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及貫徹執行管理規定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及貫徹執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範圍:
1、處理采掘工作麵的冒頂02manbetx.com
及巷道貫通施工作業;
2、處理井下煤倉膨口、溜煤眼堵塞;檢修、更換煤倉煤位信號;
3、巷道維修、加固以及支護材料的回收工作;
4、采掘工作麵處理瓦斯積聚及瓦斯排放;
5、采掘工作麵臥底、刷幫、挑頂作業及工作麵臨時增加放炮作業;
6、綜采工作麵處理倒架、壓架以及更換拆修支架頂梁、立柱和機組搖臂等大件作業;
7、采掘(開)工作麵在施工過程中,遇地質條件變化,如斷層、褶曲、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區、空巷、穿越應力集中區、衝刷帶以及特殊情況下上分層留頂煤、下分層留底煤作業;
8、礦井反風演習、搶險救災演習;
9、掘進工作麵長時間停風和井下變電所停電恢複生產;
10、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井口房及地麵選煤廠圓筒煤倉上下口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
11、在井下大型、重型設備解體、運輸及安裝調試作業,處理運輸中大型、重型設備落道作業時;
12、啟封火區、瓦斯積聚區、老塘積水和被淹井巷排水處理等作業;
13、“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井下瓦斯抽放係統的作業;
14、礦井主要扇風機因檢修、停電及其它原因需要停風;
15、綜采工作麵進行放炮作業時;
16、必須帶電搬遷機電設備,井下更換整體大型設備作業時;
17、主副井鋼絲繩、天輪的更換等;
18、在井上下進行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科學實驗工作;
19、地麵生產係統進行改造的作業,如重物的起吊、運輸、安裝,儲裝運係統的工程及設施施工;
20、瓦斯積聚區、老塘積水和被淹井巷排水處理等作業;
21、在井上下進行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等科學實驗工作時;
22、其它根據礦井生產實際情況,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需要製定的。
第二十九條安全技術措施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性的,采用分類管理。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特定場所作業的,而且頻繁發生、經常使用的一些專項措施,以及技術要求高、危險程度高、施工難度大的針對性措施。如礦井局部無計劃停風、停電、運輸大型設備,更換容易損壞設備,瓦斯排放作業等。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是指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它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 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主管業務部門應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及相關施工隊組進行現場調研充分交換意見後,確定技術要求。施工隊組主管技術員編製安全措施,初稿由隊長初審簽字、業務主管部室主任工程師(或專業主管技術員)審核簽字後交總工辦,由總工辦查閱內容齊全無誤後,對措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定級後,由主管部室及時組織會審,會審由總工程主持。參加會審的人員有:有關公司領導、專業副總工程師以及有關業務部門具有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的人員(指定由正職參加的,正職必須參加)、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會審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隊技術員及時填寫會審紀錄,會審定稿後與會人員方可在文本上簽字,由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批準後的措施必須加蓋印章,做到裝訂整齊,圖文清晰。禁止以“傳閱”的方式審批重大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一條 一般性安全技術措施由主管業務部室提前7天向施工隊下達“安全措施編製通知單”編製前必須由主管業務部室組織相關部室、施工隊長、技術員、有經驗的工人進行現場調查研究,提出施工方案,技術員依據施工方案時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初稿經隊長初審簽字和主管業務部室技術員審核後交總工辦,總工辦對措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定級,登記時間必須在距施工時間提前5天完成,主管部室及時組織會審,會審由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參加會審的人員有:有關業務部門具有主任工程師以上職務的人員、施工單位的隊長、技術員。會審時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施工隊技術員及時填寫會審記錄,會審定稿後與會人員方可在文本上簽字,由相關副總工程師批準後生效。應急性、突發性的措施根據現場情況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條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根據專業分工,由主管業務部室提供施工工藝設計資料。地質部提供施工點的地質材料,包括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及水文地質等內容。通風部做好施工點的正常通風工作,保證施工點附近不積聚瓦斯。如巷道貫通措施,通風部必須做好調風措施,並編入貫通措施內,並在貫通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三條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概述,施工方法,安全作業措施,注意事項等。內容可參照相關非正規作業措施編製標準有關章節規定進行編寫。
第三十四條 井下電焊、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經理、總工程師、安全經理簽字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舊采區複采、礦井停產和複產,必須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查同意後上報集團公司總工辦、安監部門,會同業務處室會審後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臨時施工、修巷、突發性故障處理、支護變更、新技術應用等項目,必須由各專業部室安排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七條 已了解和探明的特殊地質構造地段,如斷層、岩溶、陷落柱、采空區、老塘積水等情況,在采掘過程中,生產部必須及時掌握進度,提前安排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沒有探明的地質構造在施工前必須探明,嚴禁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就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審批要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對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中發現有不適合現場具體情況的地方可由執行人員研究後提出臨時整改意見,報總工程師(分管副總)批準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