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排放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杜絕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強化瓦斯排放管理,特製訂本本規定。(瓦斯濃度在3%以上,3%以下按01manbetx
規定執行)
第二條 排放瓦斯前必須編製專門的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含停送電措施。
第三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機電副總組織有關單位會審,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條 經會審批準的措施必須由通風、機電技術人員向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認真貫徹,待所有參加排放的人員簽字後,方可統一下井進行排放。
第五條 參加排放的所有人員必須聽從現場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現場負責人由專職排放瓦斯人員或通風區隊幹部擔任,負責對排放人員進行分工,落實責任,做到分工明確,責任細化到人。
第六條 排放瓦斯要提前一個小班向集團公司調度室電話彙報。礦通風區、安監處、調度所都必須建立排放瓦斯台帳,內容包括:排放原因、地點、時間、現場負責人和參加人員等;機電部門要建立局扇停電台帳,內容包括:停電時間、停電原因、有無停電負責人、無計劃停電的追查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排放瓦斯前,礦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調度會上貫徹,強調排放瓦斯的時間、地點以及撤人的時間等有關事宜,並安排有關單位及時撤出人員。
第八條 排放瓦斯前,應切斷排瓦斯回風流所經過區域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並撤出該區域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九條 排放瓦斯前,通風部門必須提前在指定的地點安設警戒,警戒要求“人、牌、網”齊全,且人員隻準出,不準進。
第十條 排放瓦斯前,保證通風係統穩定,排放瓦斯的局扇嚴禁循環風;生產單位要保證局扇各種裝置齊全,且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排放瓦斯前,排放人員要在排放回風流的第一彙風點安設一部瓦斯便攜儀,監測隊要在第一彙風點安設一個甲烷傳感器,以便對排瓦斯的回風流進行連續監測,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能立即切斷局扇電源。
第十二條 排放瓦斯前,現場負責人要對所有準備工作進行複查,確認全部落實後,經礦總指揮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第十三條 排放瓦斯需救護隊參加時,救護隊人員必須首先進入排放巷道內探險,查明巷道支護、風筒、瓦斯等情況後,請示礦總指揮是否進行排放。
第十四條 多條巷道均需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按排放順序進行。
第十五條 排放瓦斯過程中,排放人員要調整“三通”,控製排放風量,嚴禁“一風吹”。
第十六條 瓦斯排放完畢後,現場負責人必須對排放地點及排放瓦斯回風流所經過的區域瓦斯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瓦斯積聚時,方能向礦總指揮彙報,請求恢複送電、撤除警戒。
第十七條 因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排放瓦斯的,礦當天總值班人員必須在當班組織安監、調度、機電、通風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追查處理結果由調度所負責存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