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生產違章處罰規定(試行)
煤礦礦井生產違章處罰規定(試行)
一、 總 則
1.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消除人為的不安全因素,保證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規定。
2. 本規定的處罰對象是項目部的職工和管理人員,涉及的範圍包括項目部井上、井下各工種,各工序。
3. 本規定所列條款對違章行為作了罰款規定,如因違章造成其他後果,除按本規定外,還必須按有關其它規定進行處理,造成02manbetx.com 的按02manbetx.com 結果意見處理。
4. 本規定所述違章行為是指違反各類01manbetx 、規章製度等;涉及交通、消防方麵,由後勤有關部門按有關法規處理。
5. 本規定的解釋權和執行機構為項目部安質站;執行開始時間為2005年6月10日。
二、 一般規定
1. 凡應持證上崗人員,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2. 未經培訓上崗者,或培訓無故缺席,罰責任者20—50元。
3. 穿化纖衣服入井者罰款20元。
4. 酒後入井者,罰款100元。
5. 帶煙火入井者,罰款100元。
6. 未組織職工開班前會或未作好班前會記錄,班長(代班長)和值班隊幹各罰款20元。
7. 跨隊(班)作業人員不給值班隊長(或班長)報告(在井下),罰責任者10~20元。
8. 相關人員未按規定佩帶自救器和瓦斯檢測便攜儀者,罰款20元。
9. 井下睡覺、離崗、脫崗者,罰款20~50元。
10. 值班隊長、班組長,安瓦員違反交接班有關規定,罰款20~30元。
11. 隊、班長不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強行生產者,罰款30~50元。
12. 井下打罵、鬥毆者罰款50~100元。
13. 對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人員進行漫罵、侮辱、毆打者,罰款50~150元。
14. 人為損壞一般安全設施或不按規定使用安全設施者,罰款100~200元。
15. 發生02manbetx.com 不及時組織處理或隱瞞不彙報者,罰責任者200~500元。
三、掘 進
16. 掘進時,磧頭有危岩不處理或不找頂繼續作業者,罰班長和副班長30元。
17. 掘進工作麵不按《作業01manbetx 》規定進行支護(用點柱),空頂作業者,罰班長和值班隊長40元。
18. 錨杆支護不按《作業01manbetx 》規定進行支護,發現連續2根不合格者,每根處罰50元。
19. 噴漿不按《作業01manbetx 》規定進行操作,噴漿厚度和距離未達到規定要求者,罰責任者30元。
20. 耙鬥裝岩機無保護司機的遮擋,無(缺)卡軌器,無支承腿繼續作業者,缺一樣罰責任者20元。下山掘進使用耙鬥裝岩機時,未使用防滑兜繩,罰責任者50元。
21. 在耙鬥機運行範圍內行人或作業者,罰耙鬥機司機20元。
22. 下山及斜巷移動耙鬥裝岩機和施工絞車,無措施或有措施未執行者,罰班長和班組各30~50元。
23. 耙鬥機和施工絞車的鋼繩斷絲超過規定繼續使用者,罰款40元。
24. 電纜管線不按規定懸掛或因保護不好,被放炮打斷(或破皮),罰責任者30~50元。
25. 巷道貫通無措施或未按措施作業的責任者,罰款50~100元。
26. 掘進工作麵有穿水預兆,有瓦斯異常狀況,不及時彙報,不停止作業者,罰款100元。
27. 巷道過老空區,斷層,破碎帶等無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罰責任者50~100元。
28. 須打探眼前進的磧頭,未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探眼個數,方向,深度,超前距離施工者,罰款50~100元。
29. 掘進工作麵因故停風後,未及時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四、通風、瓦斯
30. 人為造成瓦斯檢測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31. 無措施調風或不按措施調風,對責任者罰款50元。
32. 人為損壞通風設施者罰款300元。
33. 風筒末端至掘進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對當班安瓦員罰款20元。
34. 排放瓦斯無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嚴格執行,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35. 安瓦員不及時填好瓦斯檢查手冊或瓦斯記錄牌,罰款20元。
36. 對瓦斯檢查出現的空班、漏檢、假檢責任者罰款50~150元。
37. 未按規定安設防塵設施,或有防塵設施不使用以及損壞防塵設施者,罰款20~50元。
五、爆破物品管理、放炮
38. 不準用機車運送爆破器材,違者罰款100元。
39. 人力運爆破器材時,任何一個環節不符合規定,對責任者罰款10~20元。
40. 丟失炸藥,電雷管者按每隻(條)罰100元。
41. 偷竊火工品,送當地派出所。
42. 拾得火工品隱瞞不上交者罰款400元。
43. 爆破物品管理帳、卡、物不符,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44. 違反爆破物品領、退核銷製度的責任者罰款10元。
45. 電雷管未按規定要將腳線扭結短路和按規定進行導通檢驗的責任者,各罰款10~40元。
46. 放炮員未將炸藥、電雷管分別放在專用的炸藥和電雷管箱內並加鎖;炸藥、電雷管箱未存放在頂板完好,避開電器設備地點;每次放炮時未將炸藥電雷管箱放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罰款10~20元。
47. 裝配引藥時,不使用專製的木、竹棍紮眼,或在支護不完好,靠近電氣設備,雷管線做引藥者或距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20米以內,巷道斷麵被阻塞1/3以上時,仍裝藥放炮,罰責任者10~30元。
48.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放炮人員擔任,放炮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換牌”製,違者罰款50~100元。
49. 放炮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放炮母線不按規定敷設或裸露部分未包紮絕緣材料就放炮,罰款30~50元。
50. 自製把手放炮,放糊炮,罰款50~100元。
51. 放炮後,不找好頂幫矸安全;不按規定處理殘炮者,各罰50元。
52. 因放炮打爛電纜,斷電儀探頭或其它設備,罰款50元/次。
53. 放炮前,安瓦員未收並保護好瓦斯探頭,罰款50元~100元/次。
六 、機 電
54.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小件未經防爆檢查合格,無防爆合格證就下井使用,對責任者罰款30元。
55. 在使用或檢修中,發現電氣失爆,不及時彙報或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者,罰款20~30元。
56. 無故損壞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或隨意拆卸零配件和無故損壞電纜者,罰款100~200元。
57. 在井下敲打,拆卸礦燈,隨意丟失自救器者,罰款100元。
58. 使用銅絲、鐵絲等不合格材料代替保險絲(片)者,罰款10~20元。
59. 漏電保護失效繼續供電,甩掉漏電保護不用者,罰款20~50元。
60. 損壞、盜竊接地保護裝置;帶電搬遷、檢修電氣設備者,罰款20~30元。
61. 非專職司機或電氣值班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者,罰款20元。
62. 各類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未將開關(控製器)手把打到“0”位者,罰款20元。
七、提升、運輸
63. 斜井巷道不按規定設阻車器、擋車欄,雙道不設防重車裝置或有安全裝置不堅持使用者,罰款20~30元。
64. 絞車安裝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對責任者罰款20~30元。
65. 斜井巷道不按規定設置保險繩或有保險繩不使用者,罰款30~50元。
66. 提升鋼絲繩斷絲、磨損、鏽蝕超過規定繼續使用者,罰款30~50元。
67. 斜井巷道“行人不開車,開車不行人”的規定,違反者罰款30~50元。
68. 機車製動係統失靈和電氣失爆仍繼續使用者,罰款30元。
69. 機車無警鈴(喇叭),無前後燈,撒砂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缺一樣罰款30元。
70. 機車司機離開座位必須切斷電源、刹緊車閘、取走把手,違者罰款20元,關閉車燈者,罰款10元。
71. 機車司機跟車員不按行車規定行車、調車、頂車作業者罰款10元。
72. 機車、絞車超檢,超拉一次罰款10~20元。
73. 未經調度室許可私自運送超長、超寬等大型設備,材料者,罰款1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