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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難頻發原因及對策研究

作者:李越鋒 2012-08-17 08:58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礦難頻發原因及對策研究
李 越 鋒 *
【摘 要】近年來,我國煤礦礦難02manbetx.com 頻發。煤礦安全不僅關係到礦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關係到了政府的形象和社會和諧。探究煤礦礦難頻發的原因,了解礦難背後的“人禍”,為整治礦難提供思路,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從而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安全現狀 礦難引發因素 對策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煤炭工業取得了極大的發展,也為我國的現代化事業建設做出了極大的貢獻。煤炭產量由從建國初期的3243萬噸躍居到到2004年的19.56億噸,成為世界第一產煤大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煤炭的需求量還會不斷的加大。由於種種原因和國情決定我國的煤炭行業走的是一條高投入、低產出、高能耗、低回報的粗放型道路。再加上市場因素影響,導致我國煤炭行業畸形發展,由此也引發了一係列礦難
一、煤礦安全生產現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稱:近年我國平均每7.4天發生一起特大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遠遠高出世界平均水平,2003年我國煤礦產量約占全球產量的35%,02manbetx.com 死亡人數則占近80%,我國采煤效率僅為美國的2.2%,南非的8.1%。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的100倍,南非的30倍,據統計,2001—2004年10月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188起。 “十五”時期,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398起,平均每年發生280起,占全國各類重大事故起數的11%;發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特大事故214起,平均每年發生43起,占全國各類特大事故起數的36%;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42起,平均每年發生8起,占全國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起數的58%。 2010年,02manbetx.com 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為1403起、死亡2433人, 2011年,全國煤礦發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 我國的煤號稱“血煤”。
由於我國是產煤大國,國家大量的能源依賴於煤炭,對於煤炭大量的開掘,一方麵滿足了國家的能源需求,但開掘過程中所存在的種種現實原因,導致我國的礦難集中發生在煤炭開采行業。
二、引發礦難因素
引發礦難的因素很多,但是可以歸結為人的因素,製度的因素,客觀因素,法律因素等。
(一)人的因素
1.一線工人的因素
一線工人素質不高,安全思想意識不牢固。很多采煤一線的工人是農民工,這就意味著他們本身並不知道采煤的技術要求,在成為工人後,有關單位隻是簡單的進行培訓,客觀上造成安全思想不牢固或者就幹脆沒有安全思想意識。
一線工人流動性大,不穩定。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人必須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一線工人已經同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並不積極簽訂合同,誰來誰用,誰用誰走,客觀上造成一線工人流動性增大,管理混亂,甚至出現了故意傷害工友向礦主騙取死亡賠償金的案件。
2.煤礦人才缺乏
由於生產條件艱苦,待遇不好,導致近幾年來煤礦單位人才流失嚴重,在崗員工中知識水平偏低,客觀上也影響了煤礦作業的安全。截止2009年12月,同煤集團軒崗煤電公司的一個生產單位中,在職員工總計2414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的僅有四人,比列約為0.16﹪;大專以上學曆76人,約占3.14﹪;中專及高中有717人,約占29.7﹪;初中及以下1617人,約占到70﹪。從以上數據不難看出煤礦人才的短缺程度,煤礦人才的缺乏客觀上造成煤礦相關技術沒有相應的發展和進步,落後於煤礦安全現狀的需求。
3.領導人員安全意識不到位
發生礦難的煤礦領導大多數對上級安全行政命令熟視無睹,不能嚴格執行,盲目追求利潤,安全意識不到位,存在僥幸心理。 2005年12月7日,河北唐山劉官屯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造成一百零八名礦工死亡,二十九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四千八百多萬元。原因是:該煤礦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在《安全專篇》未經批複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拒不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停工指令,導致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4.執法人員的問題。不能秉公嚴格執法,執法不力,存在串通勾結,瀆職腐敗現象,使法律的威懾力和執行力大打折扣。2007年5月5日13時50分,山西省臨汾市蒲縣克城鎮蒲鄧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44萬元。在事後的礦難原因03manbetx 中出現了這樣兩條:其一,克城煤管站對蒲鄧煤礦檢查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其二,蒲縣煤炭工業管理局有關人員對該礦複產驗收中收受礦方禮金,對該礦長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超員、越界開采、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等問題失察。
(二)製度的因素
1.行業安全管理弱化,法製不健全。煤礦行業管理混亂在經濟效益為中心的影響下,企業內部對安全不夠重視,行業安全管理弱化,沒有形成權責分明,行為規範,監督有效,法規健全的監管體係。
2.缺乏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製度。我國目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製來看,全國分級管理的安全監管體係還不健全,尤其是地(市)、縣兩級,安全機構不落實,人員不到位,職責不清,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客觀要求。
3.缺乏有效的煤礦資源分配體製。我國現在有很多煤礦是私人開采,由於經濟能力有限,這種開采大多以破壞性開采為主。破壞性開采造成資源浪費,礦難頻發。對煤礦資源的不合理分配,客觀也加大了不合理的貧富差距。
(三)客觀因素
1.現場工作環境異常艱苦。其一,工作地點由於開采需要,導致變化頻繁,容易發生事故 其二,相對封閉作業空間信息交流困難,導致對礦難信號後知後覺。
2.煤礦地質條件複雜、開采難度大。“在國有重點煤礦中,地質構造複雜礦占30%以上,高瓦斯礦占45.92%,煤與瓦斯突出礦占17.6%,同時,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占87%,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接近50%;受水災和衝擊地壓威脅的礦有十幾個,涉及幾十個礦井。”
3.煤炭企業多年欠賬、導致超能力生產。山西同煤集團的數據顯示:2004年同煤集團生產每噸煤大概需要225元的成本,但是作為動力煤的出售價僅為186元,每噸虧損約為39元,當年同煤集團電煤產量為4000萬噸,也就是說僅2004年一年同煤集團就損失了15.6億元,可見缺口之大,但是最近幾年煤炭行情看漲,煤礦更是為了扭轉被動局麵,進行了超能力生產。
4.煤礦開采裝備水平低、安全隱患大。小煤窯中現在仍然有爆破開采,人拉肩扛,使用鐵鎬刨煤的作業方式。使用普通三輪車在礦井下從事煤運出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安全基礎設施嚴重不足,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質量、工程質量、材料設備質量達不到安全標準要求。 河北峰峰礦務局的黃沙礦自1998年來曾被十一個地方鄉鎮煤礦掘透,往大礦排水,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四)法律因素
我國的煤礦安全立法嚴重滯後,刑法上更是沒有專門的條文與之相對應,使礦難遊移於刑法之外,責任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責任單位礦難後依然無動於衷,生產環境得不到改善,造成對礦工生命的漠視。
三、遏製礦難頻發的對策
(一)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提升一線礦工素質
無論國有煤礦還是私人煤礦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加強對礦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知識,提高礦工素質,從源頭上消除隱患。有條件的國有煤礦可以通過設立培訓機構定期不定期的進行安全教育、安全考試,把安全考核結果納入一線工人的績效工資,對於安全教育考試不合格者暫時停止其從業資格,對於安全教育考試成績優異者進行額外獎勵,提升礦工對安全教育的積極性和認同感;私人小煤窯要對下井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把培訓的結果向煤礦管理部門進行備案,作為後期延發采礦許可證的參考文件;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要對小煤窯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培訓效果進行抽查,做好宣傳,讓“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深入每一位一線礦工心中。要把對礦工安全生產培訓作為下井生產的必經程序,嚴格落實,防止培訓教育走過場現象的發生。勞動監察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加大監察力度,對轄區範圍內各個煤礦的用工情況做到了如指掌,堅決杜絕不簽合同用工的違法行為。
(二) 加大投資力度,改善礦區條件
隨著近幾年我國煤炭市場的緊俏,煤炭的利潤有所增加,但是客觀上講礦區的條件還是比較艱苦。眾所周知,由於采媒作業的特殊條件決定了礦區必定位於遠離城區的山溝地帶,但是隨著煤炭行業的發展,礦區投資力度的加大,棚戶區、塌陷區等一係列工程的投入,特別是在大型國有礦區內隨著區分生活區和生產區建設理念的深入,礦區的生活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生活設施完善,礦工生活安居樂業,從根本上扭轉了礦區髒、亂、差的印象。
煤礦行業的各級用人單位要改變用人思想,製定較為優厚的用人條件和聘任機製,積極引入各類人才,特別是建礦時間較長的煤炭企業,隨著80後的成長,新一代的礦工子弟也步入了事業的發展期。礦工子弟生於礦區,長於礦區,熟悉礦區條件,對礦區有深厚的感情。各用人單位要把握有利條件,不拘一格,廣納賢才,形成人才梯隊,讓各類人才服務於礦區,各盡其能,促進煤礦相關技術的發展。
(三)加大安全投入,還清安全欠賬
煤礦企業按照一定的標準提取安全資金,建立專門賬戶,專項用於安全建設。除了國家重視加大投入,還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對於國有煤炭企業,煤炭管理部門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定期對安全賬戶中的資金進行監督,訂立安全目標在責任製,分解安全責任指標。對於私有中小煤礦,煤炭管理部門可以考慮運用行政處罰等手段保障私人中小煤礦達到安全生產的條件。 除了清安全欠賬外還應該加大監管力度,使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得到徹底落實。
(四)完善責任追究製度,加大懲處力度
2001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特別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標誌著我國的安全生產問責製開始走向法治化的道路。有關法規雖然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應依法追究主管負責人的相關責任,但對於應該如何追究,以及個體追究到哪一級,並沒有明確規定,應盡快完善有關行政問責方麵的相關立法。隻有建立在健全的製度上的行政問責製度,才能對失職者和瀆職犯罪者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才能真正建立起安全問責製,也才能讓那些不重視礦工生命,不積極履職“官員”得到應有的處罰。
(五)關閉私人煤窯,支持國有煤礦
私人煤礦在產量和技術上很難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更為可怕的是很多小煤窯根本就沒有安全生產保障,對煤礦的開采是掠奪式開發,不留回采區,前期也沒有進行合理的規劃,造成煤炭資源嚴重浪費,而且小煤窯的存在更多的成為了權力尋租的地方和滋生腐敗的溫床。國有煤礦的生產條件相對較好,管理相對比較嚴格,對煤礦的開采也有充分的規劃,工人的權利更容易得到保障。在現有經濟條件下,關閉私人煤窯,支持煤礦的國有化改革對於遏製礦難的發生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六)運用刑法武器,遏製礦難頻發
刑法是國家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最嚴厲的法律,正是因為刑法這樣的功能,所以在礦難高發的背景下,運用刑法對礦難單位實行高壓政策。
1.修改現有法條,引入單位犯罪
在發生礦難的煤礦中有很多不止一次發生過礦難,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礦難的陰影便越來越淡,直至再次發生礦難。究其原因是我國刑法的設置上,沒有涉及對發生礦難單位進行有效處罰,礦難發生單位的成本太小。基於此,加大礦難單位的懲處力度,引入單位犯罪對保護國有資源和礦工的生命安全無疑是一個有效的選擇。
修改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瞞報事故罪,增加單位犯罪內容,對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瞞報事故罪中都缺乏對單位犯罪的懲處方式。根據“組織體”理論的精神,現代化的企業運行過程中,企業的代表或是機關成員在有關單位業務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犯罪意識和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毫無疑問的可以歸於單位本身。 這就為單位犯罪的“罪過”提供了理論支持,那麼隻要在礦難中存在著“可以歸於單位本身”的的罪過和行為,就可以對發生礦難的單位進行懲處,故在“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瞞報事故罪”中都可以加注一項“單位犯有以上罪行的,可以對單位處以罰金及相應的刑罰”。
2.設立新罪名,降低刑罰懲戒門檻。
現有的刑罰對於遏製礦難的發生明顯具有滯後性,因為隻有發生“重大事故”後才對責任人進行追究,是一種“結果犯”的設置理念。筆者認為可以在礦難領域設立一種“危險犯”,隻要給煤礦工人或是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造成一種危險的狀態就可以對責任人進行處罰,這樣既避免了“結果犯”對於礦難單位處罰的滯後性,又發揮了刑法的威懾作用,同時也時礦難的損失程度降到最低,不吝是一種有益的嚐試。
四、結 語
遏製礦難的發生,就是在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礦工的權利;對礦難的預防和懲處就是對人權的保證和尊重,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缺少的環節。希望文章能夠對治理礦難有些許意義,盡快真正建立起煤礦安全的長效機製,保護礦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讓中國的煤變得純淨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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