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從根本上杜絕煤礦瓦斯02manbetx.com ,確保永煤公司所屬煤礦安全、高效、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井工開采技術條件》、《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結合永煤公司實際,製訂了《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永煤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煤業子公司、礦井要貫徹落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和基本要求,堅持“風量足、斷麵夠、係統順、設施牢、不失爆”和“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消除礦井重大瓦斯隱患。
第三條 防治瓦斯02manbetx.com 的目標是:消除瓦斯積聚,杜絕瓦斯爆炸、瓦斯燃燒和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
第四條 煤業子公司、礦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礦長)任組長,全麵負責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決所需人、財、物等問題,保證防治瓦斯工作正常進行;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全麵負責瓦斯防治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瓦斯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指導礦井開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崗位責任製,分管副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業子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和永煤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對礦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導、監督責任。
第五條 煤業子公司、礦井要編製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規定,建立獎懲機製,認真落實好各部門、各級領導的瓦斯管理工作責任製。
第六條 煤業子公司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瓦斯綜合治理專業例會,研究03manbetx 各礦井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裝備和人員配備、區域瓦斯治理工作進展情況等,解決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礦井是防治瓦斯02manbetx.com 的責任主體,也要相應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礦長對礦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麵負責,礦總工程師對防治瓦斯事故負技術責任,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瓦斯管理工作負責。
第八條 瓦斯礦井必須設置防治瓦斯副總工程師,在礦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防治技術、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條 礦井要認真執行“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整改製度,每月底前召開瓦斯治理綜合03manbetx 例會,總結當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據礦井下月生產安排,逐頭逐麵03manbetx 瓦斯災害情況,安排下月瓦斯災害預報、區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計劃,保證礦井正常生產。當月瓦斯防治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一並報煤業子公司。煤業子公司彙總03manbetx 後,每月底前報永煤公司備案。
第二章 通風及瓦斯
第十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所有采區都必須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和采空區通風。
第十一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必須做到: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麵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回風流直接引入專用回風巷並順向交接;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要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第十二條 礦井改變通風係統時要有專門措施,改變全礦井或一翼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報永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或采區內部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要求,否則礦井要編製二年內通風阻力達標規劃,報永煤公司主管部門備案,由公司相關部門督促落實。礦井季度內擴修主要回風巷道或掘並聯巷道不小於200m。
第十四條 要加強礦井進回風巷道的維護,確保通風斷麵。所有井巷的風速,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嚴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凡發現回風巷斷麵小,造成風速超限的,應采取減頭減麵措施,減少用風量,降低風速;並製定擴修計劃,三個月內必須擴修完畢,否則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麵要停產整頓。
第十五條 采區專用回風巷和總回風巷的維修不得在采區內采、掘麵生產時進行,維修時礦井要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六條 礦井對主要通風巷道每月必須組織專人檢查一次,檢查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責任到人、及時處理。礦井通風負壓出現異常變化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的聯絡巷道,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正在使用的聯絡巷道,必須安設兩道連鎖的正反向風門,並要明確責任人,經常檢查,確保可靠。
第十八條 通風設施要建立台帳,明確管理責任。控製風流的風門、風牆、風窗、風橋等設施必須可靠;傾斜運輸巷道中不應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時,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在回風流中(硐室除外)設置調控風設施。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煤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永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九條 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m。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應當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麵回風巷不得小於10m,與工作麵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於70m,如小於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反向風門的建築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03條規定,人員進入工作麵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麵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第二十條 嚴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局扇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全負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距回風口不小於10m,局扇不得發生循環風,局扇供風量、巷道風速應滿足局部通風設計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
第二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一趟為“三專”)、風電與瓦斯電閉鎖和停風瓦斯超三分(3%CH4)風機閉鎖功能;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地點,必須同時實現“雙風機雙電源”、風電與瓦斯電閉鎖和停風瓦斯超三分風機閉鎖功能。掘進工作麵應安裝風筒風量傳感器,安裝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巷道貫通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貫通時必須由通風區(科、隊)、施工單位領導現場跟班指揮,需要調整通風係統時,通風部門要製訂調整通風係統措施,貫通後及時對係統進行調整,防止瓦斯積聚。突出區域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第二十三條 巷道排放瓦斯必須嚴格分級管理,煤業子公司要根據實際製定管理規定,礦井要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要求指定領導現場協調指揮,責任到人,排放瓦斯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嚴禁“一風吹”。
第二十四條 加強局部通風現場管理,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由於無計劃停風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原因查不清,嚴禁進行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條 礦井應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即組織撤出人員,並及時彙報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臨時停風的地點必須停電撤人,並設置柵欄和警標;長期停風的地點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第二十七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高突礦井嚴禁非炮後或非措施時的瓦斯超限,低瓦斯礦井杜絕瓦斯超限現象。礦井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經常處於臨界狀態或經常超限的,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進行處理。瓦斯濃度達到0.8%時,礦井必須自行采取限產、限掘、減少裝藥量等措施,嚴防瓦斯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煤業子公司、礦井要製訂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製度,對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無有效防範措施的,嚴禁恢複生產。
第二十八條 井下所有放炮地點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嚴格執行放炮撤人規定。一次拉不響炮時,必須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未查明原因前,嚴禁二次起爆。拒爆、殘爆按規程要求處理,並納入交接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礦井機電設備和儀器儀表的防爆管理,各礦井要按規定建立防爆檢查製度,按期巡查,杜絕失爆現象。瓦斯湧出異常和高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放炮必須執行停電製度。
第三十條 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有措施,並由礦長負責審批,高突礦井電焊還必須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減少井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次數,確實需要時,地點必須選擇在總進風巷或主要進風巷中,並且要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三十一條 礦井每年核定一次通風能力,高突礦井頂層(全)層采煤工作麵每月根據瓦斯湧出情況編製配風計劃,並據此核定采麵生產能力。嚴禁礦井及采麵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三章 瓦斯抽采
第三十二條 堅持統籌規劃,實現“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放設計應與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將保護、抽采達標煤量納入礦井生產作業計劃,合理安排掘進、抽放、回采三者間的超前與接替關係,保證抽放工程有足夠的施工時間和抽放時間。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防突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第三十三條 采取切實措施,提高礦井瓦斯抽放量,完成公司下達的抽放計劃,礦井、工作麵抽放率或工作麵可解吸瓦斯含量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提高瓦斯抽放濃度。各礦井要建立健全抽采封孔考核製度,嚴格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進行封孔,穿層鑽孔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5m,順層鑽孔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地麵單泵瓦斯抽放濃度應達到20%以上,新打鑽孔封孔帶抽後單孔瓦斯濃度不低於30%,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
第三十五條 堅持瓦斯綜合治理,實施分源抽放。高瓦斯、突出礦井所有頂層(全層)采煤工作麵必須實施適合本煤業子公司、礦井實際的綜合抽放措施。瓦斯湧出量較大的工作麵應實現三管三泵分源抽采,其中本煤層和穿層鑽孔利用地麵抽放泵帶抽,頂板高位裂隙鑽孔和采空區埋管抽放分別利用井下抽放泵帶抽。
第三十六條 合理設計頂層 (全層)回采工作麵傾斜長度,確保工作麵上、下順槽布置抽放鑽孔互相搭接,嚴禁出現抽放空白帶。
第三十七條 礦井需要布置抽放鑽孔的掘進巷道,鑽孔施工要緊跟掘進工作麵,距工作麵正前不得超過100m,否則工作麵嚴禁施工。為實現應抽盡抽,煤巷掘進工作麵上、下幫(無采空區時)全部布孔,確因頂板砂岩水、造成下向鑽孔有水無法排粉,無法施工下向鑽孔等特殊情況要報永煤公司備案。
第三十八條 加強瓦斯抽放基礎參數的觀測。本煤層鑽場或每組鑽孔帶抽鑽孔數不得超過10個,並直接接入主抽放管。本煤層或穿層鑽孔的每個鑽場(每組鑽孔)、每個高位鑽孔都須安設孔板或抽放管道快速測試儀及短節。鑽場實行掛牌管理,礦井要按規定及時對井上下瓦斯抽放參數進行測定,重要地區要安裝抽放子係統,進行24小時監控。
第三十九條 加強抽放係統管理,做到管路吊掛平直,符合要求,管路無積水,按規定安設放水器,推廣應用自動放水器。
第四十條 推廣應用瓦斯利用發電技術,各煤業子公司要製定相關激勵政策,充分利用瓦斯資源,真正實現瓦斯煤雙能源共采。
第四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四十一條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第四十二條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否則工作麵嚴禁進行施工。
第四十三條 礦井應編製區域瓦斯治理設計,根據區域瓦斯治理設計,每年編製三年區域瓦斯治理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永煤公司,並將永煤公司批準的區域瓦斯治理年度計劃納入礦井生產經營計劃進行考核,並安排季度、月度作業計劃組織實施,由永煤公司對礦井進行考核。
第四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礦長應當每月進行召開一次防突專業會議,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每天的礦井調度會議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須逐頭逐麵進行分析,對采掘工作麵出現地質構造變化、煤層變薄、變厚、應力集中區及有明顯的突出預兆時,要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 煤業子公司必須對突出危險性嚴重的采掘麵實施重點監控,監控信息每月末前上報永煤公司。
第四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防止誤揭煤層,造成瓦斯事故。
第四十七條 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長探短掘”的原則,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質構造帶時,都必須打鑽探明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鑽探施工必須製定專項措施,防止其它災害發生。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第四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九條 石門揭煤必須編製專項設計,石門揭煤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揭煤時,揭煤采區內除揭煤作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撤離。在揭煤工作麵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突出礦井石門揭煤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外部礦井報煤業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報永煤公司備案,本部礦井報永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條 有突出危險的石門揭煤工作麵或突出危險嚴重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二道金屬柵欄、三道防突風門;突出嚴重煤巷掘進工作麵另安設防逆風裝置。
第五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打鑽時,如果發現有地質構造變化、經常發生噴孔、頂鑽、卡鑽等突出預兆或進行效果檢驗連續三次超指標時,必須停止掘進,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措施後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準恢複正常掘進。
第五十二條 礦井計劃施工的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在開工前,外部礦井必須向煤業子公司通風部門書麵備案,本部礦井向永煤公司書麵備案。
第五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煤厚小於10m的突出煤層,經過開采頂分層且采高大於2m,經永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外部礦井經煤業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中底分層采掘時可按照非突出區管理,但不得超出頂分層開采保護範圍。
第五十四條 突出礦井新開工和停工3天以上重新恢複掘進的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采取深孔預抽或深孔排放措施,確保掘進工作麵正前30m範圍內的瓦斯和應力得到充分釋放,並經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可掘進。
第五十五條 突出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專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所有預測預報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預測儀器必須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礦井必須製定預測(檢驗)工作的監督機製,確保預測(檢驗)數據準確、可靠。
第五十六條 有突出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避難所。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設置工作麵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必須設置工作麵避難所。避難所的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采區、工作麵避難所及壓風自救位置及設置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02、106條規定。
第五十七條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由礦總工程師根據曾經發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300m;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到工作麵的距離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於100m。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放炮時,回風側必須撤人停電。
第五十八條 高瓦斯、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采前必須編製抽采設計並實施。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抽出率不得低於30%,預抽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以最後一個抽采孔連抽時間算起);特殊情況下抽放時間達不到規定時,礦井采用綜合措施強化抽采,並對工作麵殘存瓦斯含量進行測定,分析工作麵突出危險性,以書麵材料報請永煤公司批準後,方可開采。開采後,工作麵推進20m,礦井必須對工作麵進行一次殘存瓦斯含量測定,並以書麵材料報請批準後,方可繼續開采。
第五十九條 礦井在采掘進工作麵試驗應用新技術,必須與科研單位合作,並製定專項技術措施,報請永煤公司批準。
第六十條 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開采前,礦井必須對工作麵的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價,永煤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十一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規定及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係數、鑽孔瓦斯衰減係數等瓦斯基礎參數。
第五章 瓦斯監測監控
第六十二條 礦井及上一級監測監控中心室,都必須設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出現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彙報。
第六十三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並全部實現聯機運行。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必須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第六十四條 甲烷傳感器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確保數據準確和斷電功能穩定、可靠;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後,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必須停止生產。
第六十五條 安全監控係統或顯示出現異常,必須及時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和監控中心彙報,並按應急處置預案要求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六十六條 監控係統必須功能完備,各類數據準確、齊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業務熟練,保證安全監控係統正確使用;礦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控係統網絡傳輸,發現修改數據的或修改上傳數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科研和培訓
第六十七條 煤業子公司和生產礦井要高度重視瓦斯治理科技創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機構,充實科研人員,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構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撐體係。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納入瓦斯治理規劃,保證足夠的科研投入,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提升礦井安全裝備水平和技術保障能力。
第六十八條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必須開展防突科研工作,研究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規律和防突技術措施,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
第六十九條 煤業子公司和生產礦井要加強瓦斯治理技術交流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分級分類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執行能力。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培訓要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
第七章 獎 罰
第七十條 永煤公司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勵機製,製訂瓦斯防治專項考核辦法,每季度對煤業子公司、生產礦井的瓦斯區域治理、通風係統優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進行專項考核,嚴格按照考核結果進行獎罰。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煤業子公司、生產礦井要嚴格執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永煤公司瓦斯防治管理辦法》,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相應製訂詳細的防治瓦斯工作職責範圍和考核獎罰辦法報永煤公司安監局、人力資源部、通防處備案,並每季度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的情況,對季度內未發生瓦斯事故的礦井和工作成績優異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與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之處或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安全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永煤公司所屬技術改造礦井和基建礦井,比照生產礦井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本辦法修改和解釋權屬於永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