備的絕緣電阻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接地線的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其電阻值必須小於2Q。
(八)必須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進行監測場所的定義。對變更監測場所的測點,要在中心站運行日誌中詳細記錄下來,已便查找。係統中不用的測點名稱及圖形,要及時修改和刪除。
(九)中心站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即通知礦調度所和有關單位,並做好記錄;對係統發生的所有事件,要詳細記錄下來,已便追查處理。
(十)與監控係統連接的各網絡終端,應保證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機。如需停機要及時通知中心站值班人員。
(十二)安全監控係統網絡信息設備,要保持正常運行,如發現設備故障,要及時與集團公司計算中心聯係,並做好運行記錄。
(十三)中心站所有設備應有維護及測試記錄,以供考查各設備的技術狀況。
(十四)中心站設備及設施,應保持整潔,並實行交接班製。
第二條 分站、電源箱(含電池箱)
(一)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使用說明書相符,接入係統運行48小時後,確認沒有問題後方可允許下井。入井前應按照礦電管部門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對隔爆麵、螺栓、墊圈、進線嘴、插頭(座)、檔板、密封圈、襯墊等全麵檢查,取得“防檢證”後方可入井安裝。
(二)井下分站和電源箱應安設在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便於人員觀察調試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安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設備應安設在支架—卜,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於300。
(三)分站扣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各插頭應插接牢靠,旋緊壓帽,插接頭應定期進行檢查,防止接頭鬆動。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每根電纜應標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電源箱安裝完畢通電後,要田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並觀察各指示燈是否正常,及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
(五)每台分站箱內應貼一張該分站的輸入輸出量定義表,以利查找處理故障。當輸入、輸出量定義變動時,該表應及時修改,保證該表和實際情況一致。
(六)根據各分站與中心站的通訊距離遠近,調整好各分站通訊發送信號幅度,與地麵調製解調器配合,保證分站通訊正常.每月應劉所有運行分站檢查校驗—次。
(七)本質安全電源部分的技術指標,在下井前要對過流、短路保護功能進行測試。保證其動作可靠,在使用過程中,也要定期測試,一般不超過半年測試一次。
(八)隔爆型電源箱等隔爆型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的電源備用電池組,一個季度應檢驗一次放電時間,能否滿足技術指標或實際供電維持時間,防止備用電池不起備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電池組(箱)應每月充放電一次,防止電池組老化失效。
(十一)分站、電源相應建立使用維護記錄,每台設備的安設起止日期、技術狀態、定期檢修情況等均應予以記錄,做到使用、維護心中有數。
(十二)地麵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台,並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係統時,要保持與係統正常通訊,否則要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係統巡檢周期。
第三條 傳感器
(一)無論何種傳感器在入井前均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調校標定,通電運行24小時,準確無誤後力可允許入外使用。
(二)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大於300mm,距巷幫壁不小於200mm;風速、負壓、一氧化碳、溫度、開停等傳感器,應安裝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或設備狀態的地點.傳感器設置處應支護良好,無淋水。
(三)係統中運行的傳感器,必須按頰,定的調校周期進行調校,就地顯示的傳感器的顯示值與輸出信號的劉應值,必須調整致。
(四)低濃甲烷傳感器經40%,以上的高濃甲烷衝擊後,應及時進行校驗或更換。
(五)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特別是采掘工作麵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避免因積塵而影響檢測的準確性;囚滅塵灑水淋濕傳感器,必須及時擦幹;若傳感器檢測誤差超過規定允許值,應及時更換;維護、椰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校準氣樣在井下調校的甲烷、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定期上井全麵檢修校驗;間隔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七)井下調校和拆裝傳感器時,必須事先向地麵中心站和礦調度所彙報,對輸出信號為電流型的模擬量傳感器,在拆裝時應仔細小心,避免囚拆裝造成超眼現象。可接入頻率信號傳感器的分站,必須使用頻率愉出信號傳感器,避免因線路漏電或短路而造成誤報現象。
(八)甲烷、一氧化碳傳感器井下調校時,地麵中心站接到通知後,應注意觀察屏幕顯示值與井下校準氣樣值是否一致,否則須當即通知現場維護調校人員進行處理。
(九)設備開停、風門開關等開關量傳感器的安裝調整,應和地麵中心站核對無誤後方算完成。卡在較細電纜上的開停傳感器,應使用不易滑動的充填物卡牢。
第四條 斷電控製
(—)凡安設甲烷傳感器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瓦斯超限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其通過分站近程或是遠程控製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遠程斷電、從分站至被控開關必須安設斷電控製器(本安/隔爆)、反饋被控開關是否斷電信息的功能必須實現。
(三)斷電控製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製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隔爆型電氣設備管理。
(四)采掘工作麵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越限時斷電功能可靠無誤.其它場所視具體情況進行,一般不得超過七天試驗一次。
(五)斷電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麵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由中心站發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均應通知礦調度所,以便調度值班人員掌握情況。
(六)中心站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不能斷電的地點,必須按照事故隱患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並報告礦調度所,處理結果中心站也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斷電控製器的電源必須桂在電源側,不許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五條 傳輸線路
(一)監控係統通訊電纜的連接應采用防水接線盒,防止受湖進水,並保證芯線接頭壓桉可靠;貝線問、對地絕緣良好,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兆歐,每季度應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有記錄。
(二)通汛電纜凡采用有屏蔽層的專用電纜.各段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之間應牢固連接,包奸絕緣肢帶,屏蔽層絕不允許和芯線相碰,也不能和接線盒外殼或大地接觸。
(三)通訊電纜的屏蔽層,隻允許在地麵中心站一點接地。屏蔽層接地應采用專用地線,該地線的接地電阻應小於0.5Ω,並和“動力地”(即地麵中站設備外殼接地)分開。屏蔽層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有記錄備查。
(四)地麵通訊電纜,要在中心站調製解調器的前端,地麵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必織使用係統防雷裝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節前,應對地麵通訊電纜的防雷擊裝置和所有接線盒進行一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六)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電纜,應與動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例,加因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動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動力電纜0.5m以上的地方。
(七)監控通訊電纜每隔200m作一個黃色標誌,標誌長度不小於lOOmm,以便於識別管理。
(八)傳感器和斷電控製用電纜,應采用接線盒連接,有顏色區分的芯線,最好同色相連,盡量不用插接式兩通接線盤,以防時間稍長插接不牢而接觸不良。接線盒處電纜最好交叉綁緊,防止人為拉脫電纜接頭。
(九)傳感器電纜進入采掘風巷的吊掛,原則上沿巷道頂部中心線敷設,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幫吊拄的電纜應防止金屬棚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
(十)多路傳感器、斷電控製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鍍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螺釘應塗油防鏽,防止受潮鏽死。
(十—)掘進工作麵迎頭傳感器電纜應保特有足夠餘量,以便傳感器隨迎頭推進而及時跟進;多餘電纜不得隨地散放,應盤好掛於巷幫;采煤工作麵傳感器電纜應隨著回采後退,適時加以整理,盤好調掛在巷道較寬敞的地點,嚴禁隨便截斷,多餘到一定長度(—般大十lOOm),可從當初安裝的接頭處拆下,回收上井。
(十二)電源箱電源、被控開關斷電控製用的動力控製電纜,其使用與維護,應符合礦井有關電氣管理規定。
(十三)係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麵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量,符合要求後方可入井,並留有電纜型號、用途、長度、安設地點、安設時間的記錄台帳,拆除回收後應對台帳作相應變更。
(十四)用於本質安全型信號的傳輸電纜,因損壞或故障產生斷線形成的短接部分,不得隨意丟失,應升井在地麵連接修複,可采用熱縮管作為絕緣護套進行修補。
第六條 “裝置”的報廢及強檢
(一)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嚴重失爆,而無法修複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請報廢。
(二)在用的低濃甲烷傳感器,每年必須進行1次計量檢定。強檢數量為在用數加上20%的備用量,為該年度的應強檢數量。
第七條 技術措施及各種記錄台帳
(一)安全監控“裝置”在安設前,必須嚴格按照《01manbetx 》及有關規定,編製技術措施。
(二)安全監控機構,必須建立中心站運行日誌、設備檢修記錄、現場巡檢記錄和設備及儀表管理台帳。
第二節 淮南礦業集團關於防止安全監測監控係統
管理數據中斷的若幹規定
總 則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提升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技術管理水平,提高各級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人員的工作質量,減少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數據中斷現象的發生,保證安全監控係統穩定可靠運行,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地麵監控設施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電源,並定期檢查供電線路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更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更換設備的準備工作,並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更換。在更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與監控係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係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係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否則將追究責任。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並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係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遭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係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麵中心站調製解調器的前端、地麵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六)中心站必須使用錄音電話。為確保現場瓦斯變化情況的準確彙報,杜絕漏報、瞞報現象的發生。
(七)係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誌上。
第二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強電磁場的影響。監控通訊電纜的敷設應盡量不與動力電纜同一巷幫敷設,若同一巷幫敷設時,應按規定吊掛在距動力電纜不小於500mm的上方。
(二)防止電磁信號的幹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並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於0.5Ω。
(三)嚴禁監控係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係統數據信號的幹擾。
(四)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係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五)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係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七)在係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三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的供電電源要接在不經常停電的電源開關上,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製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係,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四)施工單位要愛護監控設施。現場因施工需挪動傳感器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甩動。放炮時,要把傳感器挪到能監測巷道氣體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動而出現的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監控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六)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中斷的,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其它
各礦總工程師對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負總責,通風副總負分管責任,監控部門負責人是責任主體。
第六章 淮南礦業集團礦井通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通風管理,確保礦井通風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井采用機械通風,礦井主扇必須保證連續正常運轉,備扇必須保證能在10min內開啟。主扇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新安裝的主扇運行前必須進行性能測定和試運行工作,以後每5年進行一次扇風機性能測定。
第三條 礦井主扇裝置應加強管理和維修,外部漏風不得超過規程規定,礦井每年要進行一次外部漏風測定。礦井主要扇風機及其反風設施要按《規程》規定定期檢修,並認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風演習,保證在10min內改變主要進、回風道和采煤工作麵的風流方向,反風時的供風量應不小於正常風量的40%,並且按《規程》要求做好反向風門的安裝和維修工作,確保隨時具備反風條件。
第四條 礦井通風係統必須穩定、可靠。礦井必須編製巷道維修計劃,並組織實施(主要風巷維修費用由集團公司大成本列支,其他巷道的維修費用由礦自行解決)。
第五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通風係統,相鄰礦井確需聯合通風時,應編製專門通風設計和措施,由雙方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報集團公司批準後後執行。
第六條 通風係統的建立應以“簡單、穩定、合理、可靠”為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通風設施的數量,特別是要減少風門個數,以減少內部漏風,提高礦井有效風量利用率。
第七條 改變通風係統時要有專門措施,改變全礦井或一翼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或采區內部局部通風係統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八條 巷道及采區設計施工要充分考慮通風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須符合《規程》和“一通三防”有關規定,達到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要求,做到通風係統布局合理,通風網絡簡單,避免角聯支路,巷道設計、施工、驗收必須有“一通三防”專項內容,並征得通風技術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準備采區,必須按設計先在采區內部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
第十條 采區必須有專用回風巷(或上、下山),采區進、回風巷(或上、下山)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回風,嚴禁經過其它采掘麵的唯一安全出口。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第十一條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最多布置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或相鄰階段,在采動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嚴禁兩個回采工作麵相向回采。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應從巷道布置的設計著手,減少或杜絕串聯通風,嚴禁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符合規定的一次串聯通風措施由礦長(經理)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前可與生產水平的進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高瓦斯或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嚴禁串聯通風,采煤工作麵嚴禁利用局扇通風、擴散通風和老塘通風。
第十三條 回采工作麵頂板的抽采鑽場必須采用風幛導向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要采用局扇通風。
第十四條 綜采(放)工作麵向外20m範圍的上下風巷,淨斷麵不得小於6m2;其它采煤工作麵(掩護支架工作麵的地溝除外)向外20m範圍的上下風巷,淨斷麵不得小於3m2。距工作麵20m以外的上、下風巷斷麵,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否則,必須停產整頓。
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供風、以風定產,嚴禁無風或微風作業。回采、備用、收作工作麵和峒室供風量,要符合集團公司風量計算細則要求,掘進工作麵供風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業規程的局部通風設計要求。采掘工作麵風量必須按照瓦斯湧出量、工作麵氣候條件等計算。按允許風速進行校驗,取其最大值。各用風點配風量,不得小於計劃或措施要求供風量的15%或大於計劃供風量的20%。通風部門要按月編製供風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采掘區(隊)每月必須按通風部門提出的供風計劃安排產量和進尺計劃,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十六條 井下炸藥庫、充電峒室、采區變電所、抽排泵站等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第十七條 建立定期測風製度。每旬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和測風台帳上,並按旬報礦總工程師審閱。通風部門根據測風結果,采取相應措施,完善或調整通風係統,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可靠,風量分配合理,礦井有效風量利用率不低於85%。
第十八條 所有通風設施必須嚴格按質量標準施工和維修,主要進、回風石門之間的聯巷以及采區進、回風上山(石門)之間的聯巷.不通風行人時必須在聯巷兩端砌築永久擋風牆,如需使用,至少要用一組永久正、反向風門隔開。
第十九條 永久風門必須聯鎖,主要風門應安設開關傳感器。礦井主要風道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對行人較多且負壓較高的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應安裝無壓風門。
第二十條 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自覺愛護通風設施。嚴禁任何人隨意損壞通風設施或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各單位風、水管線必須從風門牆預留孔中通過,通風設施損壞時通風區要及時修複。井下各作業區域內的通風設施,生產單位負有監護責任,損壞時要及時彙報。屬瓦斯循環檢查路線內的通風設施,測氣員每班至少檢查兩次.並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二十一條 礦井每年由技術科、通風科負責組織一次巷道鑒定,主要風道每月檢查一次,風道風速超限時要進行巷道維修,擴大斷麵,保證礦井回風道失修率不超過7%,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由通風部門負責,每3年進行一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二十二條 對盲巷、采空區封閉牆外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巷道,通風區要設置柵欄,揭示警標,除通風檢查人員外,其它任何人不得進入柵欄內、不得損壞柵欄和密閉。
第二十三條 加強巷道貫通管理。
1、巷道貫通要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台帳,貫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相鄰礦井的貫通須報集團公司批準,嚴禁無措施施工。
2、按設計需要貫通的兩個相向掘進工作麵必須連續作業直至相距20m(綜掘60m)前,中途不準停工。
3、巷道貫通相距20m(綜掘60m)前,地測部門下達貫通通知單,通知生產、機電、放炮、通風、安監等部門,並向礦總工程師報告。
4、通風區在接到貫通通知單後,要按措施規定提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貫通時通風部門必須派幹部跟班,在現場統一指揮。施工單位也要有幹部跟班,安監處派人員現場監督、檢查。貫通後,必須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測定風量、檢查瓦斯,隻有在貫通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小於0.8%,且無瓦斯積聚時,方可恢複工作。
5、一般貫通巷道相距20m(綜掘60m)時,隻準一個掘進麵施工,已停止掘進的巷道內,要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但要保持正常通風和正常檢查瓦斯。
6、炮掘工作麵貫通期間,放炮區要有幹部跟班,加強放炮管理,每次放炮前,施工單位班隊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檢查兩個麵瓦斯、通風及頂板等情況,並向礦調度所彙報,瓦斯濃度超限或有其它安全隱患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一切工作,然後處理瓦斯或其它安全隱患,隻有在兩個工作麵瓦斯濃度均在0.8%以下,且無其它安全隱患,經礦調度所同意後,方可放炮。
7、貫通期間,施工單位要嚴格工程質量和頂板管理,嚴禁空頂作業,嚴禁掏小洞貫通。
第二十四條 長度大於500m的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由通風區編製專門的局部通風設計,其它開拓、掘進工作麵在掘進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通風專項內容(包括通風係統、風量計算、局扇選型、風筒選擇及通風瓦斯管理等專題內容),掘進工作麵,必須嚴格按掘進安全係列化標準進行裝備。
第二十五條 掘進工作麵開工(複工)前,施工單位要有開工(複工)報告,並提前報送通風、機電、安監等部門。通風部門要根據開工(複工)報告上的時間準備好各種“一通三防”設施,否則不得開工(複工)。
第二十六條 煤巷、半煤岩巷以及石門揭煤,其供風局扇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並設置同等能力的備用局扇,備用局扇供電必須取自另一路電源,主、備扇應實現自動切換。
第二十七條 局扇位置由通風區劃定,局扇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全負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距回風口不小於10m,局扇不得發生循環風,局扇供風量、巷道風速應滿足局部通風設計和《規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局扇必須由施工單位設專人看管,並掛牌留名。突出煤層及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麵要保證“雙局扇、雙電源”。局扇電纜必須敷設在進風流中,嚴禁任何人隨意停開局扇,除經通風部門同意的計劃停風外,所有無計劃停電、停風都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局扇嚴禁循環風,嚴禁3台(含3台)以上的局扇同時向同一個工作麵供風,嚴禁一台局扇同時向兩個作業掘進頭供風。
第二十九條 加強局扇通風管理,減少風筒跑、漏風,嚴禁任何人隨意損壞風筒。風筒距迎頭的距離為:煤巷不大於5m,半煤岩巷不大於8m,岩巷不大於10m。風筒出口風量滿足設計要求,符合《規程》規定。
第三十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工要有停工報告,並通知通風部門。臨時停工地點局扇不得停風,局扇仍由施工單位看管,通風部門正常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因停電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運轉的,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如瓦斯超限必須按《規程》規定編製專門的排放瓦斯措施進行處理。
第七章 礦井瓦斯防治
第一節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條 淮南礦業集團所屬各礦均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嚴重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為進一步強化瓦斯管理,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采區回風道、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濃度嚴格按0.8%管理。當采掘麵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0.8%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條 綜(機)采工作麵經抽放瓦斯和增大風量措施後,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0.8%以下時,可編製專門的瓦斯濃度放限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批準,瓦斯最高放限濃度不得超過1.5%。
第四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必須采取獨立通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該回風串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有瓦斯噴出或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煤(岩)與無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係統,為構成通風係統的掘進回風,可串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
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地點的進風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按0.5%管理,當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0.5%時,必須停止被串地點的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開采突出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第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報告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第六條 采掘工作麵和其它工作地點必須做到無瓦斯積聚、無瓦斯超限作業,采掘工作麵內或其它巷道出現瓦斯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或以上,體積達到0.5立方米),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七條 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的回采工作麵,或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工作麵,以及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區域采掘工作麵,必須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則不準生產。
第八條 采掘工作麵回流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狀態或經常超限的,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則,瓦斯超限必須停止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對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無有效防範措施的不準恢複生產。
第十條 因停電、檢修等原因,礦井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係統遭到破壞後,必須有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通風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明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因停電使局扇停止運轉時,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證明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人工開動局扇,恢複正常通風。如果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按規定處理瓦斯。
第十二條 嚴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帳。生產技術部門應從巷道布置、技術管理和生產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發生,一旦出現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予以封閉(混合氣體超過3%時要立即封閉)。掘進工作麵中途確需停風時,必須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停風、停工報告。停風後,由通風區設置密閉,打上柵欄,揭示警標。封閉前,生產單位必須撤除或切斷盲巷內電氣設備電源、電纜、風水管路及鐵道等。
第十三條 啟封密閉前,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救護隊打開密閉,進入盲巷內檢查瓦斯,逐段恢複通風。實現正常通風後,瓦斯濃度降至1%以下時,非救護隊人員方可進入。
第十四條 嚴格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濃度達1.5%時,必須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所有回采工作麵上隅角必須備有風帳(在建有抽放係統的工作麵還應備有瓦斯抽放管),當上隅角瓦斯積聚或超限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掛風帳或埋管抽放等措施進行處理。
3、因上隅角空間過大,造成瓦斯積聚或超限時,采煤隊要采取放頂或充填等方法進行處理,消除瓦斯積聚或超限。
4、工作麵上隅角要按作業規程的要求,及時回柱、收作、縮小上隅角空間。上隅角回柱、收作不得滯後采空區切頂線。
5、上隅角回柱時要經測氣員檢查瓦斯,生產單位要灑水滅塵,回柱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回柱造成頂板大量冒落,造成瓦斯超限,並要防止產生摩擦、撞擊火花。
6、上隅角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並設監控甲烷傳感器,以便連續監測。
第十五條 井下所有放炮地點都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製度。
1、所有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工作地點瓦斯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不得少於3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麵,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濃度大於0.8%的采掘麵,串聯通風、巷道貫通及石門揭煤或瓦斯湧出異常的工作地點都必須配備專職測氣員,經常檢查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其它采掘麵、機電峒室以及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的巷道都要安設測氣員巡回檢查瓦斯。
2、測氣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每次檢查瓦斯的結果都必須認真記入瓦斯檢查記錄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測氣員要嚴格按照瓦斯循環檢查圖表的要求進行“三測三報”,專職測氣員隻檢查一頭或一麵的要隨測隨報。檢查發現瓦斯濃度異常或超限時,測氣員必須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然後進行處理,並向礦調度所和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彙報。
3、回采工作麵的測氣員要認真檢查工作麵進、回風流、上隅角、煤壁、切頂線、老塘、工作麵風流、鏈板機槽、機尾、煤機附近、支架頂部等處的瓦斯;掘進工作麵的測氣員要認真檢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巷道迎頭及回風流、煤壁、巷道底板、鏈板機槽、機尾、巷道頂部及高冒處的瓦斯。
4、測氣員必須嚴格執行井下現場交接班製度,采煤工作麵的專職測氣員在上隅角交接班;掘進工作麵的專職測氣員在掘進巷道迎頭交接班(迎頭不進尺可在本頭電話或局扇附近交接班);其他測氣員要在測氣隊長指定的某處安有電話的地點交接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離崗。
5、嚴格執行通風調度中心值班人員審閱瓦斯調度台帳的工作製度,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有關領導,通知相關基層單位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嚴格執行測氣隊長審簽瓦斯檢查記錄手冊製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重點瓦斯日報的填報必須及時、準確,審批程序齊全,每天送礦長審閱、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八條 生產礦井通風瓦斯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要符合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煤機司機、電瓶車司機等下井時都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式瓦斯檢測儀。
第二十條 對井下停風地點要進行瓦斯、氧氣檢查.並符合《規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一井一製”。
第二節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綜合治理
“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措施的科學性和針對性,集團公司對各礦瓦斯綜合治理執行“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的管理規定。
第二條 集團公司根據各礦年度產量計劃和采掘接替安排,對各礦年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分別以文件下達每個高瓦斯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治理措施。
第三條 各礦對每個高瓦斯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5m3/min、風排瓦斯有困難、有自然發火隱患、有突出危險、開采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麵)必須按規定要求編製瓦斯綜合治理設計,並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四條 高瓦斯采煤工作麵瓦斯治理工程必須堅持“兩同時、一超前”製度,高瓦斯采煤工作麵隻有經過集團公司驗收同意後方準投產。
第五條 高瓦斯采煤工作麵在準備或回采期間,若瓦斯實際湧出量與設計中的預計值有較大出入,原定瓦斯治理方案難以奏效時,必須及時編審瓦斯綜合治理變更設計,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六條 高瓦斯采煤工作麵必須建立瓦斯綜合治理管理台帳.認真記錄高瓦斯采煤工作麵從投產到停采期間的每日原煤日產量、絕對瓦斯湧出量(其中:風排量和本麵抽采量各占多少),開采保護層時被保護層抽采量,本麵瓦斯超限次數、持續時間、原因,其它異常現象等。
第三節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治理工程
“兩同時、一超前”製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可保盡保、應抽盡抽”的瓦斯治理戰略,確保高瓦斯工作麵的瓦斯治理工程實現“兩同時、一超前”,充分發揮瓦斯治理工程的作用,減少瓦斯超限事故,實現高瓦斯工作麵高產高效。特製度本製度。
第二條 瓦斯治理工程必須與工作麵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移交生產。
第三條 集團公司根據各生產礦井的接替計劃,下發高瓦斯工作麵瓦斯綜合治理設計編報計劃。
第四條 土產礦井根據計劃,按期編審高瓦斯工作麵瓦斯設計。設計要按規定對工作麵瓦斯湧出量進行預測,並選擇合理的瓦斯治理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批。集團公司審批設計時明確瓦斯治理工程形式、數量、規格等,並列入集團公司計劃。
第五條 生產礦井必須嚴格按審批的瓦斯治理工程量,製定實施計劃,組織力量進行施工。集團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對瓦斯治理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進行督查,對未按計劃實施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條 瓦斯治理工程施工結束後,報請集團公司驗收,集團公司將組織有關部門按審批的工程量、規格等進行現場驗收並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高瓦斯工作麵投產前,必須進行瓦斯治理工程和一通三防係統驗收,隻有經驗收合格後,工作麵方可投產。
第四節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抽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生產礦井(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管理規定。
第二條 抽采礦井必須設有專門的抽采區(隊),負責打鑽、檢測等瓦斯抽采工作。
第三條 礦井、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麵設計中必須有瓦斯抽采專門設計,投產驗收的同時驗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的不得投產。
第四條 集團公司根據各礦(公司)生產接替和瓦斯治理計劃,研究、編製集團公司年、季度瓦斯抽采量計劃,並分解落實到各礦(公司)。礦(公司)要將下達的抽采量計劃逐月分解落實到具體地點,並上報集團公司(包括簡要文字說明和抽采係統圖)。礦(公司)將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瓦斯抽采量指標,列入到礦(公司)年度生產、經營指標中進行考核。
第五條 駐礦(公司)安監部門和各礦“一通三防”督查組,負責對瓦斯抽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瓦斯抽采係統必須完善、可靠,並逐步形成以地麵抽采係統抽采為主、井下移動抽采泵抽采係統為輔的格局。
第七條 抽采係統能力應滿足礦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徑應按最大抽采流量分段選配。地麵抽采泵能力應有一定富餘量,其富餘量可按正常抽采量的60%考慮。
第八條 抽采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應滿足防凍、防腐蝕、抗阻燃、抗靜電的要求;抽采管路不得與電纜在巷道同側敷設,並要吊掛或墊高,墊高的離地高度不小於300mm。
第九條 抽采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製閥門,在鑽場或管路的低窪等處要設置放水、排碴裝置,在幹管和支管上要安裝計量裝置(孔板計量應設旁通裝置)。並按時放水和除渣,各放水點實行掛牌管理,放水時間和放水人姓名必須填寫在牌板上。
第十條 井下移動抽采泵站應安裝在抽采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當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在抽采管路排出口處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安設甲烷傳感器等安全措施,若排至回風道的瓦斯經充分混合後,仍造成回風道瓦斯濃度超限,礦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泵站要有直通礦調度所的電話。
第十一條 堅持預抽、邊掘邊抽、邊采邊抽和采後抽放的並重原則。
第十二條 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3/min,必須采用以高抽巷為主的綜合抽采方法。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瓦斯抽采率應達到60%以上;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20~30m3/min,瓦斯抽采率應達到50%以上;其它應抽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達到40%以上。
第十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放炮後瓦斯經常超限或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煤巷掘進工作麵、石門揭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巷幫長鑽孔與迎頭短鑽孔相結合的方法邊掘邊抽。
第十四條 巷幫長鑽孔邊掘邊抽的抽采鑽孔布置應均勻、合理。從煤層麵開孔,開孔間距應大於400mm;煤層鑽孔的封孔長度不小於6m;當采用穿層鑽孔抽采時,鑽孔的見煤點間距不應超過8m;當采用順層鑽孔抽采時,鑽孔的終孔間距不應超過10m。
第十五條 抽采鑽場(鑽孔)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內容包括:鑽場編號,設計鑽孔孔數及其參數(角度、深度),實際施工鑽孔參數(角度、深度),各鑽孔抽采濃度,鑽場總抽采濃度、負壓、流量等。並定期考察單孔濃度、負壓、流量等,抽采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小於13kPa。
第十六條 抽采量的計算要統一用標準狀態下的大氣壓(101.325kPa)和溫度(20℃)。采用自動計算抽采量的,要通過監控係統打印抽采日報;采用孔板計量的,每班應計算抽采總量,再根據三班抽采量編報抽采日報。
第十七條 抽采台帳必須由隊長審簽;抽采日報由區長、通風副總審簽;抽采月報由礦(公司)總工程師、礦長(經理)審簽。
第十八條 瓦斯抽采量實行季度檢查驗收、兌現激勵政策,抽采量的排空部分,按每立方米瓦斯0.06元計算獎金額,抽采量的綜合利用瓦斯量,按每立方米0.2元計算獎金額。該獎主要用於打鑽工、抽排工、管子工、瓦斯泵司機等直按相關單位的生產工人。各礦(公司)要將集團公司追加工資基金總額的2/3用於獎勵抽采人員,其餘部分由礦長(經理)平衡,用於激勵與瓦斯抽采直接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嚴格瓦斯抽采量的考核,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一)季度內發現一次弄虛作假的,扣除追加工資基金的50%;發現兩次,取消追加工資基金,並給予10萬元罰款,對礦長(經理)、總工程師進行組織處理。
(二)地麵瓦斯抽采係統要安裝自動計量裝置,並與礦安全監控係統聯網。井下移動抽采泵站必須安裝開停傳感器,否則其瓦斯抽采量不予計算。抽采泵站司機要按時人工檢測、記錄抽采參數和抽采泵運行狀況;井下幹管、支管、鑽場的抽采參數每天至少檢測1次。集團公司瓦地院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台帳,掌握現場抽采情況。
(三)因抽采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超限濃度在1~3%的一次扣減季度激勵獎金額1萬元;超限濃度大於3%以上的1次扣減季度激勵獎金額5萬元;不能保證瓦斯利用的礦井,扣季度激勵獎金額的50%。
第二十條 季度驗收由瓦斯地質管理研究院牽頭,成員單位參加,地麵資料主要查泵站司機的記錄手冊、抽采台帳、抽采日報、抽采月報及監控記錄,現場查地麵泵的抽采運行情況;井下查各抽采地點的抽采參數。
第二十一條 采用孔板流量計測算管道混合流量時采用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Q混——混合流量,m3/min
ΔP——在孔板前後端所測的靜壓壓差,mmH2O
P——孔板下風端測得的絕對大氣壓力,mmHg
k——孔板實際流量係數
c——管道內的瓦斯濃度,%
t——管道混合氣的溫度,℃
第五節淮南礦業集團瓦斯濃度
按0.8%斷電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國家“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方針,嚴格瓦斯竹理,控製瓦斯超限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經集團公研究決定,瓦斯濃度實行0.8%管理。
第一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
第二條 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T2)按甲烷濃度0.8%管理,即T2的報警甲烷濃度值為0.8%、斷電甲烷濃度值為0.8%,複電甲烷濃度值為<0.8%。
第三條 當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或爆破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0.8%時,嚴禁爆破。
第四條 每天至少對回風流傳感器(T2)的斷電功能進行1次試驗,確保其斷電功能靈敏可靠、斷電範圍符合規定要求。
第五條 監控係統必須安設被控開關狀態監測裝置,監控中心站及時監控采捌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第六節 淮南礦業集團關於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管理工作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發生,經集團公司研究決定,特製定《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
第—條 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礦長(經理)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應每月檢查、平衡該項工作,及時解決防突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礦總工程師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防突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措施;副礦長負責落實分管範圍的有關防突工作;副總工程師對分管範圍內防突技術工作負責。
第二條 生產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部門責任製。防突專門機構必須配備足夠的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學曆的專職防突人員,並有一名副科級幹部負責日常防突工作。防突機構負責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防突預測圖、防突設計及措施、進行預測預報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收集整理防突資料、填寫突出卡片等工作。
第三條 突出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防突設備和測定儀器。儀器必須完好可靠,其中防突預測儀每半年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維修、檢校一次,日常維護由防突機構負責。
第四條 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認真編製電子版礦井瓦斯地質圖,作為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突出煤層區域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瓦斯地質圖要按季度修編上報集團公司。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必須編製電子版防突預測圖,實現動態資料的實時傳輸,並按規定上報集團公司。
第五條 地測部門在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提供工作麵地質資料,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及時預測、掌握地質變化情況,遇有異常變化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彙報。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距地質構造30m前,地測部門必須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和有關單位提交通知書。
第六條 地測部門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及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必須定期修正、補充所提供的地質資料,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七條 突出煤層開采必須堅持以區域治理為主,並與局部治理相結合,以非突出煤層保護突出煤層,強化抽采的技術原則。凡具有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開采保護層;無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須采用穿層、順層鑽孔預抽突出煤層瓦斯,預抽率必須達30%,否則不得回采。采用底板抽排巷穿層孔預抽的鑽孔布置,必須充分考慮煤巷掘進期間的防突問題。
第八條 實施保護層開采的塊段或工作麵,必須將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布置、瓦斯綜合治理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查。被保護層開采前必須提交被保護層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效果報告,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九條 保護層開采,采空區不得留有煤(岩)柱或跳采;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或跳采時,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十條 開采層間距小於10m的近距離保護層,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麵或誤揭突出煤層。
第十一條 實施保護層開采的礦井,必須研究保護層開采的保護效果。首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考察必須列入科研計劃。
第十二條 在采區和工作麵設計時,大斷層的防突煤柱留設不得小於50m。
第十三條 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和新水平第一次揭穿厚度≥0.5m的煤層,必須在石門(井筒)距被揭煤層最小法線距離20m前編製專門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四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應盡可能減少,巷道布置應避開地質構造破碎帶。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接近地質構造破碎帶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時,必須停止作業,查明地質構造和煤層賦存情況,並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
第十五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設計應避開應力集中區。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在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或背向回采和相向或背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之間的間距均不得小於lOO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以前實施鑽孔一次打穿,隻允許單麵單方向掘進進尺。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之間的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m以上,一個工作麵放炮時,另一工作麵必須停電、撤人。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進入本煤層或臨近煤層回采工作麵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複雜區貫通。突出煤層嚴禁串聯通風。
第十六條 開采強突出煤層的嚴重突出危險區域、應設計施工煤層底板巷道,並實施穿層鑽孔超前掘進麵預抽,以此掩護掘進麵施工。當遇地質構造異常帶、瓦斯湧出異常帶、應力集中帶必須專門編製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
第十七條 突出或有瓦斯異常湧出的急傾斜煤層,嚴禁做煤層小眼或上山掘進。
第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巷道,特別是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小於20m的掘進巷道,每掘進lOOm要施工地質探測鑽孔,以便控製突出煤層層位,防止瓦斯異常湧出或誤揭突出煤層。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審批的瓦斯綜合治理設計,石門(井筒)揭穿煤層設計,如有變更必須報集團公司審定。
第二十條 生產礦井、在建礦井,必須對新水平、新采區以及低於現生產水平標高的所有煤層(煤厚在0.5m以上),均要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區域性預測,並將《防突細則》規定的“四個單項指標”、“綜合指標”的預測結果及時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一條 各礦要認真開展區域預測工作。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活動,必須采取“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在突出威脅區內,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區域預測驗證,當其中任何一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在確認的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措施效果檢驗,新區暫定采用最大鑽屑量和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其它礦暫定采用最大鑽屑量和鑽屑瓦斯解吸指標。當其中任一指標達到臨界值時,即認為有突出危險。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必須及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查。
第二十三條 突出煤層,必須經工作麵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或經授權單位采取消突措施,並提交已消除突出危險報告後,方可實施放頂煤回采。區域預測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十四條 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和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m3/min、炮後瓦斯經常超限、有瓦斯異常湧出現象或預測突出指標超限,以及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工作麵,必須實施巷幫長鑽孔邊掘邊抽措施,並確保掘進迎頭超前卸壓鑽孔每平方米不少於1個。否則,必須停止掘進。采用深孔預裂控製爆破技術或其它新技術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執行巷幫長鑽孔邊掘邊抽措施,並要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防突措施鑽孔必須控製到巷道斷麵輪廓線外2~4m,但當巷道跟頂板或底板掘進時,其上下方鑽孔應打到頂板或底板。
第二十五條 突出煤層掘進必須實行全斷麵一次起爆,放炮30min後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的反向風門之外或避難硐室內。放炮前必須由現場通知礦調度,並停電撤人。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距迎頭不得小於300m;采煤工作麵的放炮地點在距工作麵下出口不小於150m的進風流中。非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掘進巷道,在過地質構造或煤層噴存變化帶、瓦斯湧出異常帶時,必須采取遠距離放炮。
第二十六條 認真落實過斷層和瓦斯異常帶的“五位一體”綜合防治措施。即:地質部門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抽排部門在打鑽過程中發現異常及時彙報;掘進部門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立即停頭;監控部門保證瓦斯超限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係統內的電器電源;測氣員發現瓦斯異常,立即撤出人員。礦(公司)總工程師必須及時組織製訂、實施過斷層(或瓦斯異常帶)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施工抽放鑽孔過程中,探測到地質構造或出現噴孔、頂鑽、夾鑽等動力現象時,必須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彙報。
第二十八條 非突出煤層揭煤或煤巷掘進時發現吸鑽、夾鑽、噴孔、瓦斯湧出異常等異常情況時,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的規定收集“四個單項指標”資料,若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必須及時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九條 凡發生突出、動力現象、瓦斯異常時必須保留現場,並立即向集團公司彙報,否則追究礦總工程師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十條集團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防突專項檢查,對“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的礦(公司),除現場停止作業外,每查出一條罰款1000~3000元;發生突出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突出一次處以6~10萬元罰款,造成人員傷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對發生突出事故隱瞞不報的,發現一次,罰款20萬無。對季度內現場管理好,圖紙、資料齊全、未發生事故的,獎勵1~3萬元。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大力開展防突科研工作,深入開展瓦斯地質研究,積極探索突出危險性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認真考察防突措施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第七節關於加強瓦斯地質工作的若幹規定
為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瓦斯地質相結合”的防突理念,加強瓦斯地質工作,防止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特製訂本規定。
第一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瓦斯地質長效運行機製。礦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對瓦斯地質工作負全麵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瓦斯地質工作規劃、計劃和相關措施。
第二條 突出煤層必須編製瓦斯地質圖。瓦斯地質圖應包括以下內容:瓦斯含量、瓦斯湧出量和瓦斯壓力等值線圖以及地質構造、突出點、預測突出危險點和采掘進度等。
石門揭穿煤層和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必須編製防突預測圖。防突預測圖應包括以下內容:地質構造、瓦斯湧出量和瓦斯壓力等值線圖、局部防突係統、防突措施、預測(措施效果檢驗)測定值、掘進進度、未保護範圍及應力集中區等。
礦地質科負責瓦斯地質圖的及時填繪、修正、完善;礦通風、防突部門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瓦斯地質圖每季、防突預測圖每月上報集團公司,並實行交換圖製度。
第三條 積極應用“兩圖”指導現場防突工作。礦總工程師每月召開一次瓦斯地質分析會,地測科、通風科、抽排區、通風區等相關單位參加,認真分析整理當月的瓦斯地質工作,預測下月采掘工作麵的瓦斯地質情況。
第四條 加強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安全掘進工作,規範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的前探和施工管理。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小於l0m的掘進巷道,必須嚴格執行邊探邊掘,準確控製煤層層位。
第五條 地測部門在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提供完善的工作麵地質資料;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加強地質調查,並及時預測、掌握地質變化;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距預計地質構造30m前,必須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和有關單位提交通知書。施工單位、抽排區、通風區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瓦斯異常、煤炮、噴孔、吸鑽、頂鑽等現象時,必時及時向地測科、通風科及有關領導彙報。
第六條 加強瓦斯、地質、防突的日常資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地測科負責收集地質資料,防突部門負責收集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及有關瓦斯資料,抽排區負責收集鑽探和抽放資料。
第七條 利用三維地震勘探技術探明井田大、中型地質構造,為區域預測提供準確資料。積極探索掘進工作麵前方小地質構造探測的新技術、新方法。開展煤與瓦斯突出與地質構造相關性研究。
第八條 加強突出煤層煤體結構特征的井下觀測與資料分析,總結突出煤層軟煤分層在井田內的分布規律。
第九條 積極開展礦井深部瓦斯地質預測,分析瓦斯湧出量與地質條件的關係,為製定瓦斯綜合治理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條 大力提倡與科研單位合作,組織開展瓦斯地質科研攻關。
第八節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製度
第一條 瓦斯超限必須作為事故,及時嚴肅查處。
第二條 瓦斯超限實行分級追查處理原則。無計劃原因造成瓦斯濃度在3.0%及以上的,由礦長(經理)親自組織追查[礦長(經理)不在單位時,由總工程師和安監處長聯合組織追查],瓦斯濃度在3.o%以下的,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親自組織追查(總工程師不在單位時,由安監處長親自組織追查)。凡因供電及電氣設備原因造成瓦斯無計劃超限積聚事故,機電礦長(經理)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參加追查分析。
第三條 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每起無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須嚴肅處理到有關責任人,嚴禁以罰代管、以罰代查。
第四條 有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積聚,計劃實施前2小時,必須將礦(公司)分管領導簽字的計劃單傳送到集團公司調度室,否則按無計劃超限追查論處。
第五條 規範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程序。包括:查清事故經過及基本情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提出針對性防範措施;按統一格式形成文字材料(附表)。參加追查處理的人員均要在事故查處報告上簽字(組織追查人員必須簽字);當日18時之前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傳送查處報告(查處時段為前一天14時至當日14時)。
第六條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工作,對礦(公司)上報的追查處理報告,生產技術部、瓦斯地質管理研究院及安監局認真把關,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責成礦(公司)重新追查處理,並對組織事故追查處理者提出通報批評。
第七條 對瓦斯超限事故隱報、瞞報、漏報及遲報的,一經查明,按瓦斯超限分級追查管理的原則,責成礦長(經理)或總工程師、安監處長寫出書麵檢查,傳報集團公司。
第八條 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要把瓦斯超限追查處理作為重要督查內容,對於追查處理不嚴肅、責任者處理不到位的,將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節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處理規定
總 則
為切實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為事故,認真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追查處理,杜絕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瓦斯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總工程師是瓦斯超限事故處理的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通風副總工程師是瓦斯超限事故處理的直接責任者。
(二)安監為瓦斯管理的監督檢查部門,地測是瓦斯管理的相關部門,通風是瓦斯超限事故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二條 瓦斯超限的預防
(一)采區設計和階段設計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一通三防”等業務部門集體會審。設計必須充分考慮瓦斯防治,為“一通三防”現場管理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堅持“可保盡保、應抽盡抽”原則,對高突工作麵必須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驗收,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一通三防”係統不健全的,堅決不準投入生產。
(三)所有采掘工作麵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保證通風係統穩定可靠,采掘作業麵風量充足,監測傳感器的數量、安設位置、斷電值、靈敏程度符合規程要求。
(四)地測科要收集整理打鑽資料,及時準確地預報地質構造,以便有關單位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瓦斯異常湧出。
(五)施工單位班(隊)長、測氣員,發現迎頭地質構造異常(遇斷層,煤層突然變厚、變薄時),要及時向礦調度所彙報。
(六)加強采掘工作麵的頂板管理,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嚴防冒頂事故;加強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強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絕局部瓦斯積聚。
(七)加強瓦斯抽采工作。抽采與生產單位要確保打鑽質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絕炮後瓦斯超限。
(八)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局扇的正常運轉,杜絕因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超限和排放瓦斯。
(九)加強局部通風管理。要確保掘進工作麵風量充足,迎頭嚴禁空風筒,甲烷傳感器、便攜儀要掛在距迎頭5m以內位置。
(十)凡井下局扇停電、停風、停抽(影響抽采效果)、更換風筒,必須提前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十一)通風科和通風區要對采掘麵的通風係統和各種監測儀器、儀表定期檢查和校核,並做好檢測記錄。
第三條 瓦斯超限的現場處理
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向調度所彙報。瓦斯是否超限以甲烷傳感器監測值和測氣員現場測定值的最高值為準。高突采掘麵的生產單位,每小班必須由隊長以上幹部跟班指揮,通風區要安設專職測氣員隨時檢測現場瓦斯情況,嚴禁測大報小和檢測不到位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條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瓦斯超限實行分級追查管理原則。無計劃造成瓦斯超限濃度在3.0%及其以上的,由礦長親自組織追查(礦長不在單位時,由礦總工程師和安監處長聯合組織追查);瓦斯超限濃度在3.0%以下的,由礦總工程師親自組織追查(總工程師不在單位時,由安監處長親自組織追查)。凡因供電及電氣設備原因造成的無計劃超限,機電副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參加追查分析。井下發生瓦斯超限時,調度要立即通知有關負責人組織追查,事故追查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由調度負責通知。
第五條 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瓦斯超限後必須及時處理,恢複生產。通風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安監,調度、生技、機電等部門及現場生產單位人員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現場生產條件符合規程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六條 對瓦斯超限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負有責任的單位處理。處理辦法由各礦自行規定。
(1)、因局扇運轉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
(2)、因風筒脫節或風筒出風口超距造成瓦斯超限的。
(3)、因工作麵超采、超掘或掉頂、片幫造成瓦斯超限的。
(4)、因通風係統調整不及時,風量不符合規程規定造成瓦斯超限的。
(5)、因風門打開不關或損壞造成瓦斯超限的。
(6)、因上風巷斷麵達不到《規程》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
(7)、因打鑽措施落實不到位或抽放係統造成抽放濃度低,導致瓦斯超限的。
(8)、因誤揭煤、誤透老峒或采空區造成瓦斯超限的。
(9)、在抽采泵無計劃停水或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的。
(10)、作業規程規定防止瓦斯超限(充填、回柱、回棚等)措施未落實到位而造成瓦斯超限的。
第七條 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彙報製度
調度和通風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記錄台帳。調度所要安排專人記錄追查會內容及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報告單,並及時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及瓦地院值班彙報。對有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計劃實施前2小時,必須將由礦分管領導簽字的計劃單傳送到集團公司調度室。
第十節 淮南礦業集團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強化瓦斯排放管理,特製訂本本規定。(瓦斯濃度在3%以上,3%以下按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條 排放瓦斯前必須編製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含停送電措施。
第三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組織有關單位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條 經會審批準的措施必須由通風、機電技術人員向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認真貫徹,待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簽字後,方可統一下井進行排放。
第五條 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現場負責人由專職排放瓦斯人員或通風區隊幹部擔任,負責對排放人員進行分工,落實責任,做到分工明確,責任細化到人。
第六條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個小班向集團公司調度室電話彙報。礦通風區、安監處、調度所都必須建立排放瓦斯台帳,內容包括:排放原因、地點、時間、現場負責人和參加人員等;機電部門要建立局扇停電台帳,內容包括:停電時間、停電原因、有無停電負責人、無計劃停電的追查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排放瓦斯前,礦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調度會上貫徹,強調排放瓦斯的時間、地點以及撤人的時間等有關事宜,並安排有關單位及時撤出人員。
第八條 排放瓦斯前,應切斷排瓦斯回風流所經過區域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並撤出該區域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九條 排放瓦斯前,通風部門必須提前在指定的地點安設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網”齊全,且人員隻準出,不準進。
第十條 排放瓦斯前,保證通風係統穩定,排放瓦斯的局扇嚴禁循環風;生產單位要保證局扇各種裝置齊全,且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排放瓦斯前,排放人員要在排放回風流的第一彙風點安設一部瓦斯便攜儀,監測隊要在第一彙風點安設一個甲烷傳感器,以便對排瓦斯的回風流進行連續監測,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能立即切斷局扇電源。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前,現場負責人要對所有準備工作進行複查,確認全部落實後,經礦總指揮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第十三條 排放瓦斯需救護隊參加時,救護隊人員必須首先進入排放巷道內探險,查明巷道支護、風筒、瓦斯等情況後,請示礦總指揮是否進行排放。
第十四條 多條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按排放順序進行。
第十五條 排放瓦斯過程中,排放人員要調整“三通”,控製排放風量,嚴禁“一風吹”。
第十六條 瓦斯排放完畢後,現場負責人必須對排放地點及排放瓦斯回風流所經過的區域瓦斯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瓦斯積聚時,方能向礦總指揮彙報,請求恢複送電、撤除警戒。
第十七條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排放瓦斯的,礦當天總值班人員必須在當班組織安監、調度、機電、通風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調度所負責存檔保存。
第八章 淮南礦業集團礦井發火防治管理規定
總 則
各礦井、公司、謝李及各礦井建設項目部,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加強防治自然發火管理,根據《煤礦01manbetx
》及《礦井防滅火規範》要求,特製訂本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礦井防火措施;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要高度重視礦井防滅火工作,從人、財、物方麵給予保證。配齊防火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建立起專門的防滅火隊伍,配齊人員。
第二條 礦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計劃時,必須同時安排防滅火工作計劃。
第三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燒焊作業,需燒焊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經有關領導和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四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使用的剩餘部分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五條 井下每一生產水平均要按規定設立消防材料庫,井下爆破材料庫、機電設備和檢修峒室、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壓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麵附近,應備有滅火器材。器材的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以及消防材料庫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節 開采自燃傾向性煤層
第六條 凡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必須有防治自然發火措施,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治自然發火的專項內容,明確防治自然發火的具體措施,並嚴格執行。
1、有自燃傾向性的采煤工作麵,過斷層或異常帶時,必須編製專門的防火措施,發現有自燃隱患時,必須采取針對性措施。
2、礦井必須編製針對高冒處、揭煤處的防滅火措施,加強管理,並設牌檢查並建立台帳,定期取樣化驗,發現隱患的要立即彙報處理。
3、采區設計中必須有防火設計,對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麵停采線、灌漿係統、預築防火牆位置以及采掘順序等都必須詳細說明。
4、沿空掘巷要編製專門的防火措施,並報集團公司備案。掘進時要邊掘邊打鑽補漿,防止老塘漏風。沿空留巷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和防火安全措施並報集團公司批準。
5、對分層開采的回采工作麵,嚴格跟頂回采。對綜放工作麵,要嚴格跟底回采。所有采煤工作麵都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煤炭回收率,減少老塘浮煤和遺煤。采煤麵回采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專門的防火措施,回采完畢後,要及時充滿填實上、下隅角,通風部門要及時調整風量,采取均壓措施,減小老塘漏風;礦上要集中力量及時撤除設備,及時封閉、灌漿。
6、實行分區通風,利用均壓技術盡量減少回采工作麵的進、回風兩端風壓差。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的要求正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漏風。
7、新區中厚煤層的綜放工作麵、孔李公司的急傾斜采煤工作麵,回采過程中必須進行隨采隨灌(注氮)和頂板注漿防火措施;收作時要提前在工作麵做鑽場,做好針對性預防措施
8、所有工作麵回采收作後,必須在45天內封閉、灌漿。
第三節 灌漿和注氮係統
第七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建立起灌漿係統和注氮係統,並能滿足礦井防滅火需要。
1、礦井必須按規定繪製防火灌漿係統圖和注氮係統圖。圖上必須標明管路的尺寸、注漿(氮)地點、灌漿站(注氮車間)位置、係統能力、火區和封閉牆位置等。
2、所有回采工作麵灌漿(注氮)係統要與回采工作麵同時移交生產,采煤工作麵上下順匝槽外口必須敷設灌漿管路,否則不得生產;具備注氮條件的礦井,綜采(放)工作麵回采前必須具備注氮條件。
3、采區灌漿幹管直徑不得小於100mm,工作麵灌漿管直徑不得小於50mm,並每旬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要有記錄。
4、地麵灌漿站采用機械攪拌,黃土製漿,必要時添加阻化劑,保證灌漿質量,漿液土水比不低於1:5。
5、礦要加強灌漿(注氮)設施的維護和檢查,任何人不得擅自關閉、損壞及拆卸灌漿(注氮)管路。
6。采用注氮方式防滅火時,必須保證氮氣濃度在97%以上,氮氣源穩定可靠;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束管監測係統,有固定或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有專人定期監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節 井下封閉牆
第八條井下封閉牆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質量要符合質量標準。
1、用不然性材料建築,嚴密不漏風。
2、井下封閉牆牆前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牆外巷道加強支護並清理幹淨。巷道口要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封閉牆實行圖、牌、板和台帳管理。
3、封閉牆周邊要掏槽,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並抹有不少於0.1m的邊裙。
4、封閉牆內有水的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牆要設觀察孔、措施孔,孔口要封賭嚴密
5、牆麵平整(1m內凸凹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
6、新施工的采空區封閉牆要及時灌漿、灌滿為止,井下所有封閉牆均要補漿,減少采空區漏風。
第五節 建立自然發火的監測與預測預報製度
第九條 回采工作麵、收作麵、采空區及其它有自然發火的煤柱、高冒處,均應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發現隱患,及時彙報處理。
第十條 建立起井下采空區封閉牆管理台帳製度,所有的封閉牆每周至少巡回檢查一次,發現自然隱患的,每小班至少檢查一次,並定期取樣化驗分析;檢查項目包括T、C0、CH4、C0和水溫。封閉牆有脫坯、壓壞或其它現象造成漏風的,要及時修複。密閉牆前要設置刪欄、揭示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箱。
第十一條 凡開采自然發火的煤層,均要開展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回風係統按規定安設CO探頭,綜采工作麵,放頂煤工作麵和分層開采的中底區工作麵及其回風流必須每天檢查一次C0、T,有自然發火隱患的采掘而要編製專門的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 井下各工作地點嚴禁一氧化碳超限作業,當一氧化碳濃度超過24PPM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如發現自然發火征兆(巷道溫度、濕度增高、出現霧氣、煤壁掛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自然發火隱患或出現高溫點(煤體氧化、溫度上升至35℃以上)都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工作麵采空區、抽采鑽場以及順層抽采(可查抽排管出口氣體)等地點必須每周檢查一次C0、T、CH4、C02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彙報處理,並加強檢查,每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節 火區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火災報告製度,礦井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搶救,並向集團公司調度彙報。同時還應向集團公司呈報火災報告書。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凡沒有注銷的火區,每天至少檢查一次C0、T、CH4、C02、水溫,每周至少取樣化驗一次,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十七條 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及《礦井防滅火規範》要求,並編製專門的防火措施。
第九章礦井粉塵防治
總 則
為貫徹《礦山安全法》和《煤礦01manbetx
》(以下簡稱“規程”),防治井下塵害,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勞動者身體健康,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集團公司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節淮南礦業集團井下粉塵防治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職責
各礦必須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的管理製度和部門責任製,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分明。
1、礦長要加強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粉塵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落實其所需的人員、裝備,確保粉塵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2、礦總工程師負責製定本礦防塵工作規劃、技術措施,組織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3、各礦的通風科(通風區、抽排區)是防塵業務技術的主管部門(專業隊伍)。
(1)負責製定采樣計劃和采樣儀器、樣膜樣品、資料及報表的管理;
(2)負責井下生產性各類粉塵的采樣測定工作。組織、協調作業區(隊)的采樣代表人員完成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樣品的采集工作。
(3)負責主要運輸巷道的刷白、衝洗、煤層注水等技術措施的實施。
4、礦其他部門的防塵職責,應根據本礦的部門責任劃分,確定各作業區(隊)的防塵職責和任務。
第二條 供水係統
礦井下必須建立完善的供水係統,供水量、供水設施及管路係統應符合以下(5、6、7條)的規定要求。
5、供水管路必須敷設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麵、采區石門和運輸重載係統及其轉載、裝載點。
6、供水管路的供水量及其水壓,應能滿足防塵措施的需要。
7、供水管路必須每隔100m、其中皮帶運輸巷道每隔50m安設一個三通和閥門。
第三條 防降塵措施
8、各類巷道:開采水幹的運輸巷道應每年刷白一次,其他巷道的巷壁衝洗和煤塵清掃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對粉塵沉積強度鑒定後子以確定。
9、采煤工作麵:
(1)單一或分層(頂分層)開采的煤層,必須實施煤層注水措施。“規程”規定可不注水的,必須有翔實資料可查。
(2)回風巷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且霧化程度好的風流淨化裝置。
(3)炮采麵應采用濕式打眼、炮眼必須填裝水炮泥和放炮前、後必須對放炮地點20m範圍內的煤壁實施灑水措施。
(4)綜采、綜放麵的割煤機必須安設有效的內外噴霧裝置、支架安設移架自動噴霧裝置、綜放麵還要加設架尾放煤口自動噴霧裝置、架內實施灑水和衝洗支架積塵措施。
10、掘進工作麵
(1)炮掘麵必須采用濕式打眼、炮眼必須填裝水炮泥、距迎頭30m內必須安設朝向迎頭方向,且水霧射程不低3m的放炮噴霧器、距迎頭30~50m範圍內,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且霧化好的風流淨化裝置和放炮前、後衝洗迎頭巷壁的降滅塵措施。
(2)機掘麵的掘進機必須安設有效的內外噴霧裝置、扒裝處應實施扒裝時灑水或安設置噴霧器噴霧措施。
11、其他地點
(1)運載係統及其轉、卸載點必須安設噴霧器。
(2)采用壓風排渣施工鑽孔的,必須采取孔口噴水或壓風霧化與孔口噴水並用措施,以及作業人員佩帶防護口罩措施。
(3)實施噴漿作業的場所,必須在作業區的下風側安設風流淨化裝置,作業人員佩帶有效的防護口罩。
(4)實行串聯通風的回風或被串工作麵的進風處,應安設能封閉全斷麵且霧{k好的風流淨化裝置。
第四條 隔爆措施
12、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在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之間、采麵的進回巷、煤及半煤掘進巷和石門揭煤巷,設置隔爆水棚,水棚的水量、水袋間距、安設點等是否符合要求,每周至少檢查1次。
第五條 粉塵監測
13、監測內容:井下生產性“總粉塵”、“定點呼吸性粉塵”(以下簡稱:“定點呼塵”)、“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以下簡稱:“工個呼塵”)和“粉塵分散度”、“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
14、監測場所: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產塵作業場所。
15、監測周期:井下“總粉塵”,每月測定2次;“定點呼塵”,每月測定1次;“工個呼塵”,采掘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粉塵中遊離S10: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測定周期內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16、計量檢定:粉塵采樣器是《計量法》規定的強製檢定計量器具,必須每年送計量檢定站(即: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通風實驗室)檢定一次。
17、粉塵監測的工序及代表工種
(1)定點“總粉塵”、“定點呼塵”的監測工序:打眼(鑽孔)、放炮、截割(刨眼)、移架、放煤、上料、攪拌、噴漿等工序又采、掘麵的回風。
(2)“工個呼塵”的監測代表工種:打眼工(鑽孔)、放炮工、采煤工、掘進工(刨眼)、司機、噴漿攪拌工等。
18、測定方法:
(1)“總粉塵”、“定點呼塵”采樣時,采樣流量一般應設置在15~40L/min、采氣量應不小於200L、濾膜粉塵增量應不小於lmg,增量超過10mg或小於1mg的樣品,視為廢樣;
(2)采樣位置,一般選擇在距產塵點下風側5m左右和作業人員呼吸帶高度處;
(3)“總粉塵”、“工個呼塵”的空白濾膜及載塵濾膜的稱量參照“附件1”的有關內容執行。“工個呼塵”的測定,按《集團公司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采樣、樣品測定方法實施細則(暫行)》執行,詳見“附件1”。
19、濃度計算:見“附件2”。
第六條 資料管理
20、各礦應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管理所必須的資料:
(1)礦井地質精查報告中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對已開采的煤層都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2)防塵係統圖(圖中應標注供水源、儲水量、管路管徑、三通閥門、注水煤層、噴霧器、隔爆水棚等設施和措施,每月填繪一次);
(3)防塵台帳(防塵設施、儀器儀表、測塵、煤層注水等);
(4)措施實施記錄(巷道衝洗、刷白、煤層注水、測塵儀充放電記錄等);
(5)報表(年、季、月),表樣見“附件5、6”;
(7)工班個體呼塵測定用的數據卡、台帳、記錄見“附件3、4”;
(8)礦井(井下)粉塵防治管理製度。
附件1:淮南礦業集團公司工班個體呼塵采樣、樣品測定方法實施細則(暫行)
1.濾膜選擇及處理
1.1.選平整、無皺折、表麵潔淨、邊緣無殘缺的空白濾膜。
1.2.每張濾膜經光照厚薄均勻,無破裂和針孔。
1.3.稱量前將濾膜放入幹燥器內幹燥至恒重。
2.空白濾膜的稱量
2.1.清掃天平稱量盤,打開天平電源開關,預熱30分鍾後校準。
2.2.經幹燥、靜電消除處理後放入天平盤稱量。
2.3.稱量後的空白濾膜編號後裝入采樣頭,將空白稱量濾膜編號標注在樣品袋的袋麵,隨即將其質量和編號填入粉塵數據卡,裝入樣品袋內,一並交收發人。
3.采樣
3.1.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將個體采樣器充足電,並將同一編號的采樣頭與之對應,再將同編號的采樣器、采樣頭號填入粉塵數據卡。
3.2.用連接管將該個體采樣器與同一編號的采樣頭連接。啟動采樣泵,用轉子流量計檢查流量,將流量調至個體采樣規定值(2L),再將流量值填入該機和所用濾膜對應的粉塵數據卡。
3.3.采樣器收發人員在發放時,將采樣器計時器清零、打開采樣器電源開關,然後再發給采樣人員。隨及將采樣起始時間、采樣人姓名、采樣工種、作業場所等內容填入對應的粉塵數據卡。
3.4.采樣人員接到個體采樣器後,用腰帶將采樣器係於腰部、連接管從後肩至胸前、並將采樣頭固定在鼻下30厘米範圍以內的衣服上;檢查連接管是否有折扁,確保連接管通暢。
3.5.采樣過程中不得將采樣器取下棄置一旁或關機或拆卸各部件;盡量避免碰撞采樣器和采樣頭。
3.6.采樣人員作業結束上井後,應及時向采樣器收發室交還個體采樣器。
3.7.收發人員收到采樣器應先用轉子流量計測量采樣後的流量,然後關機。將測量的流量值和采樣終止時間填入該機號對應的粉塵數據卡。待此次采樣器全部收齊後連同粉塵數據卡統一交通風科(區)測塵員處理。
3.8.測塵員應用鑷子取出采樣頭中載塵濾膜,受塵麵朝內對折兩次裝入樣品袋。
4.載塵濾膜(樣品)稱量
4.1.檢查核對樣品,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視為無效樣品:
4.1.1.樣品袋上的濾膜編號與粉塵數據卡填寫的濾膜編號不一致。
4.1.2.粉塵數據卡項目填寫不全或錯誤。
4.1.3.無粉塵數據卡。
4.1.4.采樣前後的采樣流量誤差大於規定值的±5%。
4.1.5.樣品損壞。
4.2.經檢查合格的載塵濾膜放入幹燥器幹燥至恒重。
4.3.稱量幹燥後的載塵濾膜,將稱量結果填入相應的粉塵數椐卡。
4.4.稱量後的載塵濾膜將其受塵麵向內對折兩次,放回原樣品以備查或作呼塵遊離SiO2含量測定用。
5.測定個體呼吸性粉塵遊離SiO2含量塵樣的傳遞作個體呼塵的遊離SiO2含量測定時,應將放有載塵濾膜的樣品袋分別插入專用傳遞的集郵冊(或影集冊)分格內,再用資料袋包裝送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通風實驗室。測定後由實驗室出具測定報告並將郵冊(或影集冊)一同返還送交單位。
附件2: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計算方法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計算式:
第二節 淮南礦業集團關於規範隔爆水棚安設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各礦隔爆水棚安裝質量及維護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被動式柔型敞口(輔助)隔爆水棚設置地點:
1.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甲局部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第三條 被動式柔型敞口(輔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棚區長度及棚區巷道斷麵。
1.水量:集中式布置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斷麵每於方不少於200L計;分散式布置的水棚用水量,按棚區所占巷道空間體積每立方米不少於1.8L計。
2.棚區長度:集中式布置的水棚(輔助)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分散式布置的水棚棚區長度不得小於120m。
3.棚區巷道斷麵:棚區巷道斷麵在滿足通風需要的前提下,水袋底部距軌道麵應不小於1.8m,不大於2.6m。
第四條 柔型敞口隔爆水袋布置位置及排列間距
1.布置位置
①水棚應設置在直線段巷道內,彎曲的巷道可采取分散式布置。
②首列(排)水袋與工作麵距離,必須保持60~200m範圍內,分散式布置須距工作麵30~35m範圍內。
2.水袋排列及間距
①水袋安設為橫向排列。
②集中式布置的水棚,水袋橫向排列,排與排之間間距為1~3m;分散式布置的水棚,水袋橫向排列的排之間間距為5~10m。
③同一排內的水袋邊沿與巷壁、支架(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0mm; U型棚和砼支護的巷道應加設一層水袋,加設水袋的設置尺寸應滿足邊緣之間的間隙不小於100mm的要求。
3.水袋安裝吊掛方式
①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也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件上,均不得捆紮綁死。
②掛勾可選用8#鐵絲製作,吊掛在支承構件上的一端可以是彎鉤,吊
掛水袋一端的掛勾應是直勾,掛勾角度為60°(±5°),直勾長度25mm。(見示意圖)
③水袋兩邊的掛鉤應相向吊掛。
第五條 水棚維護
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水棚的水袋數量、吊掛、水量情況,及時進行補水、更換水袋、維護或挪移水棚。
第十章 淮南礦業集團安全儀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放炮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收發和維護工作,並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條 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後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三條 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檢定,便攜儀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並認真按規定格式填寫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機的調校記錄。
第四條 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二節 安全儀器維修、收發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五條 建立安全儀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並備有管理台帳和檢查調試記錄。
第六條 安全儀器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七條 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第八條 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第三節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副總以上幹部。
2、專業技術人員。
3、放炮員、防突員、監測工。
4、掘進機司機、電瓶車司機、井下流動性電鉗工、采煤機司機、鑽機司機等。
5、安監處長、調度所長、技術科長。
6、采、掘、開、坑代等單位的班隊長。
第十條 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麵的上隅角。
第十一條 便攜儀在發放前,必須檢查儀器電壓,當電壓低於規定值時不準發放;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動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十二條 便攜儀在使用前要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三條 當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便攜儀報警值時,便攜儀便發出警報,施工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節 自救器
第十四條 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旬對自救器的完好狀況進行全麵檢查,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使用。
第十五條 每一個下井人員都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員必須經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取攜帶下井。
第五節 光學瓦斯機
第十六條 光學瓦斯機的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各組件進行仔細檢查和維護,做到氣球、膠管、氣室不漏氣、不串氣,開關接觸良好,各鏡片組清潔,燈泡、電池、矽膠、光譜正常。
第六節 放炮器
第十七條 放炮器維修人員要每日檢查測試所有放炮器的衝能、峰值電壓、充電供電時間,各項技術指標全部符合規定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八條 放炮員領用放炮器時,要對放炮器的性能進行檢查,以確保應用安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
第十一章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綜合治理獎懲規定
總 則
為確保全麵實現瓦斯綜合治理目標,集團公司製定、實行激勵保障政策。對瓦斯抽采、保護層開采、防突管理、防火和地測管理等實施激勵機製,實行季度檢查考核,按季度兌現獎勵。
第一節 礦井瓦斯抽采獎勵
第一條 提高瓦斯抽采獎金額。瓦斯抽采獎金按利用(抽采瓦斯的綜合利用量)部分0.2元/m3、不利用(抽采瓦斯排空量)部分0.06元/m3計算獎金總額。
第二節 礦井保護層開采獎懲
第二條 加大保護層開采獎懲力度。對照年初集團公司製定的保護層開采計劃,未經集團公司批準,擅自不開采保護層的,每少1個工作麵罰款10~50萬元;保護層開采獎勵按產量和開采條件綜合計算,計算公式為:
M=10xTxK1xK2xK3
式中:M表示獎勵資金;
10表示噸煤基本獎勵金額10元;
T表示產量;
K1表示煤層厚度調整係數;
K2表示采煤方法調整係數;
K3表示地溫調整係數。
第三節 礦井防突管理獎懲
第三條 強化防突管理,落實獎懲政策。對“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的礦(公司),除現場停止作業外,每查出一條罰款1000~3000元;發生突出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突出一次罰款6~10萬元。對發生突出事故隱瞞不報的,發現一次,罰款20萬元。對季度內現場管理好,圖紙、資料齊全、未發生突出事故的,獎勵1~3萬元。
第四節 礦井井下火災防治獎懲
第四條 實行防火激勵機製,促進礦區防火工作穩步提高。根據防火工作的開展情況,實行分類考核、獎勵,礦區一類防火單位(95分及以上),獎勵3萬元;二類防火單位(90分及以上),獎勵2萬元;三類防火單位(85分及以上),獎勵1萬元;考核期內發生火災事故的,除取消參與評比資格外,給予罰款10萬元。
第五節 地質測量創優爭先活動獎勵
第五條 在地質測量係統開展創優爭先活動,促進地質測量整體水平提高。實行百分製考核標準,礦區一類地測科(部),得分為90分以上,獎勵3萬元;礦區二類地測科(部),得分為85~90分,獎勵2萬元;礦區三類地測科(部),得分為80~84分,獎勵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