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數據中斷的若幹規定
總 則
為加強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提升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技術管理水平,提高各級安全監控係統管理人員的工作質量,減少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數據中斷現象的發生,保證安全監控係統穩定可靠運行,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地麵監控設施
(一)加強中心站供電管理。中心站必須采用雙電源,並定期檢查供電線路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二)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更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時,要預先做好更換設備的準備工作,並指定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的更換。在更換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三)做好計算機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不得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備用主機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響正常使用。
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與監控係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監控係統網絡終端的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得隨意從網上下載信息,防止網上病毒侵害到監控係統中心站主機及各網絡終端。否則將追究責任。
(四)防止因定義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數據中斷。增加或修改測點配置定義時,必須嚴格按傳感器類型及技術指標要求定義,並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係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遭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係統防雷裝置。即在地麵中心站調製解調器的前端、地麵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及井口傳輸電纜的接頭處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所有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六)中心站必須使用錄音電話。為確保現場瓦斯變化情況的準確彙報,杜絕漏報、瞞報現象的發生。
(七)係統數據中斷原因及處理結果,必須詳細記錄在中心站日誌上。
第二條 通訊傳輸電纜
(一)防止強電磁場的影響。監控通訊電纜的敷設應盡量不與動力電纜同一巷幫敷設,若同一巷幫敷設時,應按規定吊掛在距動力電纜不小於500mm的上方。
(二)防止電磁信號的幹擾。要嚴格按規定連接通訊電纜的屏蔽層,並定期對接地電阻值進行測試,保證其接地電阻小於0.5Ω。
(三)嚴禁監控係統通訊電纜同軸芯線上傳送其它監測信息,防止其它監測信息信號對監控係統數據信號的幹擾。
(四)每兩個月必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維護和測試時,要分段檢測,防止出現整個係統通訊中斷。在檢測過程中要防止電纜芯線短路或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五)要定期對通訊電纜的吊掛及接線盒接頭進行維護。在吊掛電纜時應留有一定的馳度,防止巷道來壓變形,使接頭拉斷。在有接線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訊電纜未按要求敷設、吊掛、維護以及定期測試,造成整個係統數據中斷的要追查處理。
(七)在係統通訊電纜、傳感器信號電纜附近施工而未按規定加以保護,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第三條 井下設施
(一)井下監控分站安裝場所,要盡量避開或遠離其它有強電磁場的設備。
(二)井下分站的供電電源要接在不經常停電的電源開關上,減少因動力電源經常停電,而產生的數據中斷。
(三)更換不同信號製的傳感器時,要與中心站操作人員聯係,防止中心站定義與實際不符,而導致誤報、數據中斷。
(四)施工單位要愛護監控設施。現場因施工需挪動傳感器時,要輕拿輕放,不要甩動。放炮時,要把傳感器挪到能監測巷道氣體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動而出現的數據中斷。
(五)對未經監控部門同意,擅自切斷監控設備電源及挪動監控設施而造成數據中斷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六)對故意破壞和偷盜監控設施而造成監控數據中斷的,必須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其它
各礦總工程師對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負總責,通風副總負分管責任,監控部門負責人是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