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的領取與發放管理製度
物資的領取與發放管理製度
2.1要切實加強各單位的物資管理,有效控製消耗,嚴格規範物資領用手續。各單位必須配專職材料員到供應科器材庫辦理物資領用手續,其他人員沒有特殊情況一律不得領用材料。專職材料員必須到企管科備案,臨時領料員,單位應出具委托證明。
2.2各單位領取一般性生產消耗材料時,領料單位可直接在精益係統上填寫領料申請單由分管科室審核批準後直接到庫房領取。
2.3各單位領取由礦業務科室專項控製的物資時,供應科必須查實當月業務科室下達該項材料的計劃費用是否超支,如果超支,心須經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等相關業務科室審核簽字後,再到供應科領取材料。
2.4新增加的采掘工作麵,由區隊做出安裝材料預算,經生產科、機電科及有關領導審核批準後,區隊按批準的預算,申請時注明原由。專用資金工程、改造工程嚴格按預算控製供料。
2.5各單位因生產急需產生暫借物資時填寫手工材料領用單,必須寫清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使用地點,工程類別等,加蓋本單位公章並經主管隊長簽字後,方可到供應科領料,且三日內必須補齊領用手續。
2.6各單位領取材料時,供應科按當月生產經營計劃下達的材料指標發料,計劃指標用完後,供應科必須停止發料。計劃外材料需由使用單位填製手工材料領用單,經單位主管隊長→分管業務科室→分管礦長審批後,供應科方可發料。
2.7各單位生產所需的各種物資在工作場所、地點可以自己交易,其價格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但交易雙方必須同時到供應科辦理有關物資交易手續,買方按雙方協商的價格開材料領用單,賣方開紅色材料領用單,由供應科批準後到企管科登記結箅。
2.8雙方可自行交易的材料僅限於部分配件、木材、支護材料、建工材料、其它材料、油脂材料六大類,大型材料、專用工具、及其它周轉性材料不得交易。
2.9雙方物資交易價格不得超過礦物資計劃價的20%,特殊情況經主管業務科室及分管礦長審核同意後可進行交易,同時買賣雙方必須本著有利於生產、團結協作的原則,不得瞞天要價 “詐取”對方的材料費用。
2.10一旦發現各區隊間不正常或違反本規定的材料交易,沒收交易的全部材料,視情節給予有關負責人50-100元的罰款。
2.11供應科發科後要及時做好分類統計工作。
2.12供應科計劃員,一定要按物資申請計劃批料,沒有計劃(月計劃、臨時計劃)領取材料,須經分管礦長審核後方可領取材料。同時各單位要力求做到計劃用料、計劃批料。各單位因工作安排不當、考慮不周而影響生產,後果自負。
2.13供應科設立24小時值班製度,切實加強雙休日及夜間值班的管理,隨時保證生產急需物資的領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