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合同(協議)保管辦法
煤礦合同(協議)保管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礦合同管理程序,明確項目單位及合同(協議)保管單位的職責,為我礦對外經濟活動更好的開展創造有利條件,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1合同(協議)管理範圍
1.1以礦名義對外簽訂各類技術服務、設計、采購、維修、加工、工農關係協調等方麵的合同(協議)(不包括勞動合同)。
1.2上級部門簽訂的我礦各類專項資金支出設備、工程合同(協議)等。
1.3其他各類經濟合同(協議)。
2合同(協議)管理分工及責任
合同(協議)由項目單位、企管科及行政辦共同管理,各自的職責如下:
2.1項目單位的職責
2.1.1負責合同(協議)的起草、簽訂工作(按《煤礦招、議標及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辦理)。
2.1.2負責合同(協議)及有關資料(包括相關變更、解除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履行情況;項目驗收報告;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及相關的文書、傳真件等)的收集、彙總整理等工作。
2.1.3在每月30日前,負責把已簽訂的合同副本二份及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報送企管科。
2.1.4填報合同交接單,並與企管科辦理交接手續。
2.2企管科職責
2.2.1負責土建工程類項目合同(協議)及有關資料(包括相關變更、解除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履行情況;項目驗收報告;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及相關的文書、傳真件等)的收集彙總等工作。
2.2.2按時接收項目單位報送的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對項目單位所報資料進行驗收,對不合格資料有權退回,並責令整改,對驗收合格的資料,當日按附表填報合同交接單,辦理交接手續。
2.2.3每月10日前,將上月驗收合格的合同(協議)及土建工程類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報送行政辦,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按我礦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2.3行政辦職責
2.3.1按時接收報送的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對所報資料進行驗收,對不合格資料有權退回,並責令整改,對驗收合格的資料,按我礦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與企管科辦理交接手續。
2.3.2合同(協議)的保管要求,按我礦有關規定執行。
3項目單位合同(協議)內部管理規定
3.1為加強合同(協議)管理,項目單位應按本規定要求製定本單位的管理辦法,並按辦法嚴格管理。
3.2項目單位除按上款向有關單位報送合同(協議)外,在單位內部應設專人對分管的合同(協議)進行分類管理、統一編號,並建立合同檔案,以備查。其內部合同檔案管理主要內容如下:
3.2.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承辦人員登記。
3.2.2合同附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3.2.3履行情況記錄。
3.2.4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錄及有關材料。
4其它規定
4.1不按時間要求報送合同(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每推遲一天加罰50元,由企管科監督。
4.2如因個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合同(協議)丟失時,處罰單位負責人200元/份,處罰責任人300元/份,由黨群科監督落實;後果較嚴重時,由礦務會研究處理。
4.3非合同承辦人員如需調閱合同,按我礦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4.4各類合同(協議)使用我礦統一的合同(協議)封麵樣本。
5其它要求按《煤礦招、議標及合同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6 本辦法適用於煤礦各部門。
7本辦法解釋權歸煤礦。