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安全儀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放炮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收發和維護工作,並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條 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後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三條 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檢定,便攜儀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並認真按規定格式填寫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機的調校記錄。
第四條 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二節 安全儀器維修、收發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五條 建立安全儀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並備有管理台帳和檢查調試記錄。
第六條 安全儀器收發人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格發放和交接班製度。發放時要做到“兩不發放”即發現牌子有問題不發放;發現安全儀器有問題不發放。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三對口”、“三清楚”,即:牌子與架子對口;架子與儀器對口;儀器與牌子對口。當班使用的安全儀器情況要記錄清楚,並要記錄齊全,填寫清楚。
第七條 收發人員要做到服務周到,認真檢查,確認儀器無問題後,方可發放。
第八條 領用安全儀器人員在領取時應對儀器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調換。
第三節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1、副總以上幹部。
2、專業技術人員。
3、放炮員、防突員、監測工。
4、掘進機司機、電瓶車司機、井下流動性電鉗工、采煤機司機、鑽機司機等。
5、安監處長、調度所長、技術科長。
6、采、掘、開、坑代等單位的班隊長。
第十條 掘進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采煤班(隊)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采煤麵的上隅角。
第十一條 便攜儀在發放前,必須檢查儀器電壓,當電壓低於規定值時不準發放;使用人員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動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使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十二條 便攜儀在使用前要按規定對其充電,確保足夠的充電時間,充電前要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三條 當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達到便攜儀報警值時,便攜儀便發出警報,施工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節 自救器
第十四條 自救器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旬對自救器的完好狀況進行全麵檢查,過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自救器嚴禁使用。
第十五條 每一個下井人員都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員必須經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領取攜帶下井。
第五節 光學瓦斯機
第十六條 光學瓦斯機的維修人員,要定期對各組件進行仔細檢查和維護,做到氣球、膠管、氣室不漏氣、不串氣,開關接觸良好,各鏡片組清潔,燈泡、電池、矽膠、光譜正常。
第六節 放炮器
第十七條 放炮器維修人員要每日檢查測試所有放炮器的衝能、峰值電壓、充電供電時間,各項技術指標全部符合規定後,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八條 放炮員領用放炮器時,要對放炮器的性能進行檢查,以確保應用安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